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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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 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急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下文是上海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危急化学品的平安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维护社会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上海市平安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危急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运用和废弃危急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
2、平安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危急化学品的种类,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书目执行。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急化学品的平安管理,不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急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平安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运用危急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急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急化学品的相关活动。危急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平安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急化学品的平安负责。第
3、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市和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平安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方法。平安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急化学品平安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惩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应的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危急化学品
4、平安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属地监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急化学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帮助有关部门实施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第六条(信息系统)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管部门以及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危急化学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第七条(信息发布)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5、部门通过相关媒体,刚好登载国家和本市有关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定期宣扬危急化学品平安防护的有关学问,适时发布本市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的实施状况和危急化学品重大事故的相关信息,并公布社会监督和举报电话。第八条(事故应急)发生危急化学品事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刚好组织、开展抢救受害人员、限制危害扩散、消退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市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突发公共事务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本市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企业和运用
6、危急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其他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激励危急化学品单位与具有危急化学品专业救援实力的单位签订应急管理和救援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实力。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危急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监督。市和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法担当危急化学品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各自职责,采纳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应急救援实力建设,作为危急化学品应急救援的补充力气。第九条(举报和嘉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违反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
7、的,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赐予嘉奖。第十条(协会组织)激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开展下列工作:(一)向危急化学品单位供应平安培训、技术询问和指导服务;(二)推广应用平安生产的先进技术;(三)开展相关领域危急化学品平安风险监测和评估;(四)探讨危急化学品专业技术难点问题。其次章危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运用第十一条(生产和储存的规划)本市对危急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限制。本市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布局规划,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平安生产监管、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生产、运用企业和建设项目)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运用危急化学品
8、从事生产并且运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平安审查。国家和本市对港口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平安审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配套建设危急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托付具备相应资质、实力的机构进行平安评价和平安设施设计,并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十三条(平安制度和人员配备)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企业和运用危急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建立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管理机构,在生产车间和储存库区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作业班组配备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9、动相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并经主管的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第十四条(标牌和图示)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企业和运用危急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平安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急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第十五条(平安设施、设备和装置)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企业和运用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联锁等平安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相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第十六条(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的平安评价和检测)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企业和运
10、用危急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进行平安评价。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还应当每3年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企业和运用危急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据平安评价结果刚好实行整改措施,并将平安评价及整改状况报所在地的区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港区内储存危急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平安评价及整改状况报交通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包装物和容器的管理)危急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第十八条(储存管理)危急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
11、用仓库)内,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平安距离,实行分类、分隔储存。禁止将危急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危急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平安、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记,并由专人管理。危急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十九条(出入库信息化)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企业、取得危急化学品平安许可的运用企业以及其他存放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纳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实现危急化学品出入库信息动态管理。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管部门可以依据监管须要,实时获得危急化学品库存和出入库
12、信息。激励其他危急化学品单位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水平。其次十条(特别场所作业管理)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急化学品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平安作业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企业负责人批准;(二)实行有效的隔离、通风、静电接地等措施,并对作业环境平安进行分析、监测;(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并配备必要的通讯、救援设备;(四)作业人员正确运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激励危急化学品单位托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对受限空间作业等危急作业进行现场平安管理。其次十一条(运用单位的监管)本市根据分级分类
13、、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危急化学品运用单位申报制度。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运用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急化学品平安许可的除外)应当建立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制度,并将运用危急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平安管理措施等信息,每季度一次分别报送卫生、教化、科技等主管部门。其他没有主管部门的危急化学品运用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报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用危急性不明确的化学品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物质平安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将理化特性、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信息录入本市危急化学品登记机构信息系统,并报送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系统
14、、辖区内危急化学品的运用平安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其次十二条(确定产品方案的平安要求)生产危急化学品的企业和运用危急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在确定或者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时,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托付具备相应资质、实力的单位进行平安论证,制定平安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其次十三条(管道平安)危急化学品管道所属单位及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和完善管道平安标记和警示标识,落实对管道的定期检测、维护、检修、更新以及日常巡查,发觉隐患刚好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因管道被占压、平安距离不足等缘由造成平安隐患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市规划国土、建设部门
15、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时,应当加强对已有危急化学品管道的爱护。其次十四条(废弃处置管理)废弃危急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处置,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爱护部门应当对处置状况进行监督。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刚好处置废弃危急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废弃危急化学品的单位担当。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觉、收缴的废弃危急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由发觉、收缴的部门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公众上交的废弃危急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由公安部门依法接收,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第三章危急化
16、学品的经营其次十五条(经营许可)设立危急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平安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危急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两处以上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办理经营许可。其次十六条(平台化交易)本市推动危急化学品集中交易,激励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危急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危急化学品交易。危急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具有收集危急化学品交易、仓储、物流等信息的功能,并依据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管部门的须要供应相关信息。平安生产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对危急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赐予支持,利用危急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信息提升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管水平。在危急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内从事经营
17、的无储存设施的危急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时,可以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其次十七条(经营企业的储存管理)危急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方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将危急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从事危急化学品零售的企业可以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急化学品,但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其次十八条(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应当设置紧急迫断和防静电接地装置。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不符合消防平安距离等规定,又无法拆除、迁移的,应当采纳阻隔防爆、油气回收等技术。其次十九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急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凭相应的许可证件或者
18、向公安部门申请取得购买凭证;购买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凭相应的许可证件或者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购买易制毒危急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凭证,或者在购买前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危急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急化学品,不得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农药、灭鼠药、灭虫药除外)和易制爆危急化学品。危急化学品经营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或者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急化学品后,将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实时录入公安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第四章危急化学品的运输第三十条(运输单位条件)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包括运用自备车辆为本单位运
19、输危急化学品的单位,下同)、水路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以及本方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相关条件的详细规定,并向交通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外省市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驻沪从事危急化学品运输的,应当持企业资质证书,以及符合本方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交通部门备案;来沪从事危急化学品运输的,应当根据本市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车辆查验等手续。第三十一条(运输工具)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专用车辆,配置平安防护、环境爱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并根据规定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记。危急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应当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入全国和本市重点营
20、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危急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运力、平安技术和设备等要求的船舶。在本市通航水域航行、停岸、作业的危急化学品运输船舶,应当配备船载卫星定位系统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本条规定的卫星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设备,应当符合交通、海事部门规定的配备要求,并纳入专用车辆和船舶定期审验的范围。第三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地)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具有与运输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地。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的类包装危急化学品的,还应当划定相应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记。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不得新设立危急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地;已设立的,应当根据规划迁移。第三十三条(运
21、输专业人员)从事危急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以下统称运输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运输专业人员更换从业单位的,应当由更换后的单位向交通、海事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四条(运输监控)危急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对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保证车辆、船舶根据规定的时间、路途运输。交通、海事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危急化学品运输企业全程监控危急化学品运输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托运人的责任)危急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验承运人的危急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或者备
22、案证明,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二)向承运人供应危急化学品的平安技术说明书,并书面告知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状况;(三)不得在一般货物中夹带危急化学品,不得匿报危急化学品,不得将危急化学品谎报为一般货物托运。第三十六条(承运人的责任)危急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验托运人的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等许可证,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危急化学品;(二)在装载前核对危急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并检查包装状况,不得承运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急化学品;(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装卸,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限量装载危急化学品,不得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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