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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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开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 育事业的组成局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将 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并设立专项资 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开展,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 个人。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举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 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职业 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
2、教 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 类人才。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教育工作。第七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报有关行政机关审批:(一)普通高等本、专科院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高等职业院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报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报市、州 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三)普通高级中
3、学、职业高级中学,报市、州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普通初级中学、职业初级中学,报县级人民政府审 批,并报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五)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报县级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六)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 民办学校,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 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按照国 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发给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 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登记。第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申办报告或
4、者学校 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可以以资金、实物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 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以无形资产出 资的,应当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其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出资总额的30%o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 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等。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 相别离。第十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或者在举办者内部调整出 资比例的,应当依法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 记手续。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 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 校的办学结余中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第十二条 公办
5、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 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别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 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 业证书;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和公办教育资源的基础设 施,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不得造成国有资产 流失。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学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和监督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 任。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 产管理制度,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各类资产、受赠的财 产以及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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