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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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那么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 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过渡期 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细那么。第二条 本细那么所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梧州市财政转移支 付补助和县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第三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确 定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和具体补助标准,并尽量与其他资金实施的 同类工程的补助标准相衔接。(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1 .
2、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 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 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开展、小额信贷贴息、小额信贷风险补偿(中 央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除外)、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 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 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县级部门预 算安排。2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 监管措施,纠正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各镇财政所监管职能作用, 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衔接资金工程的日 常监管、动态监测和年度
3、绩效评价;建设完善衔接资金管理相关 信息系统;落实衔接资金工程管理重要事项报备报告制度;建立 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举报事项;配合审计开展专项 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向县财政部门反应监管和整 改情况。发现工期延误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深入分析原因, 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催促实施单位加快工程推进和资金执行 进度。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衔接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 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一)鼓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具体工程立项、实施过程管 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吸收受益地村干部和脱贫 人口、边缘致贫人
4、口代表参与。(二)县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 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衔接资金和工程进行项 目验收、绩效评估、审计等。(三)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建立衔接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 鼓励社会公众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群众 投诉和举报事项原那么上应当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 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细那么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本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众开展的工程,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 “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
5、费用予以适当补助。中央财 政安排的衔接资金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 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给予贴息,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对 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及其他地方政府债券按规 定给予贴息。3 .支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 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标 准不高于800元/人年。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 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开展产业和就 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 排“雨露计划”补助。(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1.综合考虑本县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技术支持
6、等因素,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 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 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开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相关扶持标 准应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的物化本钱相适应。县级行业 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在安排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合作经营类 工程前,应当充分反映群众意愿,并开展产业类工程带动主体风 险评估(生产、经营盈利、带贫能力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重点 领域)工作。具体支持方式主要包括:(1)对自主开展或实质性参与优势特色产业且到达规定标 准的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进行产业以奖代补
7、。过渡 期内,原那么上按深度脱贫村累计不高于500万元/村、其他脱贫 村累计不高于200万元/村的标准对能带动脱贫户开展的村级集 体经济开展产业工程给予支持。(2)对符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经营主体(含村 级集体经济组织,下同),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的优势特色产业 工程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 申报的小额信贷按规定适当贴息及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从自治 区、市、县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中支持。(3)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支持经营主体培育或 采用优良品种、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开展 农产品精深加工、实施乡村旅游工程、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延 伸产业
8、链条、实施数字农业(智慧农业)开展等,单个工程补助 补贴比例原那么上不超过该工程投资总额的50%o(4)支持举办或参与特色农产品展销活动(中央财政安排 的衔接资金除外),农产品展销活动与其他展销会、文化节、论 坛等活动联合举办的,衔接资金仅对农产品展销局部的经费予以 支持。对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储存、物流本钱给予适当补贴。对进 入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产品品牌目录或通过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产 品认证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户及经营主体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技能培训。(6)支持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开展需要建设产业配套基础设施。(7)其他有利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开展的支出。
9、2 .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 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 运、进村入户道路、公共基础照明、供水保障、污水和黑臭水体 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工程的建设标 准参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 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3 .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开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 展,以工代赈工程,欠兴旺国有农林场巩固开展。(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 关支出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资金使用 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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