2023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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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安排生育法,制定了四川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xx年四川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欢迎大家阅读。四川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通过,依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安排生育条例的确定第一次修正,依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安排生育条例的确定其次次修正,20xx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依据20xx年9月2
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的确定第四次修正 ,依据20xx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的确定第五次修正,依据20xx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的确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安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三条 实行安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
3、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安排生育的义务,实行安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夫妻双方在实行安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安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扰公民的合法权益。安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爱护。第四条 安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扬教化、避孕、常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安排生育。安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嘉奖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华蜜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详细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安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
4、产、生活、生育服务。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安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安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配落实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的须要。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安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激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供应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经费、嘉奖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第七条 对
5、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和嘉奖。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赐予指责、教化,责令其限期改进。其次章 人口与安排生育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安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化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实行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安排生育实施方案,其安排生育工作机构详细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安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
6、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安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安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的人员。第九条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安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安排生育宣扬教化和常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安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安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安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化、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协作政府做好人口与安排生育工作。第十条 安排生育、教化、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
7、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安排生育宣扬教化。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安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扬的义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化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安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化、青春期教化或者性健康教化。第十一条 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帮助。详细管理方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安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化、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供应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三章 生育调整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
8、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安排生育。详细方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状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十五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其次款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需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安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其次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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