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 证券交易程序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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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第一节1.证券交易程序:开户、委托、成交、结算。2.委托指令的分类根据订单的数量,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根据买卖方向,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根据委托价格限制,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根据委托时效限制,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3.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口头报价、书面报价、电脑报价。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4.订单匹配的原则,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原则作为第一优先原则。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证券托管1.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2.开户代理机构是指中国结算公司委
2、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3.证券账户的种类(1)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2)按照账户用途划分,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创业板交易账户和其他账户。4.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和真实性原则。5.上海证券账户当日开立,次一交易日生效。深圳证券账户当日开立,当日即可用于交易。6.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1)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其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所谓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
3、为其证券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交易参与人不得为投资者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情形: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撤销当日有申报;新股申购未到期的;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转托管可以撤单。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可以转托管;在不同证券公司的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不可以转托管。第三节 委托买卖1.委托形式: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2.委托内容:证券账号、日期、品种、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有效期、签名、其他内容。品种是填写委
4、托单的第一要点。3.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交易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基金、权证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买入债券 1手或其整数倍(1手是1000元面值) 10张或其整数倍(1张是100元面值)卖出债券 1手或其整数倍 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 100手或其整数倍 10张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1000手或其整数倍4.从委托价格的限制形式看,可以将委托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5.证券交易的计价
5、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6.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7.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另外,根据需要,证券交易
6、所可调整。8.债券交易报价组成: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9.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10.委托受理:验证与审单、查验资金及证券。11.委托执行(1)申报原则:时间优先、客户优先。(2)申报方式:有形席位申报、无形席位申报。12.申报时间(1)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
7、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2)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1.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2.竞价方式: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3.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3)与该价格相同
8、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4.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5.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
9、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都为5%。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6.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格上下3%。7.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2)增发上市的股票;(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8.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规定:(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2)基金
10、、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9.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深圳交易所的规定:(1)股票上市首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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