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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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 后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 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2日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通过2015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 消费者
2、权益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一)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不合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二)经营者采取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三)商品在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保修期内发 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修理或者不具备修理能力又不委托他人修理 的;(四)合同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退货、退款的。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 及人身、财产平安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 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 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当消费者因商品被召 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三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在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
3、期限内,及时履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退款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国家未规定或者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承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退款义务期限的,经营者自接到消费者向其提出履行义务要求之 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作出答复,或者自接到处理消费争议的行政部门、 消费者协会要求其履行义务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作出答复。经 营者十五日内不作出答复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为条件,用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 费者提供商品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应当承当的修理、更 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货、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 、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
4、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 以下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 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 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不污不损且不影响再次销售,该次消费获 得的赠品等应当同时返还。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 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当;经营者 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六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 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
5、行约定或 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当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 用。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 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 行期限和方式、平安考前须知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 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 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 的,其内容无效。第三十八条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
6、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 同中,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 赔偿责任的承当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公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当等内容。第三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时应当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生产单位的资质证明和主体资格,并按照商 品批次向供货人索取进货质量合格证明,建立进、销货登记制度。第四十条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设定开瓶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 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餐饮业的经营者承办婚宴等活动时,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其
7、指定的服务。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约定装饰装修的工程、数量、标准、价格、材料、施工时限等内 容,并按照约定的内容,保证建筑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环保要求,按时完工,不得偷工减料,价外加价。装饰装修工程的质保期限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两年,保修期限内因维修产生 的费用由经营者承当。违反约定条件,必须返工或者更换材料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重新约定的时限完成返工或者更换材料,其费用由经营者承当。双方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维护、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失赔偿等事项,建立与其销售规模相适应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服务组织。机动
8、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平安性能故障的, 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 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第四十三条 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 准的材料和器具,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服务效果及考前须知;因经营 者的责任达不到约定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 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资格的,不得从事 医疗美容服务。第四十四条 摄影、冲印、刻录业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刻录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存,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 其他费
9、用;影像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 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 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冲印具有特殊价值的影像资料,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约定保价额。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额 赔偿消费者损失。第四十五条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衣物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造成洗染物变形、损坏、串色、染色、 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 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明示服务工程和收费
10、标准, 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手段进行服务。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培养目标、教育工程、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办学与教学地址、学习时限、收费工程和标准等情况。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营者依法承当赔偿责 任:(一)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受教育者;(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工程;(三)擅自降低教学标准,使用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 动,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四)以不正当理由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11、的行为。第四十八条快递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确保货物及时、平安送达。快递服务经营者在收件时,应当登记消费者的真实身份信息,验 视快件内件及完好状态,记录快件的名称、性质、重量和数量,规范 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快递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快件投递到指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 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快件延误、丧失、损毁或者内件缺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 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那么确定赔偿责任;对未 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 营运
12、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平安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 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 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 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 为。第五十条 法律、法规对金融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经营、旅 游服务、医疗服务等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执行。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五十一条有关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建立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
13、信用记录纳入 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 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有关国家机关和法律、法 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建立本行业、本领域 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开展改革、住建、卫生健 康、文旅、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听取消费者的意 见,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在社区、学校、企业、商场、市 场、旅游景区等生活消费集中区域建立消费维权联络点(站),开展 消费宣传和引导,接受消
14、费者咨询、投诉,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依法行使以下 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销售活动的场所 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 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销售和服务活动有关的情 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平安的商品、设备及设施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五)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五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通过本部门政务 信息网站等途径
15、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群众传播媒介使用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准确、全面、客观,并注明出处。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五十五条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 育,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法律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 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强制 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对商品和 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拟和分 析;(四)向有关行政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反映、查询,提出建 议;(五)按照地域管辖、就近便民的原那么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
16、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 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申请仲裁、提 起诉讼,或者通过群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劝谕;(八)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 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九)推动跨境消费争议解决、信息互通共享。第五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向有关 行政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反映、查询并提出监督建议。被 查询、建议单位应当自接到查询、建议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 不予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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