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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第三条【政府职责】第四条【机构职责】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第六条【治理原那么】第七条【统一收费】第八条【公众监督】第二章排放管理第九条【现场分类】第十条【主体责任】第十一条规范排放】第十二条【施工许可审批】第十三条【审批材料】第十四条【发包管理】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保洁】第十六条【监管员及视频监控】第十七条【出场规范】第十八条【海域排放】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九条【运营资格规范】第二十条【运输特许经营资格】第二十一条【车辆检测合格证明】第二十二条【驾驶员资格】第1页共28页 请取得建筑废弃物运输特许经营
2、资格,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 运输证;(二)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具有本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 机动车辆行驶证和年审合格证明;(三)具有交通部门出具的运输单位及车辆管理备案凭证;(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运输车辆、 驾驶员、车辆停放场地、维修保养场所、车辆冲洗设备等;(五)具备健全的企业运营管理制度,配备平安监管员;(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装置和装卸记录仪,安装行使记 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并接入主管部门管控平台,并符合本市相关 标准和技术规范;(七)自有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到达规定数量;(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
3、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废弃物运输特许经营 许可证,对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车辆技术规范的车辆同时发放建筑废 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上列材料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手续。未取得建筑废弃物运输特许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或者未取得 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建筑废弃物运输特许经营 许可证或者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特许经营许可实施方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法制、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等部门另行制定。第10页共28页第二十一条【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在本市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 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取 得具备法
4、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测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 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第二十二条【驾驶员资格】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平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市交通部门核 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有非本市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在本市 驾驶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人员,应当到市交通部门备案,换领本市 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未经备案或者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驾驶员,不得从事建筑废弃 物运输。市交通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定期组织驾驶员平安 教育培训。第二十三条【核定运输路线、时间】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 位确定的运输单位应当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核定建筑废弃物运输 路线,市
5、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交通管理工作需要以及环 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等情况,在受理申请材料后 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应当符合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 城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车辆通行时间。第二十四条【电子联单管理】建筑废弃物实行电子联单管理,电 子联单应当附注工程工程名称、施工许可审批文号、建筑废弃物类别、 数量、排放单位、排放和装载地点、运输单位及车辆、运输路线及时第11页共28页间、受纳场所等必要信息。第二十五条【运输行为规范】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废弃物时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一)在道路行驶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整洁,禁止车 轮
6、带泥、车厢外挂泥;(二)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 超高超载超速等;(四)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经依法确 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五)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配置安装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 电子装置,并确保正常接入主管部门管控平台;(六)建筑废弃物应当运输至合法的受纳场所;(七)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受纳场所后应当服从场内人员的 指挥进行倾倒;(A)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及其他相关运输证照。第二十六条【跨区域运输】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要将建筑废弃 物运往其
7、他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进行处置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报建筑废弃物产生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建筑废弃物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建筑废弃物的类别、数量、运输单位、运输路线、处置地点及方式等资料;第12页共28页(三)建筑废弃物处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同意接收证明材料。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且未经建筑废弃物产生所在地主管部门审 批同意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废弃物运往其他地级以上 市行政区域处置。第二十七条【水上运输管理】鼓励采用水上运输等方式进行建筑 废弃物长途、跨区域运输。建筑废弃物的水上运输单位应当遵循水上运输的规定,向相关部 门申请运输许可。经营建筑废弃物水
8、运中转码头的,应当取得码头经营许可证, 配备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系统、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道 路硬化设施以及除尘、防污设施,设置建筑废弃物分类堆放分类场地, 并向市主管部门备案。船只运输建筑废弃物,应当保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露、遗撒, 不得向水域倾倒建筑废弃物。第四章受纳管理第二十八条【受纳场所建设规划】规划国土、人居环境和财政部 门应当将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回填除外)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 纳入财政预算,并组织实施,优先保障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以及综合利 用场的建设用地,满足城市建设开展需求。受纳场所用地为临时性质的,规划
9、国土部门应出台专用土地政策。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城管、环境保护、水务等部门,第13页共28页 制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回填除外)建设规划。各区政府(管委会) 按自行消纳辖区建筑废弃物的原那么,落实本区受纳场所(回填除外) 建设工作。鼓励建筑工务署、地铁集团和水务集团等单位建设和经营 政府重大工程、轨道交通和水务等工程专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鼓励 社会参与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综合利用厂投资建设和经营。经规划确定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回填除外)建设用地,未经 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二十九条【受纳场建设管理】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规划、建设、 运营应当符合受纳场建设运营技术规范,并按照工程
10、工程的立项、设 计、报建、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执行。除生态公益林地外,园林堆山造景、基本农田和集体用地改造、 报废水库、报废鱼塘、报废石场和废弃河道土方回填等零星工程,作 为土石方工程纳入工程建设管理,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挖填土石方 总量缺乏一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缺乏一公顷的,免于备案。工地内部或工地之间进行土石方平衡回填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监 督和管理建筑废弃物的用途、去向等。第三十条【受纳场工程监督要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单位 在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时,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受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受纳场运营管理方案、
11、 封场绿化计划、水土保持方案、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平安监测与巡查 计划书、平安评估报告及应急预案等资料;(三)受纳现场作业摊铺、碾压、除尘、照明、计量等设备和排 水、消防等设施符合本市规定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管理规范要求的证第14页共28页明文件;(四)受纳场出入口按照建筑工地出入口管理要求设置视频监控 系统、采取保洁措施;(五)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消纳方案;(六)符合建设工程施工报建手续的其他通用要求。市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公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相关必要 信息。第三十一条【受纳管理】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受纳指定种类的建筑废弃物,未经批准不得受纳 工业垃圾、城市生活垃
12、圾、污泥、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居民房屋装饰 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经依法分类后由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运 至受纳场所集中处理;(二)建立规范完整的建筑废弃物受纳、中转台账,定期将台账 报送至受纳场所所在辖区主管部门;(三)受纳场满容后应组织平安稳定性评估,并依法进行封场绿 化、复垦或平整;(四)综合利用场应在规划的区域内,按设计方案要求堆放建筑 废弃物原材料,不得超高超量堆放,严格落实平安防护、水土保持、 扬尘防治等措施。第三十二条【受纳场周边环境管理】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应当加强 作业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建设水土保持设 施,在出入口设置相应的冲洗设施、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对出
13、场车 辆采取除泥、冲洗等保洁措施,防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第15页共28页第三十三条【设施占用、改变用途、关闭、闲置或撤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关闭、闲置、撤除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不得 擅自改变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用途。到达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受纳需关闭的,建 筑废弃物受纳场应当在封场停止受纳30日前报主管部门。受纳场达 到平安稳定性要求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实施 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确需闲置、撤除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那么, 重建、补建或提供替代设施。第三十四条【环境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建筑废弃物处置、 回收利用及受纳场所的污染物排
14、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时发布监测信 息。第五章综合利用管理第三十五条【政策优惠】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产、销售、 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优惠政策,扶持和开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 用工程,鼓励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第三十六条【生产要求】建筑废弃物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建筑废弃 物综合利用企业处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生产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 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及产品质量标准,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 建筑废弃物作为产品主要原料,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 和设备生产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第16页共28页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当由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质量检
15、测。检测合格的,标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并列入绿色 产品目录和政府绿色采购名录。第三十七条【推广利用】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推广使用建筑废弃 物再生产品方法,确定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工程中的使用 比例。第三十八条【撤除工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既有建筑物、 构筑物撤除工程实行房屋撤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 理。具备条件的撤除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现场无 法处理的可回收物应交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集中处理。其他不 可回收的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理。撤除工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具体方法,由市主管部
16、门另行 制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信息平台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公安交警、 城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及相关 管理制度,实现以下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即时共享:(一)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施工监理、建筑废 弃物减排、处理方案备案、回填和土石方管理备案、建筑废弃物运输 特许经营和运输车辆标识办理相关信息;第17页共28页(二)规划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回填除外)选址 的用地信息、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和查处非法用地填土案件等信 息;(三)交通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经营资格、运输车 辆营运资格、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等信息;(四)主管部门提
17、供在线填报的电子联单统计报表信息;(五)主管部门提供施工单位与建筑废弃物处置相关的建筑市场 不良行为记录;(六)公安交警部门提供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和运输线路;(七)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提供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查处记录;(八)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必要的监管信息。第四十条【部门监督及第三方监管】住房建设、交通、公安交警、 城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的监督 检查,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现场核定等。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建筑废弃物处置数 量、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第四十一条【诚信评价】市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城管、公安交
18、 警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记 录和联合惩戒机制。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营单位、综合利用 企业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将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处理建筑废弃物情况纳入建筑业诚信综合评价 体系进行管理;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受纳场运行情况开展年第18页共28页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第四十二条【委托及综合执法】交通、城管、水务等部门可以委 托公安交警部门对在道路上的建筑废弃物违法处置行为实施行政执 法。住建部门执法事项可委托下属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部门实施。本方法规定执法事项已明确纳入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部
19、门机构负责。第四十三条【清理责任】违反规定处置建筑废弃物造成倾倒、污 染,除责令限期清理、处以行政处分外,对当事人逾期仍未清理的, 由查处该违法行为的部门组织清理,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当的清理费 用,由组织清理的部门追偿;但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清理行为规定 了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相应部门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对无法查明违法倾倒、污染行为人的无主建筑废弃物,由被违法 倾倒、污染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理,依法应当由 违法行为人承当的清理费用,组织清理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 在明确违法行为人后追偿。相关部门作为被违法倾倒、污染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组织清理无主建筑废弃物前
20、,应当制定处理方案,向市、区财政申请 费用。第四十四条【信息公开】住建、交通、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应 当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置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建筑废弃物分 类、排放、运输、综合利用、受纳等状况。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第19页共28页第二十三条【核定运输路线、时间】第二十四条【电子联单管理】第二十五条【运输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跨区域运输】第二十七条【水上运输管理】 第四章受纳管理第二十八条【受纳场所建设规划】第二十九条【受纳场建设管理】第三十条【受纳场工程监督要求】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受纳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受纳场周边环境管理】第三十三条【设施
21、占用、改变用途、关闭、闲置或撤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环境监测】第五章综合利用管理第五章综合利用管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政策优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生产要求】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推广利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撤除工程综合利用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信息平台】第四十条【部门监督及第三方监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诚信评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委托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清理责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信息公开】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混合排放】第2页共28页 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建筑废弃物综 合利用厂、受纳场的运行情况、主要污
22、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 主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去向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混合排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 一条规定,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废弃物进行排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000元罚款;将有毒有害废物混入建筑 废弃物进行排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万 兀罚款。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建筑废弃物与生 活垃圾混合进行排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 1000元罚款;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建筑废弃物进行排放的,由城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罚款。第四十六条【乱
23、排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 在道路、政府储藏建设用地、水源保护区、供排水设施、河道、水库、 沟渠、山地、林地、菜地、公园、绿地、海域等非指定的场地倾倒、 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的,由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具有查处 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属第一次违法的,按每立方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 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二)属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按每立方米7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第20页共28页第四十七条【违反审批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审批排放建筑废弃物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24、正,处以3 万兀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减排及处理方案 执行或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 款。第四十八条【违反现场保洁规定】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 规定,未按规定采取保洁措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0元罚款。造成市容环境污染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按 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属第一次违法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属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每增加一次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 处以前次处分标准2倍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委托运输无资格】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建
25、筑废弃物交给个人、未取得建筑废弃物 运输经营特许资格的运输单位或者未取得本方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运 输车辆标识的车辆运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0万元 罚款。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准许有超载、未密闭 化运输、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的,由 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按每次每车处以5000元罚款。监理单位 未履行监督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按每次每车处以第21页共28页3000元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海域排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方法第十 八条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分款;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无资格
26、运输】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从事 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业务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缺乏2万元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准运规定】违反本方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未取得建筑废弃物运输特许经营资格或未取得运输车辆标识从事建 筑废弃物运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1万元的, 处以1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方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的,由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违反本
27、方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 转让建筑废弃物运输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电子联单制度】建设、施工、监理、运输单位 和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违反建筑电子联单管理制度的,由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一)拒不执行电子联单制度的,处以3万元罚款;第22页共28页(二)违反电子联单管理其他具体规定的,按每次每车处以500 二 tm 土乙 兀刊成C o按照本条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联单管理直接责任人处以 5000元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运输行为规范等
28、规定】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有 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建筑废弃 物运输车辆未密闭化运输,泥浆未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车身 不整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并按每次每车处以5000元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泄漏、遗撒建筑 废弃物污染道路的,由城管部门、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 清理,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二)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建筑废弃 物运输车辆有超高、超载、超速,冲禁令,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 无通行证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或者变造机动车号
29、牌、故意 遮挡或者污损号牌、拼装、改装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 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处以行政处分;违反 本方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规定,未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 标识、检测合格证明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每次每车处以3000元罚 款;(三)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安装规定电子 装置、安装规定电子装置但未接入主管部门管控平台的,由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并按每次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五 条第(七)项规定,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入场后不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第23页共28页指挥进行卸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按每次每车处以5000 二 rm
30、土乙兀训机;(四)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无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市 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交通部门按相关法规进行处分; 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未取得本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车辆检测合格 证明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每次每车处以2万元罚款,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的规定扣留运输车辆;(五)强迫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平安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 罪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相关 规定对运输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分;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超载或者
31、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造成 市政道路、公路、路面井盖等公共设施损毁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赔 偿责任,并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相关 规定对运输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分;(七)运输单位发生较大级别以上(含较大)平安生产责任事故 的,由交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 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撤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同时,由主管部门撤消其建筑废弃物运输特许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五条【违反跨区域运输规定】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六条规 定,未提供规定材料且未经审批同意,将建筑废弃物运往其他地级以 上市级行政区域处置的,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
32、0万 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24页共28页第五十六条【违反受纳场建设规定】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九条规 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未按建设技术规范规划或者未按规定程序 建设或报批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以 2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未报批受纳及超范围受纳】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擅自受纳建筑废弃物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或者限期 清理,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属第一次违法的,按违法受纳建筑废弃物每立方米处以 50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属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每增加一次按违法受纳
33、每立方米 处以前次处分标准2倍的罚款。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由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属第一次违法的,按受纳其他垃圾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 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属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每增加一次按受纳其他垃圾每立 方米处以前次处分标准2倍的罚款。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在1年内具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5次以上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 主管部门依法撤消工程开工许可证。本条规定清理费用的承当,参照本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第五十八条【违反受纳场运行规范】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违反本办 法第三十
34、一条第(一)项,未通过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受纳居民房第25页共28页 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受纳场污染】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违反本方法第三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保洁措施不落实,污染周边环境的,由城管部门责 令限期清理,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属第一次违法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属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每增加一次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 处以前次处分标准
35、2倍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受纳场关闭、闲置、撤除规定】违反本方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关闭、闲置、撤除建筑废弃物受纳场 或者擅自改变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用途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受纳 场的计划受纳容量继续受纳,或者未按计划实施封场的,由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平安隐患,处以5万元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综合利用管理规定】违反本方法第三十六条第 二款规定,以其他原料作为主要原料替代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废弃物 综合利用产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违法
36、所得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2万元的,第26页共28页 处以10万元的罚款。违反本方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 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处分。第六十二条【阻碍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的责任】违反本方法规定, 阻碍、阻挠建筑废弃物监督、检查工作的,围堵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 阻碍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建设和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公职人员违法】建设、交通、公安交警、城管等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
37、行职责的,依 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那么第六十四条【其他废弃物违法处置】流(液)体、沙石、水泥、 粉状煤灰、矿渣或者其他原材料、废弃物在运输过程泄漏或者乱倒卸, 造成道路污染的,按照本方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交通、 城管部门分别依法处理。货物堆场、停车场、混凝土搅拌场、矿场、采石场、沙场、取土 场等场地未采取保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按照本方法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理。本方法施行前尚未清理的无主建筑废弃物,参照本方法的规定组 织清理。第27页共28页第六十五条【罚款计算】依照本方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处分计算罚 款时,违法排放、造成污染、
38、受纳的建筑废弃物以及违法受纳的其他 垃圾缺乏1平(立)方米的,按1平(立)方米计算。违法单位或个人对建筑废弃物排放量测量、核定有异议的,可依 法向查处部门提请复核,由查处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 行检测。第六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方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2013 年1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发布实施的深圳市建筑废 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方法同时废止。第28页共28页第四十六条【乱排放】第四十七条【违反审批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现场保洁规定】第四十九条【委托运输无资格】第五十条【违反海域排放规定】第五十一条【无资格运输】第五十二条【违反准运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电子联单制度】第五
39、十四条【违反运输行为规范等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跨区域运输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受纳场建设规定】第五十七条【未报批受纳及超范围受纳】第五十八条【违反受纳场运行规范】第五十九条【受纳场污染】第六十条【违反受纳场关闭、闲置、撤除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综合利用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阻碍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的责任】第六十三条【公职人员违法】第八章附那么第六十四条【其他废弃物违法处置】第六十五条【罚款计算】第六十六条【施行日期】第3页共28页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维护城市市容环 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 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
40、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 弃物分类、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 其监督管理。本方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撤除、装饰 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 建筑余土、余泥、余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前款规定行为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家庭装修废弃物,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不纳入本方法处理范围。第三条【机构职责】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 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 实施本方法。区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 责所辖
41、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区规划国土、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公安交警、港务、海事、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财政、物价、水务、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方法。第四条【政府职责】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建筑废弃 物处置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建筑废 弃物处置目标,落实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排放、运输、中转、回第4页共28页 填、受纳、综合利用的保障措施。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联席会议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包括本方法第四条规 定的部
42、门以及与统筹、协调、决策事项有关的其他部门、单位。第六条【治理原那么】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符合减量化、再利用、 资源化、无害化、分类管理和谁产生、谁负责、谁承当处置责任的原 那么。应当采取优化片区竖向标高设计、建设工程土方平衡设计等措施, 减少建筑废弃物产生量;鼓励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回收利用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 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法的规定处置。第七条【统一收费】建筑废弃物统一实行末端处置收费制度,具 体方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建设等部门制定,按规定程序 报经批准后执行。建筑
43、废弃物处置费专项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 建设、综合利用工程扶持、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等工作。第八条【公众监督】公众可以通过市政府统一设立的举报热线对 建筑废弃物处置违法活动进行举报和投诉。市、区主管部门可制定奖 励政策,鼓励公众参与建筑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第5页共28页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二章排放管理第九条【现场分类】建筑废弃物实行施工现场分类制度。建筑废 弃物分为可回收物、余泥、余土、余渣、其他废弃物,具体方法由市 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第十条【主体责任】建筑废弃物分类实行管理
44、责任人制度,由建 设单位(工程实施主体单位)承当主体责任,其工作职责:(一)建立建筑废弃物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类 别、排放量、回收利用、去向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开展建筑废弃物分类知识宣传,监督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 开展建筑废弃物分类;(三)监督检查建筑废弃物分类,建筑废弃物应交由相关单位处理;(四)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职责。建筑废弃物的分类排放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 废弃物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有关标准和分类要求进行分类,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已分类的建筑废弃物再混合。第十一条【规范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有毒有 害废弃物和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
45、和回填,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 定的场地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第十二条【施工许可审批】新建工程工程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物、第6页共28页 构筑物的撤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以及本市建筑废弃物减排 利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工程工程开工前制定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 方案,作为绿色施工方案专篇,报主管部门纳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 可的审批内容。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撤除工程的建筑废弃 物处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审批材料】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应当附有以下 材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二)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废弃物的种类
46、、 数量、运输路线和时间、处置场地、减量措施、现场分类及综合利用 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项;(三)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取得建筑废弃物运输特许 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及运输车辆基本情况;(四)合法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同意受纳的证明材料或者在建工 程需回填受纳土方的证明材料;(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执行。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变更备案后方可实施。本方法所称受纳场所,包含建筑废弃物填埋、中转、回填场所以 及综合利用厂。第十四条【发包管理】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建筑废 弃物运输业务的发包管理,要求建设单位
47、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第7页共28页 定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等处置管理规定的违约 责任。禁止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将所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保洁】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 出入口的环境卫生管理,采取有效保洁措施:(一)工地出入口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二)设置冲水槽,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并对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 冲洗、查验,确因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按标准设置冲水槽的,应当提供 情况说明及解决方案;(三)设置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 泥浆、污水、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市政排水管道;(四)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撤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 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五)设置建筑废弃物专用分类投放点,及时清运;(六)工地泥浆应当经过沉淀、晾干或者采取固化措施后方可运 送至指定受纳场所。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的, 必须设置围栏,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并及时运输工程施工 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施工完毕48小时以内应当清理遗留的建 筑废弃物并运至受纳场所。第十六条【监管员及视频监控】监理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从事建筑 废弃物装载、保洁的监管员。工地出入口应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对建 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出入情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