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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为了加强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在生产 加工、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本计划。一、监督抽查的产品及范围生产或销售的工业产品,具体抽查产品品种和范围详见 附件。二、监督抽查地点及方式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或市场上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 取。三、监督抽查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n月30日前完成抽样及检验工作。四、监督抽查实施要求(一)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或质量平安监督和标 准化股应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会同承检机构开展生产和流 通领域产品抽样工作。(二)抽样人员应持有抽样员证,并有相应产品的抽样
2、经验。抽样方法必须严格遵照监督抽查细那么或规范的有关规 定执行。抽样时要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产品质 量监督抽查规范文书,详细、规范、工整填写,不得随意涂 改。抽取的样品和填写的抽样单须经被抽检经营者签字确 认,样品(含备样)及抽样单由抽样人员带回,不得委托企 业送样。(三)检验人员应持有相应产品的检验员上岗证,并具 备相应产品的检验技术。检验工程、检验标准和判定依据必 须严格按照相应实施规范或细那么的有关要求进行。(四)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方法规定, 所抽取的检验样品应按销售价格以购买的方式进行,并要求 经营者开具正式发票。备样的存放地点按实施细那么的要求, 存放在被抽样生产
3、者、销售者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 当妥善保管备用样品,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封 存的备用样品。如需启用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 备用样品时,应另行付费购买。对本次监督抽查,被抽样生 产者、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 拒绝监督抽查工作。(五)抽样过程中,承检机构应对抽样关键环节进行拍 照,并按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那么的要求对抽查样品状态 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用监督抽查名义向企业 (经营者)收取费用。五、检验结果承检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出具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 和检验报告。(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应出具一式二
4、份,一份(附结 果通知书)报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平安监督和标准化股,一 份送被抽查企业(经营者)。(二)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应出具一式五份,全部报市 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平安监督和标准化股。(三)凡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的送达回证、物流寄送记 录、退回邮件等送达凭证均应保存归档。六、异议处理(一)相关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质量平安监督和 标准化股收到承检机构的检验报告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查企业(经营者)。检验结果为合格的, 通知被抽查企业(经营者)解封销售。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 应责令被抽查企业(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告知其申 请复检的权利和期限。(二)被抽查企业(经营者)对检验
5、结果有异议的,应 当自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平安监 督和标准化股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的,视为成认检验结果。(三)异议受理统一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平安监督和 标准化股负责。被抽查企业(经营者)提交的书面复检申请,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后,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原那么上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复检费用 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执行。七、后处理工作规定抽查中不合格的被抽查企业(经营者)经对检验结果确 认无异议后,相关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质量平安监督 和标准化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后处理工作。八、工作纪律承检单位要周密部署抽样工作,行动保密,不得事先通 知被检者;要严格按照检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数据的 准确,对违纪者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 处理。九、其他事项在实施监督抽查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场监 督管理局质量平安监督和标准化股联系,联系人:*;联系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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