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系列解读之一7月1日起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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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暂行)解读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暂行)鹤壁市人 民政府令第6号,已经鹤壁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最高罚3万、个人最高罚1千“第九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 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本条规定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建设部令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 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 倍以下且不超过一
2、千元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违法处分5千至5万第H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单 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 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提供的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 门认可的处置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 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 闭、完好和整洁。”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建设部 令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0000 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禁止实施以下行为:(一)任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燃烧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违反本条第一款禁止行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禁止行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 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禁止行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未采
4、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二次 污染最高罚5万“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 二次污染。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进行可 回收物分拣、贮放。处置有害垃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 运输、处理的规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建 设部令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单位最高罚5万、个人最高罚2百“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本条规定的按
5、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建设部 令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 以5千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 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罚3万;申请须符合条件“第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 置服务许可证。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 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规模大于100 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燃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二)卫生填埋场和燃烧发电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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