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公司用货币验资后又转走没有将货币变更为实物出资的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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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资公司用货币验资后又转走没有将货币变更为实物出资的案例案例一:2014年9月,陈某与两名好友签订了投资协议书, 约定共同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陈某出资200万,持股 40% ,认缴期限是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0月15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载明已经 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共计5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2014 年10月19日,A公司验资账户中转出500万元至某公司代理设立 中介公司。同日,A公司验资账户注销。2014年11月,A公司经核准设立。2017年,A公司以抽逃出资为由,将陈某等三名股东诉至法院, 要求其向A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
2、三人委托 中介公司代垫资,完成验资后短期内将出资抽出,违反出资规定,但 该行为发生于A公司设立之前,陈某等三人不构成抽逃出资,构成 虚假出资,遂判决陈某等三名股东向公司补足出资。案例二:2013年3月5日,刘某向王某巧借款1200万元,当 天,刘某出具收据一份。2014年1月5日,王某巧与刘某、河阳XX公司三方达成债 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将刘某在河阳XX公司的1000万元债 权转让给王某巧转让给王某巧。河阳XX公司履行协议局部义务后, 尚欠王某巧本金700万元。而后,三方对于未归还的700万元的本 金及利息的归还计划再次达成协议,由刘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 协议签订后,河阳XX公司并未归
3、还王某巧借款本息,刘某也未履行 连带保证责任。河阳XX公司2013年5月增资8000万元。公司股东吴某红、 郭某生、于某军于2013年5月13日将其出资的8000万元汇入该 公司验资账户后,于同年5月14、15日将该款项中的7000万元分 批转入洛阳呈俊商贸(以下简称洛阳呈俊公司)和洛阳XX 化工产品。河阳XX公司及其股东没有证据证实洛阳呈骏公 司和洛阳XX公司将相应对价款或物给付河阳XX公司,河阳XX公 司亦未依法定程序核减相应数额的注册资本。王某巧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河阳XX公司清偿借款本息并要求吴某红、郭某生、于某军对河阳XX公司的债务承当 补充赔偿责任、刘某对河阳XX公司的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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