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智能: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行为涉及的4处房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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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行为 涉及的 4 处房产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众华评报字(2020)第 82 号(共一册,第一册)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行为涉及的4处房产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411-82739271 传真0411-82739002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35号盛世大厦14层 1 邮箱: 资产评估报告目录 声明声明.2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资产评估报告摘要.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资产评估报告正文.5 一、绪言.5 二、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及资产评估委托合
2、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5 三、评估目的.6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6 五、价值类型.7 六、评估基准日.7 七、评估依据.7 八、评估方法.9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0 十、评估假设.12 十一、评估结论.13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14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4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日.15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资产评估报告附件.17 资产评估明细表资产评估明细表.18 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行为涉及的4处房产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411-82739271 传真0411-82739002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
3、迅路35号盛世大厦14层 2 邮箱: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
4、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六、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七、执业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核查财务记录、权属证明文件及资料等方式对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进行了必要的、独立的关注,但并不表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了确认或发表了意见。八、评估对象涉及的资
5、产清单等申报资料由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行为涉及的4处房产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411-82739271 传真0411-82739002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35号盛世大厦14层 3 邮箱: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4处房产进
6、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一、评估目的 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拥有的 4 处房产(部分带租约),需要了解上述 4 处房产(部分带租约)不考虑租约影响的市场价值。本次评估目的是对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 4 处房产(部分带租约)不考虑租约影响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进行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 4 处房产(部分带租约)不考虑租约影响的市场价值。评估范围为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4处房产,房屋所有权人均为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基准日账面原值为12,585,020.12元,账面净
7、值为11,261,213.28元。房屋建筑物基本情况如下:序序号号 权证编号权证编号 建筑物名称建筑物名称 位置位置 结构结构 总层总层数数 所在所在层数层数 建成建成 年月年月 建筑建筑 面积面积(m2)用途用途 1 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权第 0289978 号 鑫丰又一城 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 47 号(1 门)钢混 27 1-2 2008 年 318.32 网点 2 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权第 0259964 号 鑫丰又一城 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 47 号(5 门)钢混 27 1-2 2008 年 312.89 网点 3 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134706 号 华阳大厦 沈阳
8、市和平区青年大街 386 号(1552 1553)钢混 30 15 2009 年 170.14 办公 4 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权第 0200446 号 远大城市立方 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 37-4 号(8 门)钢混 18 1-2 2009 年 176.69 网点 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行为涉及的4处房产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411-82739271 传真0411-82739002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35号盛世大厦14层 4 邮箱: 截至评估基准日,序号1、2、3号房屋均处于在租使用状态,序号4 号房屋处于闲置状态。截至评估基准日以
9、上房屋均无他项权利登记。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本次评估不考虑合同租约对评估价值的影响。经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确认,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三、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3 月 31 日。四、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五、评估方法 市场法。六、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在评估假设条件成立前提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原值为 12,585,020.12 元,账面净值为 11,261,213.28 元,评估原值17,039,100.00元,评估净值17,039,100.00元,评估原值与账面原值比较增值4,454,079.88元,增值率为35.39%,评估净值与账面
10、净值比较增值 5,777,886.72 元,增值率 51.31%。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自 2020 年 3 月 31日至 2021 年 3 月 30 日)。七、可能会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主要特别事项 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假设条件、特别事项说明、使用限制说明内容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行为涉及的4处房产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11、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411-82739271 传真0411-82739002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35号盛世大厦14层 5 邮箱: 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行为 涉及的 4 处房产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众华评报字(2020)第 82 号 一、绪言 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4处房产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二、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
12、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一)委托人概况 企业名称: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410718023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 20 号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贰佰伍拾万元 成立日期:1993 年 02 月 17 日 营业期限:自 1993 年 02 月 17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铝门窗、屋顶、幕墙、不锈钢制品;室内外装修、机电装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机电产品加工、制造;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
13、、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行为涉及的4处房产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411-82739271 传真0411-82739002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35号盛世大厦14层 6 邮箱: 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电机、风力发电设备、工业风机、气体压缩机、泵类、石油人工机械设备、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海洋石油设备制造及工程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14、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产权持有人概况 产权持有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企业。(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法律规定与本评估目的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当事人。三、评估目的 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拥有的 4 处房产(部分带租约),需要了解上述 4 处房产(部分带租约)不考虑租约影响的市场价值。本次评估目的是对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 4 处房产(部分带租约)不考虑租约影响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进行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评估对象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申
15、报的 4 处房产(部分带租约)不考虑租约影响的市场价值。(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4处房产,房屋所有权人均为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基准日账面原值为12,585,020.12 元,账面净值为 11,261,213.28 元。房屋基本情况如下:序序号号 权证编号权证编号 建筑物名称建筑物名称 位置位置 结构结构 总层总层数数 所在所在层数层数 建成建成 年月年月 建筑建筑 面积面积(m2)权利权利性质性质 1 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权第 0289978 号 鑫丰又一城 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 47 号(1 门)钢混 27 1-2 2008 年 318.32 网点
16、 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行为涉及的4处房产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411-82739271 传真0411-82739002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35号盛世大厦14层 7 邮箱: 2 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权第 0259964 号 鑫丰又一城 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 47 号(5 门)钢混 27 1-2 2008 年 312.89 网点 3 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134706 号 华阳大厦 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 386 号(1552 1553)钢混 30 15 2009 年 170.14 办公 4 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权第 020
17、0446 号 远大城市立方 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 37-4 号(8 门)钢混 18 1-2 2009 年 176.69 网点 截至评估基准日,序号1、2、3号房屋均处于在租使用状态,序号4号房屋处于闲置状态。截至评估基准日以上房屋均无他项权利登记。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本次评估不考虑合同租约对评估价值的影响。经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确认,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五、价值类型 根据评估目的及委托约定,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六、评估
18、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此评估基准日是距评估目的计划实现日较接近的基准时间,由委托人确定。七、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和取价依据如下:(一)行为依据 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行为涉及的4处房产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411-82739271 传真0411-82739002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35号盛世大厦14层 8 邮箱:(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
19、法(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2016 年 12 月 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2 号,2007 年 3 月 16 日颁发);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 年 5
20、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55 号);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6 号);7.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6 号);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文件等。(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 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 号);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 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 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 号);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
21、 号);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 号);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 号);10.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 号);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行为涉及的4处房产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411-82739271 传真0411-82739002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35号盛世大厦14层 9 邮箱: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号);1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 号);13.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四)权
22、属依据 不动产权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五)取价依据 评估人员现场勘察、市场调查获得的有关资料。八、评估方法(一)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方法。成本法是指按照重建或者重置资产的思路,将评估对象的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资产价值的基础,扣除相关贬值,以此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选择和使用成本法时应当考虑的应用前提条件一般包括:评估对象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能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能够确认评估对象具有预期获利能力;具有可利用的财务、资产管理及市场价格数据;能够合理量化相关资产重置成本以及需要考虑的相关贬值。市场法是指依据替代原理,将评估对象与相同或
23、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进行对照比较,通过对交易情况、交易日期、资产状况等因素进行修正,得出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的一种估价方法。选择和使用市场法时应当考虑的应用前提条件一般包括:评估对象或者可比参照物具有公开的市场,以及相对活跃的交易;交易及交易标的的必要信息是可以获得的。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评估对象预期收益,采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估价方法。选择和使用收益法时应当考虑的应用前提条件一般包括: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可以单独预计并用货币计量;收益所对应的风险能够度量;收益期限能够确定或者合理预期。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行为涉及的4处房产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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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大 智能 沈阳 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 行为 涉及 房产 价值 项目 资产评估 报告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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