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乍浦内河港池维护工程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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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港池维护工程招标文件16 .价格调整104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0416.1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10617 .计量与支付106计量10617.1 预付款107工程进度付款10817.2 质量保证金109竣工结算10917.3 最终结清11018 .竣工验收110竣工验收的含义11118.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11验收11118.2 单位工程验收112施工期运行11218.3 试运行113竣工清场11318.4 施工队伍的撤离113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13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1319.1 缺陷责任114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1419.2 进一步i谡佥和试运行114承包人的进入权1
2、1419.3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4 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 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项或第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 人对已
3、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 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当。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 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4、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到达合同要求的质量 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当。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 的,发包人应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试验和检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试验口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
5、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 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 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 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当;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
6、提供试验场所、试 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 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 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 .变更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
7、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 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 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
8、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项约定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指示。(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 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说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 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假设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
9、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 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那么,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 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 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
10、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 15.4款约定的估价原那么,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 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那么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
11、更工作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本钱加利润的原那么,由监理人按 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 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 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 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 包人
12、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 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 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13、(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 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并到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 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 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
14、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到达规定 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 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 .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
15、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 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P = Po A+ gFx* -1FoJF F Fx- + B9x- + B3x + .+ B772 Z7 J 17n)2,03式中:卬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 -第项、第1752项和第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 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局部的权重);Bi; B2 ;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局部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i ;
16、Ft2 ;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项、第1752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l; F02; Fo3F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 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 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 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
17、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 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那么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 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 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人工本钱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
18、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 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 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 .计量与支付计量17.1.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那么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
19、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 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 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 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
20、(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 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 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 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 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
21、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 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 所到达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 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 )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
22、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 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 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 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
23、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 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 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 )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 )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 )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 )根据第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
24、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 务的相应金额。(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局部工 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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