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事抗诉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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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战国策赵策 原创不容易,【关注】,不迷路!民事抗诉申请书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事项都需要使用申请书,通过申请书,我们可 以提出自己的请求。你还在为写申请书而苦恼吗?以下是文库作者的民 事抗诉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民事抗诉申请书1申请人: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56 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被申请人:贾庆,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济南 市旅游路37号2-203。被申请人:牛丽,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和平路22号。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民初字第768
2、 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事实与理由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传票未实际送达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 诉讼权利。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 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 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 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 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入签收。 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
3、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入签收。 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原审法院既未直接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代收入,又未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送达当事人,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参与诉讼 的权利。2、原审法院认定所谓的委托人李xx为申请人的员工,故送达之,以此 证实传票已经合法送达申请人,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 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 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可见代理人授权委托不仅要是诉讼参与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而且还需注明委托的权限,这样才是完整的委托手续。法院对于委 托手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审查义务。李xx即便是公
4、司的员工也不一定具有 委托人资格。是员工就是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难道民事诉讼活动中也 能适用“表见代理”原那么?就算能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xx提供 的工资条及没有印章,也没有明确日期,如何能证明工资是谁发放的呢?更不能 证实本案立案时李xx在申请人处上班。一张名片,只能证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 待过,而不是在申请人的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费任公司的员工。原审法院案卷材料 中,李XX提供的一份证据(岗位责任书)恰能证实其离职时间,并且此诉讼立案 时间为20xx年5月,李XX又有何资格作为申请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显, 证据缺乏的材料,原审法院竟能认可李xx为申请人的
5、员工,实在匪夷所思。故 原审法院的送达是错误的,是有过错的,实为未送达申请人,应撤销此案,重新 再审。3、传票签收入李xx原为是被申请人贾庆营的和平饭店的员工。后来贾 庆将房产转租给牛丽等四人经营昌平物流,李xx留在昌平物流继续上班。昌平 物流20xx年4月13日夜间已被牛丽三人以股东纠纷的名义抢占,雇佣所谓的” 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经他们许可不能进出所有员工均已离职,20xx 年5月的法院送达是如何进行的?离职的员工还能冒充申请人的员工签收传票, 实在蹊跷,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诉讼的并签收的呢?对于诉讼正常人的思维是 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资条、名片、岗位责任书等一系列的证据去主动要求参加
6、诉 讼。为此,希望贵院着重调查李xx,查清真相,有违法犯罪者交有关机关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不是被申请人贾庆, 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原审诉讼中,被申请人贾庆提供了 20xx年4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 一份,用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牛丽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申请人牛丽又提供 一份“合作协议”,用来证明其仅仅是履行职务行为,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为昌平 物流。但是被申请人贾庆与牛丽之间的“协议书”是虚假的,是为了启动本案的 诉讼伪造的,它的形成时间应该是两年后的20xx年4月份后。可通过司法鉴定 做出结论。即便是存在贾庆和牛丽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实际上双方当初签署的转 租合
7、同只是转移的是贾庆在原酒店的装修120万,已经履行完毕。后来房屋的实 际承租人昌平物流还是牛丽并没有向贾庆支付租金,而是贾庆同意后,越过贾庆 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说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 新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诉讼中牛丽提供的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等,也可以证明 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房主与昌平物流,房东与昌平物流才是合同 的实际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赋予合同的履行者。贾庆和 牛丽之前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合同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故 被申请人贾庆主张合同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存在严重程序
8、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做出判 决,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理应得到纠正。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代理人:董xx山东鹤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申请人: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3月27日民事抗诉申请书6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一审被告:李某某,女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 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申请事项申请贵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 依法抗诉。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符合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 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 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XX年某月某日与 孙某某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 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 和孙某某。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被 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
10、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 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某某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 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伏。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 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 认的情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 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
11、定 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 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 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 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 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 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 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
12、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 该房屋的过户时间为付清全部购房款时,在被申请人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原 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享有先 履行抗辩权,判决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 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如前所述,孙某某是诉争房屋
13、的共有人,其不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案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追 加其为被告。但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把原本无效的房屋买 卖合同认定为有效,进而错误判决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严重损害了申请 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 案件的正确判决,故特申请抗诉,望支付支持。此致民事抗诉申请书7请求人:公司甲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公司乙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申请请求: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港民二终字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xx烈民二初字第号
14、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事实及理由:20xx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 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 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承当。,“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 清全额货款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1、 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2、收款收据: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4、 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5、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 7、煤炭化脸单;8、手机缴费发票及手机短信。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
15、,东南运输 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 物。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 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 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数额这么大的一 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识别,对这 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证据“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 首先,是否真有武维维 这个人,无法证实。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 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缴费
16、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到达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 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证据“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法 院“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 公司公章,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不言而喻。其次,这些证据相互印 证只能到达证明该公司是与刘某某联系,煤是刘某某的一直在其控制范围内,且 在联系时仅有第二人出现,即“姓高的”,此人又为何人仅有刘某某本人知道。 至于货物是否由公司丙运到公司甲无法仅凭此证据就能到达证明的目的。运输公 司与人签订运输合同仅仅是凭前去联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单位需要运输
17、货物,到 底真是不是这家公司让他们运送货物,他们是不会要求联系人拿自己单位的营业 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明证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结算凭证上缴费人是否 为公司甲更无从证明。再者,公司丙结算收据是在20xx年10月4日开具的,而 “收款收据”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说,对该“收款收据”除日期 外不存在异议,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就签收货收据,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根本 无法理解。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依法均不应采纳。民事抗诉申请书8申请人:李 XX,男,现住 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张XX,男,现住XXXXXXXXXXXXXXXXXX。一审被告:李XX,
18、女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 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申请事项:申请贵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 依法抗诉。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 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 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XX年某月某日与 孙XX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19、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 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 和孙XX。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XX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被申 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 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XX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 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 D ?天O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 案诉争房
20、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 认的情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 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 买奏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 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 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 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 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
21、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 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 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 该房屋的过户时间为付清全部购房款时,在被申请人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原 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22、认定被申请人享有先 履行抗辩权,判决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 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如前所述,孙XX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案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追 加其为被告。但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把原本无效的房屋买 卖合同认定为有效,进而错误判决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严重损害了申请 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 案件的正确判决,故特申请抗诉,望支付
23、支持。此致XXX法院申请人:XXX20xx年xx日民事抗诉申请书9申请人:xxx,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xxx 县,初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申请人:xxx,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xxx县, 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抗诉请求: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xx)二中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请求对被告人沅振兵判处刑立即执行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申请抗诉的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 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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