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2月2日起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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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2月2日起实施近日,济南市湿地爱护条例获批准,将于20xx年2月2日起实施,下面,跟中国人才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济南市湿地爱护条例的最新消息吧 !欢迎阅读!济南市湿地爱护条例已于20xx年12月14日经济南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1月22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xx年2月2日起实施。为了加强湿地爱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对湿地爱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进行了列举:(一)放牧、烧荒、采挖湿地植物;(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
2、者倾倒固体废弃物;(三)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四)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湿地爱护、监测设施和爱护标记;(五)建设与湿地爱护和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六)擅自砍伐林木、挖沙取土、围垦、填埋湿地;(七)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爱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纳灭亡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八)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放生动物;(九)擅自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水源或者阻截湿地与外围水系的联系;(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的确认,在湿地爱护范围内,由林业或者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实行相应补救措施。从惩罚措施来看,根据情节的严峻性,
3、罚款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构成犯罪的还要担当相应的刑事责任。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燃眉之急!爱护环境,人人有责。附:条例全文内容济南市湿地爱护条例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xx届第26号济南市湿地爱护条例已于20xx年12月14日经济南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1月22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1月22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爱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管
4、理、爱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相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第四条 湿地爱护应当遵循爱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爱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爱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湿地爱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湿地爱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制定生态补偿方法。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5、湿地爱护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湿地爱护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爱护宣扬教化,提高全社会的湿地爱护意识。第九条 激励社会通过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形式参加湿地爱护。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对湿地爱护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赐予表彰和嘉奖。其次章 规划和认定第十一条 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湿地爱护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爱护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
6、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连接。其他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爱护的,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看法。第十三条 编制湿地爱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总体布局、爱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爱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依法划定湿地爱护范围红线,确定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第十四条 湿地爱护规划是湿地管理、爱护、修复、利用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根据法定程序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爱护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第十五条 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根据国家
7、、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级重要湿地及其爱护范围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一般湿地及其爱护范围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爱护级别、管理责任单位、爱护范围和界限,并设立爱护标记。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湿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结果,对湿地爱护名录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爱护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并实行
8、相应措施进行修复。第三章 爱护和利用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建立湿地自然爱护区、湿地公园、湿地爱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爱护。未建立湿地自然爱护区、湿地公园、湿地爱护小区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湿地实际状况,实行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配水资源,并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维持湿地自然爱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爱护小区的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其次十条 湿地自然爱护区的建立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
9、次十一条 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扬教化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申报建立市级、县级湿地公园。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县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公布,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十二条 尚不具备条件建立湿地自然爱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爱护小区。湿地爱护小区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次十三条 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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