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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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关于行政复议确定书(精选16篇) 关于行政复议确定书 篇1 申请人:易××。托付代理人:董××。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局长。地址:株洲市嵩山路。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困难,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复议恳求:恳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并要求
2、被申请人担当赔偿责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惩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头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运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头,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惩罚。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事实清晰、程序合法、惩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头末90年头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
3、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头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头,不受20xx年起先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申请人搭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始终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惩罚。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其身心损害并要求被申请人
4、担当赔偿责任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其申请。综上,恳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驳回申请人复议恳求和赔偿恳求。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董家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54.67平方米,2层。80年头末、90年头初,申请人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状况下,在原有房屋两旁先后搭建了厕所、厨房和抽水房、主楼第三层隔热层,面积合计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依据国土部门供应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规罚告字20xx第00005号行政惩罚
5、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实行听证会。鉴于惩罚告知书没有明确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的详细数额,20xx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惩罚告知书,并明确了违法建设面积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方法第51条的规定,作出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违法建筑。我厅认为:申请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听证,惩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
6、在上世纪80、90年头,被申请人适用20xx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惩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综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我厅确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如对本复议确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xx年6月16日 关于行政复议确定书 篇2 20xx年行政复议确定书范本:20xx-01-04 编辑:吴俊标 手机版申请人:易××。托付代理人:董&t
7、imes;×。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局长。地址:株洲市嵩山路。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困难,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复议恳求:恳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担当赔偿责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惩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头初购置,
8、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运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头,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惩罚。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事实清晰、程序合法、惩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头末90年头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头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
9、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头,不受20xx年起先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申请人搭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始终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惩罚。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其身心损害并要求被申请人担当赔偿责任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其申请。综上,恳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1号行
10、政惩罚确定书,驳回申请人复议恳求和赔偿恳求。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董家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54.67平方米,2层。80年头末、90年头初,申请人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状况下,在原有房屋两旁先后搭建了厕所、厨房和抽水房、主楼第三层隔热层,面积合计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依据国土部门供应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规罚告字20xx第00005号行政惩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实行听证会。鉴于惩罚告知书没有明确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的详细
11、数额,20xx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惩罚告知书,并明确了违法建设面积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方法第51条的规定,作出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违法建筑。我厅认为:申请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听证,惩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上世纪80、90年头,被申请人适用20xx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惩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综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
12、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我厅确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惩罚确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如对本复议确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xx年6月16日行政复议确定书范文二行政复议确定书申请人: 张某等七人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确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于20xx年3月9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恳求撤销该确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诉称:张某父母已经去世
13、,未婚未育,申请人系张某的兄弟姐妹。20xx年8月张某入职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杂工。该公司并未为张某购买工伤保险。20xx年1月26日早上7时许张某打卡来上班。20xx年1月26日下午4时许,申请人家属接到该公司经理的来电称,张某被送到广州市黄埔某医院,后被转至广州某医院治疗。20xx年1月30日20时许,张某经医治无效死亡。20xx年2月13日,中山高校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主要是因左额头、左顶枕部受到较大接触面钝物作用(如碰撞、摔跌)后致脑内出血死亡。20xx年6月19日,申请人一签收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确定书,该认定书认定第三人员工张某于20xx年
14、1月26日死亡为非工伤。20xx年7月3日,申请人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别于20xx年8月11日、11月16日进行开庭审理。在20xx年11月28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供应的部分录像不能完整直观地反应事发的时间、地点,以及被申请人未经程序确定第三人拒不供应的状况下就依自身调查做出确定属于程序违法,因此做出行政判决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确定书,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上述判决后,被申请人并未上诉,于20xx年2月24日再次作出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确定书,该认定书认
15、定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员工张某于20xx年1月26日死亡为非工伤。申请人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在广州市120院前急救病例中显示120接到急救电话时间为20xx年1月26日16时30分,结合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供应截止到14时39分的录像,那么张某死亡时间应当在20xx年1月26日14时39分至16时30分,从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供应耳朵录像可知,在工厂门口、厨房及工厂内均设置有监控录像,然而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只能供应部分录像。在20xx年11月16日的行政诉讼开庭审理中,广州某饮食服务公
16、司明确表示不能供应其他的录像资料,而在申请人一签收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确定书时,被申请人曾告知申请人去了派出所调取录像所以再次认定为非工伤。但是申请人也曾经去了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珠吉派出所观看了录像,在行政诉讼开庭审理过程中也主动提到该录像,申请人认为该录像也不能完整、直观地反应事发的时间、地点,因此张某于20xx年1月30日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确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确定书(穗增人社工
17、伤认20xx*号)、(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病历等。被申请人答称:一、我局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确定书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我局在收到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确定书,所以该确定书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二、我局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确定书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法规是完全正确的。1、我局在收到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后,重新向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供应了证人陈某、潘某的证词及该公
18、司对张某死亡的看法书。2、我局工作人员于20xx年2月23日特地到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找到后勤主管陈某做了调查笔录,陈某证明在20xx年1月26日上班期间没有收到关于张某受伤的状况。结合我局在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的调取的询问笔录和其他证据,可知张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之规定,并没有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确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法规是完全正确的,请赐予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及商事登记信息、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穗增人社工伤举字20xx*号)、调查笔录、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
19、看法书(中大法鉴中心20xx病鉴字第*号)、送达回证等。本局查明:死者张某于20xx年8月入职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任杂工一职。20xx年1月26日下午4时左右,张某被同事发觉昏迷在宿舍,后被送往黄埔区某医院、广州某医院抢救。20xx年1月30日经医治无效后死亡。20xx年5月19日死者家属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被申请人受理后即绽开调查,并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认定死者张某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确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申请人不服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增城区人民法院(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增城区人社局于20
20、xx年6月16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确定书,并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被申请人收到判决后即重新绽开调查,并于20xx年12月18日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穗增人社工伤举字20xx*号),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随后向申请人供应了证人证言及相关看法书。被申请人经重新调查并取得新的证据后,于20xx年2月24日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再次作出不认定、不视同张某在宿舍休息时昏迷在地经抢救后死亡为工伤的工伤认定确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并分别于20xx年2月25日、3月23日依法送达死者家属及广州
21、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本局认为:死者张某20xx年1月26日下午16时左右,在公司宿舍昏迷倒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30日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确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晰、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应认定张某为工伤等主见,却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局不予采信。本局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确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申请人如
22、不服本局行政复议确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确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关于行政复议确定书 篇3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申 请 人:赵某被申请人:广州市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确定书>的增补确定,于20xx年9月13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诉称:一、申请人赵某20xx年5月4日23时30分工作中突然摔倒,双眼结膜出血,摔头振动后,医生讲:头脑里会发觉这种异样脑电图;医院:医院
23、动态脑电图查放射性癫痫,不认定工伤;赖主任叫去大医院神经科再检查。二、医院动态脑电图检查报告、脑外伤后综合征鉴定机构出具技术看法与一年前头外伤无关联性;鉴定机构出具不认定是工伤。医院神经科赖主任又叫去大医院检查,但要排多天才等来,医院动态脑电图检查报告:能上班,不管,不能上班你更不管。请问有关领导,这种病,是什么缘由而产生脑外伤后综合征。医院动态脑电图检查报告诊断:脑外伤后综合征是摔头,不摔不会,就那一次吧。头外伤、双眼结膜下出血确认为工伤,一个时间伤而产生后果,脑外伤后综合征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确认为工伤。一年多讲时间长从报工伤至今日,是连接,没有停时间,时间长也是领导而做时间长。是单位领导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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