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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丰县县直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有出租物业和县政府委 托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 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 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和企 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方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韶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韶关市市直经营 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方法(修订稿)的通知
2、(韶国资产权 (2022) 42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有出租 物业和县政府委托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未 委托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参照本制度执行。 新丰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产管理中心”)依据职 能范围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工作进行指 导。金标准。2 .新签订合同的期限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确定。3 .承租人不享受免交租金的装饰装修期;4 .出租人及资产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续租条件。第六章违约责任及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六条资产租赁承租人应当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
3、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年内,出租 人应排除其参加国有资产竞租资格:(一)故意扰乱国有资产竞租秩序的;(二)在成交后不按规定签订竞租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 的;(三)因违反租赁合同相关约定,致使合同提前解除的。第十七条 根据经营性国有资产分属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 企业的不同性质,资产主管部门及县资产管理中心可对具有租赁 行为的单位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出租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租赁行为的第一 责任人。出租人的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本单位的资产租 赁工作进行全流程监督,定期检查在租资产的日常管理情况,随 机
4、抽查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查找、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 资产租赁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出租人应加强对资产租赁行为的信 息公开,建立对资产租赁违法违规的举报渠道,并及时核实举报10 信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并向资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租赁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进行,国有资产租赁过程中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照 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条以下情形不执行本制度:(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二)单位自营的专业
5、市场内不宜采取公开招租的农副产品 摊档、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广场临时性商业活动 等按政府政策、市场规那么组织对外招租(招商)的,由该单位制 定招租(招商)方案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公开招租(招 商)。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招商)的,招租(招商)底价原那么 上不低于价格认证机构或资产评估机构的租金评估价格,且应通 过本单位网站、产权交易机构或中介机构等渠道进行招租信息披 露,披露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严禁出现走过场、弄虚作假、 内外串通等行为;(三)企业(单位)房产按有关规定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 的;(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管理的属保障性质的公共11 租赁住房和县管公有
6、住房的出租及公有房屋需用于各级政府拆迁 安置、周转居住的。第二十一条 县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工会资 产、县供销合作联社社有集体企业资产等经营性公有资产的租赁 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二条出租人应每半年度向资产主管部门报告所开 展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续租、转租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资产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上一年度 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新丰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二年。12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各相关单位作为资产出 租方,将其拥有或受托管理的土地及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资产,
7、局部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 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出租人,是指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租 赁行为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一级企业或集团公司;资 产主管部门一般指出租人主管部门或对县属国有一级企业或集团 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四条 国有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对外租赁资产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确定 承租人。符合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及本制度规定的,可以 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第二章规范流程及要求第五条各有关单位进行资产租赁的,原那么上应采取公开招 租的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符合国务院、省政府、
8、市政府及 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要求的国有资产交易机构进行公开竞租。存在 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进行:(一)经县政府书面同意协议出租的;(二)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全资企业之间的资产租 赁;(三)满足本制度第十五条续租条款,承租人提出续租的;(四)公开招租无人应价导致流拍的国有资产闲置超过三个2 月的,出租人可以以协议租赁的方式与意向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 在1年及以内的临时租赁合同;(五)国有资产用于非盈利性工程、公益性事业、公共便民 服务网点、政府扶持行业的;(六)资产因空间或结构原因无法单独出租,或确实不宜采 取公开招租的其他情形。以上第(一)(二)(三)(四)种情形由出租人按
9、规定办理 后,向资产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中第(三)(四)种情形,出租 人应在协议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企业网站 或产权机构网站等公开渠道公示出租标的名称、租赁期限、承租 方名称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第(五)(六)种情形, 由出租人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协议出租。采取协议 租赁的,租金标准原那么上不低于经资产主管部门核准的租金评估 价格。第六条资产租赁在国有资产交易机构进行公开竞租的,由 出租人结合下文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按照国有资产租赁的有关要 求向国有资产交易机构提交公开招租申请,包括招租方案、租赁 合同文本、租金评估(认证)报告、公告文本、决策文件等相关 资
10、料。第三章公开招租实施程序第七条国有资产租赁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具体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符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有3关要求的国有资产交易机构实施:(一)制订方案。出租人应结合拟出租资产的规划用途、所 处地段、建筑面积等实际情况,研究拟订招租方案。招租方案应 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及 交付标准、资产明细清单、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承租人条件、 经认证或评估后的招租底价、招租方式、竞价方式、允许或限制 的经营范围、修缮责任、履约保证金等事项。资产出租用途涉及 危险品经营或需经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出租人应在租 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需按程序履行相
11、关报批手续并签订平安生 产管理协议书。(二)竞租起始价确定。国有资产租赁前应委托具备价格认 证或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竞租起始价进行认证或评 估;出租人在综合认证或评估价格、周边租金水平、原租金标准 及资产整体情况等因素后,按照不低于认证价或评估价的原那么, 确定拟出租资产的竞租起始价。(三)组织实施1,提出申请。经营性资产租赁期满前两个月,出租人应结合 下文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按新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贝D 规定,向资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资产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县 资产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出租业务。2 .信息发布。各出租人应要求国有资产交易机构、中介服务 机构充分发布相关招租信息,公示
12、时间应在10个工作日以上,并 可同步在企业门户网站(如有)、资产主管部门公众号上进行公示。 4 招租公告应披露如下信息:资产的基本信息(包括:资产名 称及地址、建筑面积、出租用途、允许或限制的经营范围、竞租 起始价、出租年限、租金的增幅规定、装饰装修期、其他出租条 件)、拟签订的租赁合同文本、承租人资格条件、报名登记需提供 的证件资料、应缴交的竞租保证金金额、报名起止时间、竞租地 点、竞租方式、竞租时间、竞租成交确认方式、联系人、联系电 话等。3 .报名登记。意向承租人按招租公告规定的时间缴交竞租保 证金,并按要求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取得竞租资格
13、。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视为意向承租人自行放弃参与交易资格。4 .现场踏勘。已交纳竞租保证金的意向承租人,有权对拟竞 租的资产进行现场踏勘和观察,具体由负责实施公开招租的中介 机构统一安排。5 .公开竞租。取得竞租资格的意向承租人,按照招租公告规 定的时间、地点和竞租规那么参加竞价的,按照价高者得的原那么确 定竞得人。6 .成交确认。资产竞租成交后,由竞得人与交易机构签署成 交确认书确认成交结果,并按规定缴交相关费用。7 .签订合同。竞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成交确认书 和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租赁合同内容应依法依规,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原那么上应当明 确
14、如下条款:(1)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与承租人解除 租赁合同并收回国有资产,且不承当违约责任:资产出租用途涉及危险品经营或需经其他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的,承租人未按程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签订平安生 产管理协议书的;承租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国有资产转租给第三方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存在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60日以上的;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征求土地、企业改制或法律法规调 整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2)出租人应在距离租赁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书面征询承 租人是否同意按照下文第十五条的条件行使优先承(续)租权, 承租人书面明确放弃承(续)租或合同期届满仍未书面回复的, 视为
15、放弃优先承(续)租权。原承租的国有资产再次实施公开招 租的,原承租人将不再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第四章租赁期限、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第八条 每次签订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年,具体视国有资产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那么确定:(一)一般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由出租 人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制定方案、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报资产主管 部门同意后报县资产管理中心审批。(二)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国有资产,由出租人制定方案、 出具必要性情况说明,报资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同意后报县公共资产管理备案。第九条 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内各年度的租金标准,应当根据 租赁期限,结合资
16、产实际情况、市场租金水平、经济社会开展预 期趋势等因素设置合理的租金增幅。(一)首年度的租金标准,按成交租金标准确定。(二)第二年度起各年度的租金标准,按照以下原那么确定:L租赁期限或临时出租累计存续期在3年以内的,可不设租 金增幅。2.租赁期限或临时出租累计存续期超过3年的,应当设置合 理的租金增幅,同一物业标的每3年的租金增幅一般不低于4%。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一般应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使用的形 式租赁,原那么上按照月度、季度、年度收取租金。特殊物业报资 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一次性收取。第十一条 进行公开招租的国有资产可给予承租人一定期 限的装饰装修期,装饰装修期计入租赁期限、不计收租金。标准
17、 如下:(一)资产建筑面积在200 nf及以下的,装饰装修期不超过 30日;(二)资产建筑面积在200 nl2-1,000 of的,装饰装修期不超 过60日;(三)资产建筑面积超过1,000肝的,装饰装修期不超过90 日;(四)资产建筑面积超过3,000 m2,且租赁期限在10年以 上的,装饰装修期不超过180日。第十二条 为保障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租赁合同须 明确承租人应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一)租赁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履约保证金不得少于合同 首年度月租金标准的2倍;(二)租赁期限超过5年,在10年及以内的,履约保证金 不得少于合同首年度月租金标准的3倍;(三)租赁期限超过10年的,履约
18、保证金不得少于合同首 年度月租金标准的4倍。第五章流拍、转租、续租的有关要求第十三条国有资产通过公开招租后,出租人应要求交易机 构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可通过 在企业门户网站(如有)和资产主管部门公众号等途径上进行公 示。公示期结束后,出租人可按照以下方式继续开展租赁工作:(一)在流拍后以及下一次招租公告发布前,公开招租无人 应价导致流拍的国有资产,有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提出承租的, 可以不低于原公开招租的出租条件,遵循“先到先得”的原那么(以 意向承租人将履约保证金缴交至出租人规定银行账户的到账时间 为准),由意向承租人与出租人直接签订租赁合同。(二)流拍资产需再次
19、公开招租的,出租人可将挂牌底价在 原挂牌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进行公开招租,首次下浮幅度不超过 首次挂牌底价的10%,总的下浮幅度不超过首次挂牌底价的 20%,并在招租工作完成后报资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降价幅度 到达首次挂牌底价的20%仍流拍的,出租人应再次委托具备价格 认证或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竞租起始价进行认证 后,重新履行公开招租程序。第十四条已出租的国有资产确需进行转租的,承租人应在 距离租赁合同期满三个月以上,报经出租人审核同意后,办理相 关手续。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 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 (续)租的权利,承租人要求优先承(续)租的,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一)租赁合同期满后,国有资产可继续用于出租;(二)县政府及县有关职能部门对物业所在地段有制定商业 经营业态规划指引的,承租人的经营业态需符合相关规划指引要 求;(三)县政府及县有关职能部门对物业所在地段未制定商业 经营业态规划指引的,承租人经营的物业需是通过公开招租方式 取得;(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存在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60日 以上情形;(五)承租人同意按照以下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L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承租人同意按照第九条第(二)点要 求,按照租赁合同累计存续期进行租金增幅,并严格执行新的租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