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项目总承包合同、分布式发电系统光伏组件销售代理协议--《民法典》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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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伏电站工程总承包合同要点:发言人拟建设光伏电站,承包人以设计、采购、施工的形式进行工程总承包, 按照发包人要求与总承包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发包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包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业主拟建造共和县 50MWp光伏工程工程总承包工程,并于 年 月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对工程设备采购(除电池组件外)和工程施工的投标,为此,双方以人民币 元的合同价格达成如下协议:1 .本合同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招标文件中提到的合同格式项下“通用条款”和合 同文。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 .以下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并有效构成正式合同的全部条款:(1)本合同协议书
2、(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8)构成合同组成局部的其他文件。合同组成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 的为准,同一顺序的那么以时间在后的为准。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 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但不应对工程实 施造成不利影响。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条件的规定提请 争议解决。3 .承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的实施并履行全部合同义务。4 .发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并履
3、行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5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同意,本合同表达了双方所有的协议、谅解、承诺和契约, 并同意本合同汇集、结合和取代了所有以往的协商、谅解与协议,双方还同意除 了在本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用除书面说明并与本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同手续者外, 任何关于合同的修改或变动均为无效或对双方不具约束力。6 .本合同在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通用条款 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当。因恢复、修复造 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 6. 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局部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赔偿及竣 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5
4、. 6. 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 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 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 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 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 7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4. 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2)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 款的局部,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 费修复。
5、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 其中的采购进度款。(3)发包人承当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 件的相应款项。(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 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当。6. 技术与设计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6.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 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 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 建
6、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 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款试运 行考核的评价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 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1.1. 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 建筑艺术造型时、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 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 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c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
7、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 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 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承当的责任,作为 10. 3. 3款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5. 2.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6. 3.知识产权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技术 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 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7. 工程物资工程物资的提供7.1.1. 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1)承包人依据设计文件规定
8、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 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 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 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 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竣 工日期不予延长。(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 清单。6.1. 2.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依据3. 8.1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
9、并经发包人发包人批准 的供应商的名单中,由招标选择相关采购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 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特殊情况或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6.1.3.工程物资所有权。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包人支付 90%合同价款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在发包人发包人接收工 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 人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 2.检验6. 2.1 .工厂检验与报告(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 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
10、资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 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 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 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 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3)发包人承当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T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 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 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 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 和部件的质量责任。6. 2. 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承包人已在6. 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发包人依据约定 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试 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 运回原地、撤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 承当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 2. 3.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
12、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 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 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经 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 2. 4.现场清点与检查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 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 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 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
13、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 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 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 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 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 由承包人承当。发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由承包方来承当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 工程关键路
14、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 3.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6.3.1 ,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 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6. 4.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 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 由承包人承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 5.重新订
15、货及后果依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 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 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 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 6.1.工程物资保管。根据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由承包人保管 (包含电池组件的保管),其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按说 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在专用 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 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
16、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 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6 . 6. 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的 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7 .施工发包人的义务7.1. 1 .提供工程可研、核准、批复涉及的技术文件。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技术 文件包括图纸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承包人提供施工图图纸资 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工程技术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2. 2.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协商进场条件,
17、确定进场日期。 发包人完成用地、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 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7. L3.临时用水电。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和施 工,承包人纳入报价。7.1. 4.办理开工等必要批准手续。7. 1.5.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款的约定,通 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7.1.6.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 2. 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
18、已经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依 据13. 2. 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7.1. 7.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 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 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 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当 相关费用。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 4款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 包人给予合理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 8.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 8
19、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平安、环境”管理计划后20日 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 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7.1. 9.发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7. 2.承包人的义务7. 2.1.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 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 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 基准坐标资料中的过失。7. 2. 2.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由发包
20、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 计。随着施工进展向承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局部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 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总体施工组织设 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局部项工 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 2. 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1)根据款工程物资保管的约定,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 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按发包人要求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 连接的道路,列明走向、长度、路宽、
21、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四、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 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 4.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在开工日期30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 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 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 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L 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交费 (除非另有约定)。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 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 2. 5
22、.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15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 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 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另行签 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7. 2. 6.施工过程中须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 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 提前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窝 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当相应损失。7. 2. 7,提供施工
23、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 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 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款第(1) 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 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 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 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 2款的约定, 自费赶上。7. 2. 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
24、建筑物、构筑物、文 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 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 3款的施工 变更约定办理。7. 2. 9.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 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7. 2. 10.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施工方案文件的意图,解释施 工方案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7.2. n.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负责工程的保护、 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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