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附录1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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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采购、销售以及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过程,并符合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第二条 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GSP相关规定,在系统中设置各流程及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与经营采购、销售以及仓储储存、运输等管理系统形成内嵌式结构,对各项经营及物流活动进行判断,对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活动行为进行自动识别及拦截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性和有效性。第三条 系统的硬件设施和网络环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
2、器;(二)主要的业务、物流药品采购、销售、储存、运输以及质量管理等、质量控制等岗位应当配备专用的终端设备机;(三)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四)批发企业有实现企业相关部门、岗位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五)有符合规范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第四条 批发企业负责信息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系统硬件和软件的安装、测试及网络维护;(二)系统数据库管理和数据备份;(三)负责培训、指导相关岗位人员进行系统使用及操作;(四)负责系统程序的运行及维护管理;(五)负责系统网络以及数据的安全管理;(六)建立系统硬件和软件管理档案
3、。第五条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指导设定系统质量控制功能;指导系统开发人员按照GSP规定设置并完善各项质量控制功能;(二)负责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审核各岗位操作权限;(三)指导、监督各岗位人员严格按规定流程及要求操作系统;审核相关人员上岗资格并授权其操作权限;(四)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审核、录入、修改及锁定;指导、监督各岗位人员严格按规定流程及要求操作系统;(五)对业务经营数据修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按程序修改;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审核、录入、修改及锁定;(六)对业务经营数据修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按程序修改;(七)对系统中涉及的有关药品质量
4、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第六条 系统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应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以保证记录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一)各操作岗位应当通过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后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后,方可在权限范围内录入、查询数据,但不得修改数据信息;(二)修改业务经营数据应在职责范围内提出申请,经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修改,修改的原因和过程应当在系统中记录;(三)系统对各岗位操作人姓名的记录,应当根据专有的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或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四)系统操作及、数据记录日期和时间应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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