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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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保障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效能和战时防护效能良好,根据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方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 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 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意见苏州市住宅 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方法昆山市民防工程平安使用管 理方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所指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是指收取 的人防车位租金或其他收费中依法应用于人防工程维护更新、日 常维护管理的资金。第三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依
2、法配建 的,平时用作机动车停车位(以下简称“人防车位”)的人防工程 维护资金监督管理。其他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其维护资金可参 照本细那么落实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人防工程维护资金须单独列账,存放银行专户管 理。第五条 市住建局(人防办)是人防工程平安使用和维护管 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平安使用的行业监管和住 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的监督指导工作;各管委会、镇人民政 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平安使用、维护管理和维护资金 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功能良好;财政、审计部门对维 护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 辖区内住宅小区人防工
3、程维护资金的监督管理,配合调解处置辖 区内人防工程维护资金管理中的矛盾纠纷。第六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在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前,应向 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并办理平时使用登记,取得人防工程平 时使用证。办理使用登记时,除按规定提交必要材料外,需同 步提交维护资金账目管理机构及专户管理银行相关材料。人防工 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七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是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平安 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程、规范、标准, 全面落实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安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求:(一)人防工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完好;(二)人防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出入口畅通,孔口防护 设备完好;(三)人防工程专用
4、设备设施工作正常,消防、防汛设备设 施平安可靠;(四)人防工程内部无擅自改造或私拉乱接现象;(五)人防工程标识标注完整、清晰;(六)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和平安使用管理规定。2 平时使用人可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人防工程维护 资金单独列账、平安使用和维护管理,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人防工 程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实施。第八条人防车位的停车费、租金等,应按照物价部门确定 的普通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予以收取。第九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应委托本地商业银行作为维 护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开设专户,专户设人防工程维护更新(即 人防工程防护结构和专用设备设施维护更新)分账和人防工程日 常维护管理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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