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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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水电XX工程分包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的工程 分包行为,提高在建工程的履约能力和顾客满意度,维护公司的整体 利益与社会信誉,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工程分包管理方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公司所有在建工程的分包活动以及参与该分包活动的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方法。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一)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公司作为发 包方,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 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的分包活动。(二)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公司作为发 包方,将所承包
2、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完 成的分包活动。(三)设备租赁分包:是指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公司作为设 备承租方,租用专业设备,以实体工程量作为支付租赁费的计量依据 的分包活动。(四)技术服务协议:是指我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公司作为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 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不限 于):(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五)平安生产许可证;(六)税务登记证;为证明分包商具备承当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除上述证明 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
3、绩情况,发包方还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 供以下资料:(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二)近三年已完工程工程情况、主要业绩及履约评价资料;(三)近三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四)质量管理和平安保证体系情况;(五)在建工程情况。发包方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作好资质审查记录。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分包商资源库,由公司工程监管办公室主 管。发包方须首先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 商。-10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工程工程的发包,发包方应设立工程分包竞标 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由分管经营管理的领导负责,有一定施工经 验的经营合同、工程技术、质量平安、设备物资和财务人员参加
4、。须 上报审批的工程分包,须邀请上级审查部门派员参加;上级审查部门 认为可以按上报的评审资料审查的,可以不派员参加,并及时通知发 包方。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必须向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提出书面 评标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一)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 同有关工程分包局部的质量、平安、技术和进度要求;(二)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拟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 格的比拟;(三)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第三十条 工程分包实行招标、定标分开原那么。发包方将评标 报告报决标领导小组后,经决标领导小
5、组审查,并确认中标人。发 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按决标意见发布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办 理相关合同事宜。第五章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第三十一条 分包合同须参照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 本)起草。采用设备租赁形式的分包合同可使用公司发布的相应设 备租赁合同范本。发包方可通过各级工程监管办公室获得有效合同范 本。第三十二条分包合同应经过法律事务部审核,并获得批准。第三十三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前,决 不能允许分包商进入现场施工。第三十四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方法第三章的规 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三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一)发包
6、主体:公司履约工程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是公司。公 司授权下属单位包括工程经理部在其组织实施的工程中代表公司履 行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的职责。被授权的下属单位在本方法中统称发 包方。以下单位可作为发包方:1、公司正式行文设立的代表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经理 部;2、由公司下属单位(二级公司、科研所、控股公司和其他内部 相对独立核算单位)派出的承当内局部标任务或内部专业承包任务的 施工单位(此施工单位必须由公司下属单位正式行文设立,在作为发 包方时,又必须经工程部同意)。-12 -(二)承包主体(本方法中通称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企业法人。第三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
7、此)(一)工程分包范围和施工依据;(二)工期要求和进度控制;(三)技术和质量标准;(四)平安文明施工责任;(五)环保要求;(六)职业健康要求;(七)合同价格(单价或总价);(八)材料供应;(九)资源投入计划;(十)保证金条款,包括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进度保证金、 平安保证金、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等;(十一)保险条款,包括机械设备险、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 险等;(十二)双方职责;(十三)结算和支付约定;(十四)竣工验收;(十五)质量保证期;(十六)违约责任;(十七)争议纠纷解决方式;(十八)农民工工资支付;(十九)不可抗力条款。第三十八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履约 保证金的
8、比例应与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 一般不少于分包合同额的5%,特别重要的工程分包合同可适当提高, 一般不超过分包合同额的10%o履约保证金须在合同签字前汇到发包 方指定的银行帐号上。第三十九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质量保证金。质量 保证金扣留比例应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一般不少于分包 合同额的5%o第四十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进度保证金。发包方 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以及保证金的使用条件、 最终支付方式。进度保证金一般为分包合同额的2%3%。第四H一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平安保证金。发包 方在分包合同中须明确平安保证金的扣留比
9、例、使用方式、返还方式 等。平安保证金的额度一般为分包合同额的2%3%。第四十二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民工工资发放保 证金。保证金的扣留金额应根据分包商投入的人员情况而定。第四十三条工程分包原那么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信高、以 往业绩好的分包商,根据分包工程总体情况,发包方在履行特别审批-14- 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工程预付款前, 分包商必须提供有效的、同等比例的银行预付款保函或有效的资产抵 押。预付款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最多不得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 例,且须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方法。第四十四条分包合同中须明确分包商违约须承当的责任和经 济索赔条款,明
10、确退场的条件和退场的方式,明确造成经济损失的补 偿方式,明确解决争议纠纷的方式。第四十五条 分包合同条款中应写明,严禁分包商在施工过程 中,将工程再转包给其它施工单位、切块分包或挂靠分包。第四十六条工程分包合同价格应总体上控制在工程承包合同 相应的中标价范围内。工程工程分包采用单价承包的,其主要单价不 应倒挂,估算的合同总价也不应倒挂;采用总价承包的,承包总价不 应倒挂。发包方确定的分包合同价格需经审批。第四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署由发 包方负责(一)发包方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 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 (包括
11、主合同条件)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二)合同谈判,发包方必须有代表人和主管商务、技术等部门 的人员参加。对质量、平安、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有特别要 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合同谈判应有记录(作为发包方工作备忘),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特别重大的工程分 包合同,应有公司工程监管、法律事务部门派员参加合同谈判。(三)合同谈判结束后,发包方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 作好评审记录。对合同草案,发包方在按本方法的规定上报审批并获 得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署工程分包合同。(四)工程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 人,并加盖发包和承包双方单位公章。(五)合
12、同是否需要公证,由签约双方商定。公司指定需要公证 的,必须公证。第四十八条发包方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平安 生产合同,平安生产合同与分包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定效力。平安生产 合同格式、内容由公司平安生产管理部规范管理,平安生产合同管理 制度由公司平安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监督和验收。第四十九条发包方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前必须签订廉政合 同。第五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发包方应自签署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公 司各级工程监管办公室备案。分包合同终止时,发包方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各备案部门。第六章工程分包的履约过程管理-16 -第五H一条工程分包的履约过程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
13、管理的 重要组成局部。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工程承包合同(主合同)规定的 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商行为、违约及过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 免除发包方的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内各单位、各部门,工程部(发包 方)均应按公司工程管理手册的规定,履行本单位、本部门的职 责,做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以下事项进行检查(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 与签约承诺相符;(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 程再分包;(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四)分包商投入到本工程中的组织机构和施工资源是否满足分 包合同和主合同对工程平安、质量、进度、
14、环境保护等要求;(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程分包现 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六)分包商工程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每月住工地时间必须满足分 包合同要求,必须离开时要执行请假制度,并要有经授权的临时替换 人员。分包商无论何种原因需替换工程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时,应提交 专项保证金。假设出现偏差,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改正。改正不及时或拒不改进而影响工程质量、平安、进度的,应视其违约危害程度,给予相应 的经济处分,必要时解除分包合同。第五十三条发包方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任务的以下工作(不仅限于此)进行必要的介入(一)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
15、工技术组织措施;(三)重要施工平安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四)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的编制和实施;(五)工程工程的施工组织、与相关工程的配合和协调;(六)分包商施工本钱管理;(七)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实施;(A)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第五十四条发包方须对分包商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下述工作,必须进行旁站、跟踪或跟班督查。(一)关键部位施工;(二)基础部位施工;(三)需要覆盖的隐蔽结构施工;(四)重要的工序作业;(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检验;(六)平安事故重点防范部位的施工。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不降低公司履约工程的整体水平,不降低工-18 - 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16、、工期进度、施工平安的要求,发包方除 应承当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商提供较好 的施工条件和工作条件,并与分包商密切合作、配合,在分包商施工 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平安教育、介绍和提供公司有效管理规章方面, 给予指导和帮助。第七章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第五十六条支付的条件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所应获得支付的必备条件和 依据为:(一)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补充约定;(二)分包商已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三)分包商已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结算报表)等支付申 请;(四)发包方工程技术(计量)部门对已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进 度已审签和确认;(五)发包方质检部门对施工质量检验及合
17、格签证;(六)工程分包已完局部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发包方已从 业主处获得批复、确认;(七)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已确认;(八)发包方对分包商的材料、水电、设备租赁费、泥浆、混凝发包方将工程相关的技术服务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用于 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分包活动。第四条 公司履约工程的工程分包,必须由代表公司履约的工程 经理部(以下统称工程部)统一管理,由工程经理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第五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
18、同规定不允许分 包的工程,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 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工程,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 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 和标准。第七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调控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部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 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为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许 可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第八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 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或履约能力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原 那么上必须从股份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和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 选用分包商,
19、确因条件限制,需要从外部引入分包商时,须按第二十土等费用办理结算手续;(九)分包商支付凭证齐备。发包方要严格按支付条件控制支付。各项支付条件由各部门分工 负责,按结算程序和支付程序审查签证,工程部财务部门把好控制关 口,只要缺一条件,即不能给付。不允许无合同或超越合同范围的结 算和支付。不允许超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施工质量 不合格的,不能结算和支付。第五十七条结算和支付方式、时间(一)按分包合同约定时段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在业主给付 相应工程工程款后按工程分包规定期限向分包商给付。每次结算和支 付,发包方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共同核对已累计结算 和支付情况,保证不重复
20、结算和支付。(二)完工结算和支付。在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并通 过完工验收后进行。期限由工程分包合同规定。(三)最终结算和支付。最终结算应在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缺陷 责任期满,并在发包方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后进行。最终的支 付在发包方与分包商就分包商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及所应获得的全部款项达成一致后进行。(四)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方式须符合公司财务有关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结算程序(一)分包商编制并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表。报表必须有分包商-20- 及代表人签章。(二)发包方对结算报表进行审查。由工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分项审查并签章确认,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最终对应结算工
21、程款进行审查,并签章确认。(三)发包方经营管理负责人复核审查。(四)发包方行政第一责任人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五)发包方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返回分包商,并由工程合同管 理部门分送有关部门备用。第五十九条支付程序(一)分包商依据发包方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填制工程分包工程 价款支付申请帐单。帐单必须有分包商及代表人签章。(二)经工程经营合同主管领导批准的支付凭证。(三)发包方核实和确定应扣款项。由财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 门分项核实以下应扣款项(不仅限于此)并签章确认:1、发包方所供材料款;2、发包方提供施工设备的设备使用费;3、应返还发包方的预付款;4、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5、代缴的分包商应纳税金;6
22、、有偿使用发包方设施和服务的费用;7、由于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商应向发包方赔偿的费用。财务部门最终对实际应给付款项进行核实,并签章确认。无工程 经营合同主管领导签认不得支付分包工程款。(四)发包方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复核审查,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 人批准。(五)财务部门凭批准的应给付款金额向分包商支付。第六十条 最后一次支付工程结算款。分包商完成全部工作,发 包方应与分包商签订清算协议,只有签订清算协议后,发包方才能支 付最后一次工程结算款。第八章 工程分包统计和资料管理第六H一条 工程分包的发包方和负责工程分包管理的工程部 均应按照公司关于分包商结算统计报表的规定,建立工程分包统计台 帐,并逐级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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