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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水电XX工程分包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的工程 分包行为,提高在建工程的履约能力和顾客满意度,维护公司的整体 利益与社会信誉,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工程分包管理方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公司所有在建工程的分包活动以及参与该分包活动的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方法。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一)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公司作为发 包方,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 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的分包活动。(二)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公司作为发 包方,将所承包
2、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完 成的分包活动。(三)设备租赁分包:是指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公司作为设 备承租方,租用专业设备,以实体工程量作为支付租赁费的计量依据 的分包活动。(四)技术服务协议:是指我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公司作为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 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不限 于):(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五)平安生产许可证;(六)税务登记证;为证明分包商具备承当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除上述证明 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
3、绩情况,发包方还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 供以下资料:(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二)近三年已完工程工程情况、主要业绩及履约评价资料;(三)近三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四)质量管理和平安保证体系情况;(五)在建工程情况。发包方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作好资质审查记录。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分包商资源库,由公司工程监管办公室主 管。发包方须首先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 商。-10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工程工程的发包,发包方应设立工程分包竞标 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由分管经营管理的领导负责,有一定施工经 验的经营合同、工程技术、质量平安、设备物资和财务人员参加
4、。须 上报审批的工程分包,须邀请上级审查部门派员参加;上级审查部门 认为可以按上报的评审资料审查的,可以不派员参加,并及时通知发 包方。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必须向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提出书面 评标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一)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 同有关工程分包局部的质量、平安、技术和进度要求;(二)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拟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 格的比拟;(三)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第三十条 工程分包实行招标、定标分开原那么。发包方将评标 报告报决标领导小组后,经决标领导小
5、组审查,并确认中标人。发 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按决标意见发布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办 理相关合同事宜。第五章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第三十一条 分包合同须参照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 本)起草。采用设备租赁形式的分包合同可使用公司发布的相应设 备租赁合同范本。发包方可通过各级工程监管办公室获得有效合同范 本。第三十二条分包合同应经过法律事务部审核,并获得批准。第三十三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前,决 不能允许分包商进入现场施工。第三十四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方法第三章的规 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三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一)发包
6、主体:公司履约工程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是公司。公 司授权下属单位包括工程经理部在其组织实施的工程中代表公司履 行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的职责。被授权的下属单位在本方法中统称发 包方。以下单位可作为发包方:1、公司正式行文设立的代表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经理 部;2、由公司下属单位(二级公司、科研所、控股公司和其他内部 相对独立核算单位)派出的承当内局部标任务或内部专业承包任务的 施工单位(此施工单位必须由公司下属单位正式行文设立,在作为发 包方时,又必须经工程部同意)。-12 -(二)承包主体(本方法中通称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企业法人。第三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
7、此)(一)工程分包范围和施工依据;(二)工期要求和进度控制;(三)技术和质量标准;(四)平安文明施工责任;(五)环保要求;(六)职业健康要求;(七)合同价格(单价或总价);(八)材料供应;(九)资源投入计划;(十)保证金条款,包括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进度保证金、 平安保证金、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等;(十一)保险条款,包括机械设备险、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 险等;(十二)双方职责;(十三)结算和支付约定;(十四)竣工验收;(十五)质量保证期;(十六)违约责任;(十七)争议纠纷解决方式;(十八)农民工工资支付;(十九)不可抗力条款。第三十八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履约 保证金的
8、比例应与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 一般不少于分包合同额的5%,特别重要的工程分包合同可适当提高, 一般不超过分包合同额的10%o履约保证金须在合同签字前汇到发包 方指定的银行帐号上。第三十九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质量保证金。质量 保证金扣留比例应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一般不少于分包 合同额的5%o第四十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进度保证金。发包方 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以及保证金的使用条件、 最终支付方式。进度保证金一般为分包合同额的2%3%。第四H一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平安保证金。发包 方在分包合同中须明确平安保证金的扣留比
9、例、使用方式、返还方式 等。平安保证金的额度一般为分包合同额的2%3%。第四十二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民工工资发放保 证金。保证金的扣留金额应根据分包商投入的人员情况而定。第四十三条工程分包原那么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信高、以 往业绩好的分包商,根据分包工程总体情况,发包方在履行特别审批-14- 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工程预付款前, 分包商必须提供有效的、同等比例的银行预付款保函或有效的资产抵 押。预付款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最多不得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 例,且须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方法。第四十四条分包合同中须明确分包商违约须承当的责任和经 济索赔条款,明
10、确退场的条件和退场的方式,明确造成经济损失的补 偿方式,明确解决争议纠纷的方式。第四十五条 分包合同条款中应写明,严禁分包商在施工过程 中,将工程再转包给其它施工单位、切块分包或挂靠分包。第四十六条工程分包合同价格应总体上控制在工程承包合同 相应的中标价范围内。工程工程分包采用单价承包的,其主要单价不 应倒挂,估算的合同总价也不应倒挂;采用总价承包的,承包总价不 应倒挂。发包方确定的分包合同价格需经审批。第四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署由发 包方负责(一)发包方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 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 (包括
11、主合同条件)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二)合同谈判,发包方必须有代表人和主管商务、技术等部门 的人员参加。对质量、平安、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有特别要 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合同谈判应有记录(作为发包方工作备忘),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特别重大的工程分 包合同,应有公司工程监管、法律事务部门派员参加合同谈判。(三)合同谈判结束后,发包方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 作好评审记录。对合同草案,发包方在按本方法的规定上报审批并获 得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署工程分包合同。(四)工程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 人,并加盖发包和承包双方单位公章。(五)合
12、同是否需要公证,由签约双方商定。公司指定需要公证 的,必须公证。第四十八条发包方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平安 生产合同,平安生产合同与分包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定效力。平安生产 合同格式、内容由公司平安生产管理部规范管理,平安生产合同管理 制度由公司平安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监督和验收。第四十九条发包方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前必须签订廉政合 同。第五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发包方应自签署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公 司各级工程监管办公室备案。分包合同终止时,发包方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各备案部门。第六章工程分包的履约过程管理-16 -第五H一条工程分包的履约过程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
13、管理的 重要组成局部。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工程承包合同(主合同)规定的 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商行为、违约及过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 免除发包方的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内各单位、各部门,工程部(发包 方)均应按公司工程管理手册的规定,履行本单位、本部门的职 责,做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以下事项进行检查(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 与签约承诺相符;(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 程再分包;(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四)分包商投入到本工程中的组织机构和施工资源是否满足分 包合同和主合同对工程平安、质量、进度、
14、环境保护等要求;(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程分包现 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六)分包商工程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每月住工地时间必须满足分 包合同要求,必须离开时要执行请假制度,并要有经授权的临时替换 人员。分包商无论何种原因需替换工程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时,应提交 专项保证金。假设出现偏差,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改正。改正不及时或拒不改进而影响工程质量、平安、进度的,应视其违约危害程度,给予相应 的经济处分,必要时解除分包合同。第五十三条发包方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任务的以下工作(不仅限于此)进行必要的介入(一)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
15、工技术组织措施;(三)重要施工平安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四)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的编制和实施;(五)工程工程的施工组织、与相关工程的配合和协调;(六)分包商施工本钱管理;(七)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实施;(A)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第五十四条发包方须对分包商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下述工作,必须进行旁站、跟踪或跟班督查。(一)关键部位施工;(二)基础部位施工;(三)需要覆盖的隐蔽结构施工;(四)重要的工序作业;(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检验;(六)平安事故重点防范部位的施工。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不降低公司履约工程的整体水平,不降低工-18 - 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16、、工期进度、施工平安的要求,发包方除 应承当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商提供较好 的施工条件和工作条件,并与分包商密切合作、配合,在分包商施工 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平安教育、介绍和提供公司有效管理规章方面, 给予指导和帮助。第七章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第五十六条支付的条件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所应获得支付的必备条件和 依据为:(一)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补充约定;(二)分包商已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三)分包商已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结算报表)等支付申 请;(四)发包方工程技术(计量)部门对已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进 度已审签和确认;(五)发包方质检部门对施工质量检验及合
17、格签证;(六)工程分包已完局部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发包方已从 业主处获得批复、确认;(七)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对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已确认;(八)发包方对分包商的材料、水电、设备租赁费、泥浆、混凝发包方将工程相关的技术服务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用于 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分包活动。第四条 公司履约工程的工程分包,必须由代表公司履约的工程 经理部(以下统称工程部)统一管理,由工程经理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第五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
18、同规定不允许分 包的工程,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 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工程,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 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 和标准。第七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调控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部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 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为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许 可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第八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 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或履约能力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原 那么上必须从股份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和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 选用分包商,
19、确因条件限制,需要从外部引入分包商时,须按第二十土等费用办理结算手续;(九)分包商支付凭证齐备。发包方要严格按支付条件控制支付。各项支付条件由各部门分工 负责,按结算程序和支付程序审查签证,工程部财务部门把好控制关 口,只要缺一条件,即不能给付。不允许无合同或超越合同范围的结 算和支付。不允许超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施工质量 不合格的,不能结算和支付。第五十七条结算和支付方式、时间(一)按分包合同约定时段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在业主给付 相应工程工程款后按工程分包规定期限向分包商给付。每次结算和支 付,发包方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共同核对已累计结算 和支付情况,保证不重复
20、结算和支付。(二)完工结算和支付。在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并通 过完工验收后进行。期限由工程分包合同规定。(三)最终结算和支付。最终结算应在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缺陷 责任期满,并在发包方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后进行。最终的支 付在发包方与分包商就分包商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及所应获得的全部款项达成一致后进行。(四)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方式须符合公司财务有关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结算程序(一)分包商编制并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表。报表必须有分包商-20- 及代表人签章。(二)发包方对结算报表进行审查。由工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分项审查并签章确认,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最终对应结算工
21、程款进行审查,并签章确认。(三)发包方经营管理负责人复核审查。(四)发包方行政第一责任人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五)发包方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返回分包商,并由工程合同管 理部门分送有关部门备用。第五十九条支付程序(一)分包商依据发包方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填制工程分包工程 价款支付申请帐单。帐单必须有分包商及代表人签章。(二)经工程经营合同主管领导批准的支付凭证。(三)发包方核实和确定应扣款项。由财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 门分项核实以下应扣款项(不仅限于此)并签章确认:1、发包方所供材料款;2、发包方提供施工设备的设备使用费;3、应返还发包方的预付款;4、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5、代缴的分包商应纳税金;6
22、、有偿使用发包方设施和服务的费用;7、由于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商应向发包方赔偿的费用。财务部门最终对实际应给付款项进行核实,并签章确认。无工程 经营合同主管领导签认不得支付分包工程款。(四)发包方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复核审查,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 人批准。(五)财务部门凭批准的应给付款金额向分包商支付。第六十条 最后一次支付工程结算款。分包商完成全部工作,发 包方应与分包商签订清算协议,只有签订清算协议后,发包方才能支 付最后一次工程结算款。第八章 工程分包统计和资料管理第六H一条 工程分包的发包方和负责工程分包管理的工程部 均应按照公司关于分包商结算统计报表的规定,建立工程分包统计台 帐,并逐级按时
23、上报。经整理和汇总,全公司工程分包将按时上报股 份公司。第六十二条工程分包所产生的完工验收资料,必须按照工程承 包合同的要求,由工程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分包商的资 料应真实、及时、完整,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向业主移交。第六十三条工程分包合同任务完工或合同终止后,发包方必须 对分包商履约情况进行详细的分包后评价(如管理、技术、工期、质 量、平安、施工设备、协作配合、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 结算等)。评价报告经工程部签署评价意见后报公司工程监管办公室-22-(二级公司管理工程部由二级公司上报)。第九章 廉政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第六十四条 为确保工程分包活动中的反腐工作做到源头治理 和关口
24、前移,在工程分包中,实行工程分包廉政合同(以下简称廉政 合同)制度。第六十五条 凡工程分包发包方和分包商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 必须首先签订廉政合同。在遇有分包商拒签廉政合同的,发包方不得 在工程分包合同上签章。第六十六条廉政合同和相应的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和签字人 应相同。第六十七条 廉政合同的内容、格式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规范, 其范本另行下发。发包方和分包商签订廉政合同时,可对廉政保证和违约责任条款 做出具体约定。实行招标选择分包商并有招标文件的,应将廉政合同 有关事项写入招标文件;选定中标分包商,并与其签订廉政合同时, 不得对廉政合同事项作实质性修改。第六十八条 廉政合同应报送双方纪检监察部
25、门备案。第六十九条 双方履行廉政合同时,均应接受各自单位纪检监察 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验收。第十章工程分包档案管理第七十条 各二级公司应加强分包商资料的收集及保全。树立法 律意识,完善记录、证据等支撑材料。第七十一条 各二级公司的工程监管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工程 分包资料的整理归档,资料须明确专人管理,特别要注意保存证据材 料的原件。工程分包资料包括分包商基本资料、分包商评价、分包合 同谈判、分包合同、分包结算、分包清算、工程分包监督与检查等资 料。第七十二条 各二级公司的工程监管办公室须建立本单位的工 程分包合同、结算、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台帐及有关统计 报表,定期结合经济活
26、动分析进行一次工程分包情况分析,以便于随 时掌握在建工程的工程分包情况。第七十三条各二级公司的工程分包资料应在每年6 月和12月按规定上报公司工程监管办公室备查。第十一章主要法律风险的防范第七十四条分包的合法性风险。工程分包必须做到:主体工程 不分包;进行专业分包应符合主合同要求,一般应得到业主认可;不 能整体肢解分包;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严禁超分包商资 质范围分包工程,严禁对无资质的分包商分包;分包工程不能再分包。第七十五条分包合同管理风险。工程分包合同必须签订及时、 格式规范、条款严谨、内容全面、单价合理。分包合同须按照分包合-24 - 同审批制度经有关人员评审会签后,加盖双方印
27、章。签订分包合同时 应有意识地约定纠纷调解机构,并确保该条款约定有效。第七十六条 分包商授权管理风险。必须注重材料领用单、设备 使用单、工程计量单、工程结算单、财务支付单据上分包商签字的有 效性。上述单据的签字人必须是分包商的委托授权人或是经分包商授 权认可的由授权人委托的人员。第七十七条 为分包商担保的风险。严禁随意为分包商充当担保 人,尤其是充当连带保证人。严禁为分包商与第三方签订的材料采购、 设备租赁等合同的履行提供履约保证。各二级公司须严格印章使用管 理,包括对工程印章和分包商印章的管理。严禁与分包商在第三方合 同中加盖各工程部公章,更不得为分包商刻制带有企业名称的印章。 严格完善工程
28、部代分包商支付款项的手续。所有代为支付的款项必须 有分包商确实认,必要时要验证分包商的支付依据。代为分包商支付 劳务人员工资时不能以工程部的名义进行。第七十八条公司法律事务部为分包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主控 部门。分包合同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批准后签订。公司法律事务 部门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时,须依规办理。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七十九条 按股份公司分包管理规定,公司不定期组织工程监 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二级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对一些问题较为突出、业主投拆多、经 营效益差的工程进行工程分包及工程用工专项检查。第八十条 公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
29、于此):(一)分包管理制度的执行及分包工程立项、审批情况;(二)分包筹划及分包指导价格编制及执行情况;(三)在场分包商注册登记及入库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四)分包商引进及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合同范本使用执行情况;(五)分包工程工期、质量、平安、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现场 管理基本情况;(六)分包工程计量、结算、支付情况,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及控 制情况;(七)分包商技术交底、平安交底培训等情况;(八)工程分包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分包中存在的纠纷及处理情 况;(九)工程自查及上级公司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十)其他应接受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八十一条 对工程分包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 规操作,给工程
30、承包合同的履行带来不良影响,给公司经济、资信、 企业形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有以下行为(不仅限于此)之一的给 予必要的处分和处分。(一)不按规定程序立项审批而擅自分包的;(二)应该招标的工程未按规定程序招标,直接确定分包商的;(三)选择非公司和股份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内的分包商,致使分包工程平安、质量、工期等达不到主承包合同要求的;(四)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商的;(五)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而进行工程分包的(进场施工)或现 场管理失控的;(六)给分包商多计工程量、多结多付工程款给企业造成经济损 失的;(七)不依据合同和不按程序结算和支付的;(A)发生“违规签证、超合同分包、虚报工程量、小合
31、同大结 算、超付工程款”等行为的;(九)借工程分包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种支付 凭证的;(十)虚开工程款,通过分包商套现或取得回扣的;(十一)由于内部管理漏洞,造成公司资源通过分包商流失的;(十二)亲属借壳承当工程分包任务的;(十三)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谋取好处,获取间接或直接经济 利益的;(十四)不签订廉政合同或不履行廉政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十五)违反本方法规定,有其他违法、违约和违规行为的。第八十二条 对有第八十一条列明的行为领导和有关人员,情节 较轻的,给予诫勉,同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分;情节较重的,应按造 成经济损失的5%-10%进行赔偿,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2、(试行)、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职工 奖惩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原岗位,并不得再担任领导职务 和从事相应管理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十三条 分包商在执行分包合同中有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 经公司工程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合同解除 手续,情节严重时取消其合格分包商资格,三年内不得进入公司合格 分包商资源库,同时上报股份公司取消其在股份公司内的合格分包商 资格,必要时进入司法程序。(一)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分包工程合同的;(二)分包商将分包工程再次转包的;(三)分包商人员素质、技术水平、装备能力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四)分包商承当的施
33、工内容出现重大质量、平安事故;(五)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和平安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 场、阻碍对事故调查或隐瞒者;(六)由于分包商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七)实质性违犯双方之间合同的规定;(A)严重损害发包方利益的行为;(九)分包商的原因给公司经济、资信、商誉造成重大损失的;-28-(十)其他违反本方法的行为。第十三章附那么第八十四条 股份公司内局部包管理按照股份公司内部合同监 督协调方法(试行)执行。第八十五条 本方法中所称的“亲属”是指与本人有以下关系的 人员: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 系。第八十六条 本方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本文执行前已经办理的 工程分包
34、管理事项,凡关连延伸,亦应按本方法进行完善、改进或补 办。本文执行前已签定工程分包合同,合同期尚存一年及以上的,应 要求分包商按本方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八十七条 本方法实施主管部门为公司工程监管办公室,协管 部门为平安生产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第八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公司监管2008) 003号文)自行废止。第八十九条本方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公司o七条办理。第九条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 合同,严禁不签合同或口头合同。为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 批准和备案制度。第十条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平安进行严格 的
35、控制。为此,发包方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发包方 必须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管理,不得“以 包代管”和“只包不管”。第十一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 家、股份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 和人情分包,不得为亲属在本单位工程分包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纪检监察、工程监管、法律和审计部门应对 工程分包管理程序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工程分包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公司的工程分包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及归口管理原那么。 建立公司、各二级公司(包括公司直属工程部、控股公司)、工程部 的三级工程分包管理体系。工程部是
36、工程分包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 各二级公司是工程分包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公司是工程分包的管控 主体。第十四条工程分包管理的基本制度-30 -(一)分包筹划管理制度:主合同签订后,各工程部应对工程实 施分包筹划,完成标价别离、提出完整的目标(指标)分包方案和实 施要求,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分包指导价格和分包最高限价(总 价和单价)。二级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公司直属工程部直接报公司) 对工程部的分包筹划进行审查,报公司审批。(二)分包立项审批、合同备案与审批管理制度:公司建立授权 清晰、责任明确、程序规范、管理高效的在建工程分包管理的立项审 批、合同备案与审批管理制度。(三)分包商资源库管理制度
37、:公司建立分包商资源库,并与股 份公司分包商资源库衔接。对分包商实施准入管理,将优秀的分包商 培育为长期合作伙伴,并向股份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推荐;对不合 格的分包商实施退出管理;对恶意违约的分包商实施禁入管理。(四)竞争性选择分包商制度:各二级公司对拟分包工程采用竞 争方式选择分包商,采用符合主合同要求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询价招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择分包商。(五)分包商履约过程管理制度:工程部加强分包商履约过程管 理,对分包商现场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对其技术、质量、平安等进行 有效管控,实行履约、质量、平安、进度、民工工资支付等五项保证 金制度;严格分包签证、结算、支
38、付程序,严格坚持“先结算、后支 付”的原那么,以保持公司、工程部对施工现场的绝对支配、绝对管控。(六)工程分包法律文件的标准化制度:促进工程分包法律文件的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分包法律文件,如分包商的 授权书、不同专业的分包合同(有效的分包合同范本)、劳务协议、分 包工程结算单、现场签证单、完工清算协议等分包工程法律文件。(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部对本单位使用的分包商出现重 大事项应及时报公司。(A)分包商履约评价制度:公司加强对分包商履约期间的评价 工作,注重分包商施工设备、技术管理、施工水平、协作配合等方面 的评价工作。依据履约评价,公司对分包商实施等级管理制度。(九)分包
39、商履约监督检查制度:公司根据各二级公司报告的重 大事项、业主反映的情况及通过其他方式了解到的情况,对工程分包 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十)分包违规处分制度:建立以实事求是、责权利统一、惩办 与奖励相结合的分包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工程分包筹划、立项与审批第十五条 工程分包必须遵循合法、有效的原那么。不管工程规 模大小,工程工程一律不得违规分包、违法转包。第十六条 工程分包应从技术方案、工程进度、本钱控制、质量 及平安环保、社会资源获取等方面进行分析筹划,确定拟分包工程, 根据分包合同预估额度,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立项审批。第十七条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一)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分
40、包工程,经工程经理部自 审通过后,工程经理批准,报工程监管办公室备案。(二)5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分包工程。公司级 工程经理部组织的施工工程,工程经理批准,报工程监管办公室备案; 属二级公司工程经理部组织的施工工程,由二级公司经理批准,报项 目监管办公室备案。(三)2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分包工程,按第 (二)款程序审核通过后,报公司工程监管办公室复核,由公司分管 副总经理批准。(四)超过500万元的分包工程,按第(三)款程序审核通过后 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额超过原分包立项审批额15% 以上时,须按分包合同额重新上报取得批准。第十八条
41、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一)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二)分包指导价格;(三)分包商资质审查,确定分包商;(四)分包合同审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第十九条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特别事项主要(但不限于此)有:(一)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采用议标方式的;(二)工程分包合同价格(总价和主要单价)与工程承包合同价 格相比,出现倒挂的;(三)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工程预付款的。对特别事项发包方应按本方法第十七条的常规审批权限审查通 过后,再报上一级审查批准。第二十条 不允许发包方为规避上报审批,采取以大化小或以长 化短的做法,分解本应一次分包的工程为几次分包
42、。第二十一条不允许发包方对分包商单价承包的工程分包采取 估小工程量并减少合同总金额的做法,以到达规避上报审批的目的。当实际发生的工程分包结算金额累计超过分包合同总金额的 15%及以上时,发包方应按该项工程分包审批时高一档的审批权限重 新上报审批,并说明超过分包合同总金额的理由。第二十二条就各事项的审批,发包方应分别填制工程分包立项 申请表、分包指导价格审批表、选定分包商资质审查记录表、工程分 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特别事项报审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各级审查工作由该级工程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管理、质量平安 管理及其它有关部门参与。逐级审查的,在中间审查通过后,应由该 级行政第一负责人的签字确
43、认。批准人批准后的上述各项文件除返回 发包方外,还应报送上级工程监管部门备案;公司终审的,由公司项 目监管办公室保存,复印件返回下级申报部门。第四章选择分包商第二十三条分包商选择与管理原那么(一)互惠互利的原那么。双方只有通过互惠互利的合作,才能达 到“双赢”的目的,这是双方长期合作、共同开展的前提。(二)长期合作的原那么。选用的合格分包商必须符合公司的长期 开展战略,防止短期行为。选择分包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三)优势互补的原那么。重点选择一批信誉好、能力强、业绩优 的分包商进入公司分包市场。(四)竞争性选择原那么。选择分包商须采取符合主合同要求的公 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招标、询价招
44、标等竞争性方式。(五)动态更新的原那么。根据分包商履约情况,公司负责组织对 分包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根据考评结果, 实行优胜劣汰,动态更新。第二十四条公司按照股份公司分包商资源库管理方法,建 立健全了分包商资源库管理,发布了中国水电XX分包商 资源库管理方法。工程工程分包须在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优先 选择评价等级较高的分包商参加竞争。第二十五条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 选择分包商时应执行如下规定:(一)选择分包商工作由发包方组织,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 责。-8 -(二)公司分包商选择须执行中国水电XX工程分包招标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
45、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询价招标等。上述方式中,原那么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尤 以邀请招标为首选方式。条件不具备的,优先从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 库中选择施工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几个分包商,通过议标方式,与分包 商分别协商,从中选优。为提高分包商入库积极性,加强对分包商的管控,在分包过程中, 无论采用何种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均须保证一定数量的已入公司分 包商资源库的合格分包商参加。第二十七条尚未加入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参加竞标的分包 商,应满足中国水电XX分包商资源库管理方法中对合 格分包商的评价要求,必须具备承当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 的资质条件、信誉良好。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 质审查,只有符合合格分包商资格条件,方可参加竞标。竞标成功的 分包商须按照中国水电XX分包商资源库管理方法要求 填报相关的资料并提供相关的附件,同时在中国水利水电信息资源网 上申报相关资料,发包方应协助分包商作好此项工作。不及时在网上填报和完善相关资料的分包商,将取消其中标人资 格,并不得继续在公司范围内承建工程(在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中明 确)。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