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革新的价值立场与核心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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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制度革新的价值立场与核心问题曹鎏(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执 行主任,法学博士)2020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 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布。确保 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成为行政复议法修改的核心目标,亦是行政 复议制度实现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回 应法治政府建设需要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主渠道作用 的逻辑建构与制度回应的最优方案,构成理 论研究持续创新开展的基本依托。基于此, 本文将围绕主渠道的基本价值追求,对修法 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未能达成共识且无法 回避
2、的核心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并回应,以 探寻激活行政复议制度潜在优势以及破解修 法症结的突破口,进而在法治轨道上完成对 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的再造。一、功能定位: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性质功能定位之争贯穿于我国 行政复议制度开展的始终。理论上,行政复 化解行政争议的目标。行政复议定位的模式 选择,应确立以主观复议为原那么,客观复议 为辅助,通过监督权首当其冲解决行政争议 的实质性化解,进而倒逼依法行政实现维护 公法秩序之目标。作为法治轨道上维权的重 要制度,行政复议通过纠纷化解同步实现了 社会治理、规那么意识强化以及公法秩序建构, 彰显了法治政府建设对法治社会建设的示范 和带动作用,是当前全
3、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不 可替代的重要着力点。二、主体调整:相对集中复议体制与复议委员会 建构在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通 过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既是对2008 年以来改革试点总结的延续与开展,又对系 统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工作的深层次体制机制 问题做了全局性谋划。该方案的发布,意味 着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正式在地方全面铺 开。此次改革旨在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 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 原那么,合理调配编制资源,努力打造与主渠 道目标相适应的“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 行政复议体制,同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相 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 委员会。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对地
4、方改革 及时总结评估,通过修法实现最优方案的肯 定及明确化,构成修法反映改革成果并保证 改革成效的必然要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全 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体制,本质上是从整 体政府的理念出发,将分散的行政复议职责 进行整合和优化,通过管辖规那么的技术调整, 改变原行政复议资源碎片化的问题,除实行 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外,由地方政府作为复议 机关统一行使复议职责,具体由设立的复议 机构统一办理,即将“条块管辖”模式变更 为“以块块管辖为原那么,条条管辖为例外”, 这对于实现“同案同判”,解决复议资源碎 片化难题,具有“标本兼治”的基础性作用。 从目前地方改革模式看,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
5、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或者行政复议办 公室模式。前者如辽宁、河南等,后者如广 西、山东等。这种模式改革本钱相对较小, 机构整合难度较低,通过设立办公室解决相 对集中复议体制落地,并厘清了复议机关和 复议机构关系问题。二是行政复议局模式。 此种模式,在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期 就已存在。2015年,全国首家行政复议局在 浙江义乌市挂牌成立以后,浙江省已于2017 年完成省、市、县三个层级的行政复议局的 全面铺开。截至目前,本次改革启动后,包 括上海多个区、昆山市等地,已在司法局加 挂行政复议局牌子,具体由复议局承当本级 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职责,复议局内设相关处 室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可以说,地方
6、因地制宜的探索,给复议 改革的顶层设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样本,但 差异化的地方模式也加剧了地方改革协同并 进的难度,对复议法修改提出了新的要求, 突出表达在以下两个方面:1 .复议改革整体布局与地方差异化开展 的协调性问题。理论上,办公室模式和复议 局模式功能相同,但挂牌的复议局模式在提 升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方面显然更有优势。 受制于地方编制管理的局限性,“无法挂牌”“事走人未走” “事编不匹配”、越往基层 改革难度越大甚至没有专职人员等问题凸显, 通过修法根除体制改革现实障碍,特别是解 决机构和人员力量薄弱等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同时要衔接好修法进度和地方体制改革进程 的同步推进问题,确保为新
7、行政复议法 实施夯实体制保障。2 .政府机构改革与管辖规那么的适应性问 题。鉴于2018年机构改革后,司法行政部门 和政府法制机构合并,全国范围内,除个别 省复议机构仍保存在政府办公厅(室)序列 内,行政复议机构设在司法行政部门是普遍 情况。由此,司法行政部门对自身复议案件 的审理就存在“自己当自己法官”之困境。 实践中,还有局部城市公安局长兼任政府副 职同时分管司法局,司法行政部门审理公安 部门案件时的超脱性易打折扣。这些领域案 件的公正审理,应该以完善管辖规那么为突破 口,尽可能通过制度更新解决公正性梗阻难 题,具体可以考虑采用上提一级的管辖规那么, 即由上一级政府复议机构对下级司法局和公
8、 安局案件行使管辖权,也可以设置异地交叉 管辖规那么,由复议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 令辖区内其他复议机关异地审理复议案件。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仅对地方复 议体制改革做了部署,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 府自我管辖的“自己审自己”规那么,亦应同 步提上议事日程,这既是统筹中央与地方复 议机构改革模式一致性的必然要求,更是从 根本上调整复议管辖规那么,打造科学、公正 复议体制的必要之举。(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为缓解作为行政系统内“民告官”制度 所固有的“官官相护”之弊,引入外部参与 机制对复议进行公正性改造,成为2008年以 来复议委员会改革的逻辑基础。我国行政复 议委员会改革历经两个阶段:第一阶
9、段为试 点阶段。自2008年原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关 于在局部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 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黑龙江、江 苏、山东、河南、广东、海南和贵州开展行 政复议委员会试点以来,全国近21个省份已 经进行了相关探索,在组织形式上形成了全 部集中、局部集中和不集中三种模式。第二 个阶段:2020年2月至今,行政复议体制 改革方案以建立相对集中复议体制为主线, 明确提出建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公开 征求意见稿对咨询委员会功能定位与主要 职责做了规定。从目前地方实施方案看,复议委员会模 式差异明显,存在单轨制和双轨制两种类型, 前者又分为单一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或者单 一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
10、模式,例如北京、黑 龙江、上海、江苏等地建立了行政复议委员 会,天津、浙江、福建、安徽等地建立了行 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后者是指行政复议委员 会和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同步建立,比方广 西、重庆等。以本轮复议体制改革启动比拟 早的广西为例,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自治 区的主席担任,司法厅、司法局下面专门设 置行政复议办公室,同时建立包括行政复议 委员会、案件审理办公会、案件审理评议组 三级办案组织。可见,行政复议委员会设置 承载了多重使命,一方面,延续试点改革成 功经验,通过建立政府主导和相关政府部门、 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既解 决改革后复议机构专业性的延续,又通过外 部力量的参与,提升
11、中立性和超脱性,彻底 改变复议机关闭门办案、程序封闭等作法, 努力消除不够透明和公正的嫌疑;另一方面, 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特别对于未建复议局 的城市,又能同步处理好行政首长负责制下 复议机构与行政复议机关的关系问题,即通 过政府负责人担任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会 办公室作为复议机构,以确保行政复议的行 政属性不受影响。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抑或咨询委员会名 称选择问题。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相对集中 复议体制改革的配套机制改革,旨在通过建 立“政府主导、外部参与、专业保障、民主 决策”的复议审理组织,尽可能提升人民群 众对行政复议结果的接受度和满意度,增强 行政复议的公信力。2021年8月,党中央和
12、国务院发布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21-2025年)(以下简称新纲要), 指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 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 见”。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新 纲要的发布意味着地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以 及复议委员会设置被纳入新时期全面推进法 治政府建设的基本任务。目前地方单轨制与 双轨制的差异化探索本质上反映了地方结合 自身实际情况落实国家改革要求的现实选择, 出发点就是要因地制宜处理好相对集中复议 职责与行政首长负责制之间的关系问题。因 此,修法还应当解决好复议委员会组织架构 的规范化建设问题:复议委员会设置应统一 部署,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基础逻辑,
13、 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应成为法定选择,包括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组成及参与方式、案件 审理程序及规那么、案审会决议与行政复议决 定间转化等问题均应作出具体规定。同时, 亦应划定地方改革的界限,也要为地方创新 的自主性提供法治保障,以尽可能激发地方 探索的灵活性及效能性。三、救济延展:复议范围与申请资格的宽松化 复议申请范围和申请人资格要件,直接 决定了进入行政复议门槛的行政争议范围, 影响了行政救济可能性,是解决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同质化难题并促进复议发挥主渠道 作用的关键方面。(-)复议范围之扩展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实现“应收尽收”, 即行政复议应能够尽可能吸纳所有行政争议。 从理论上来讲,基于行
14、政监督主导性功能的 内在逻辑,所有行政争议均应纳入行政复议 范围,这与表达司法有限监督的行政诉讼是 迥异的。征求意见稿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 维持原行政复议法立法模式,参照了行政 诉讼法以“行政行为”与“合法权益”为 双重标准的审理构造。因此,立法并未遵循 行政复议申请范围广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应然逻辑,至少从目前立法表达上是无法识 别的。事实上,随着行政任务的日益丰富, “行政行为固有的单一视角、稳定格局以及 静态片面的处理方法,在权衡相互冲突的私 益、促进法律关系主体的交互往来、应付复 杂多样的行政管制实践方面,也都表现出相 当的局限”,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释义学视 角下的阿基米德基点地位已
15、经受到前所未有 的冲击。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立法模式和条款设置,应当在充分考虑行政监督功能基础上, 基于实质性化解争议的能动优势予以创新, 努力实现以下两个方面的突破:1 .将行政争议作为复议审理构造的逻辑 支点。所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对外 实施管理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或者相关人之 间产生的公法争议。采用行政争议标准就意 味着简化了复议门槛的设置,不必纠结于行 政行为构成要件的逻辑判断,无需考量行政 行为的类型归属、种类判断、法律效果等具 体问题,只要是行政管理活动中有关权利义 务的法律争议,就符合受案范围的实质标准。2 .采用负面清单立法模式。所谓负面清 单模式,就是概括式肯定结合否认式列举
16、排 除之模式,这是最大限度解决挂一漏万,防 止出现真空地带的理想立法技术。正如有学 者所指出的,负面清单式的规范模式可以实 现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大幅度扩容,将大量 潜在的行政争议引入行政复议之中进行化解。 复议受案范围的理想条款应当采用负面清单 立法技术,以实现界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 灵活性、包容性和前瞻性,切实彰显复议监 议的性质表达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选择,而 性质影响功能,功能决定定位,三者紧密相 连但不能混同。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开展的 历程来看,在法治建设开展的不同阶段,行 政复议性质功能定位随之媳变。虽然学界对 此的争论从未停止过,与其说法释义学的探 讨重在追求逻辑的自洽性,不如说演进
17、历程 本质上构成法治开展不同阶段行政复议所承 载使命的与时俱进回应。2020年2月5 0 ,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指出:“要落实行政 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 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 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 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由此可见,主渠道目 标充分反映出行政复议所承载的政治使命, 亦根植于当前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 背景之中,依靠行政复议来化解行政争议解 决社会治理难题,通过行政复议来重塑官民 关系和公法秩序,让行政复议在法治政府建 设、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法治社会培育方 督全覆盖的天然优势。为解
18、决行政复议申请 范围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可以在未来行政 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时,设置专门条款解决 行政复议范围正面列举的具体化问题,以体 现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为复议法实施性立法的 基本定位。(二)申请人资格之放宽有关申请人资格,征求意见稿维持 T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行政相对人 和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与新行政诉讼 法上的原告资格规定保持一致,但申请人 资格认定仍存在两个难点问题。一是复议申 请人资格与诉讼原告资格是否全无差异?作 为程序性权利,申请人资格与原告资格本质 上均反映了裁决机构是否成认公民的具体请 求具备利用救济制度的价值及必要性过程。 行政复议行政司法属性的特质及行政监督功 能的主导
19、地位,决定了复议申请人资格的标 准宜采用比诉讼原告资格更为宽泛、灵活的 标准。至于标准的非同质化可能会引发复议 后又诉讼的程序衔接障碍问题,完全可以通 过重构复议和诉讼衔接机制的技术规那么予以 解决,否那么无异于舍本逐末、南辕北辙。二 是“保护规范理论”能否作为认定申请人资 格的判断标准? ”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 府行政复议案”成为我国适用保护规范理论 认定原告资格的第一案。“相较于将利害关 系等同于不利影响,将主观公权利以及保护 规范理论纳入,是我国行政审判在原告资格 领域的重大迈进”,但该理论适用在实现规 范性与事实性之间的调和,如何在确保法安 定性基础上,将更多“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
20、划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等方面还存在诸 多问题。正如前文所阐释的,行政复议“主 观为主、客观为辅”的定位模式,特别是主 渠道目标导向下实质性化解争议的现实追求, 就决定了对“利害关系”的把握,不应仅仅 通过法解释技术和请求权框架予以认定,客 观上行政侵权对依法行政底线的冲破,基于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系统内监督机关所独 具的行政自制权,决定了复议申请人资格应 当适度宽松化。对于承当行政行为后果或者 法定权利或正当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实际影 响且具有值得行政复议保护的利益,即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所涉行政侵权是造成损害后果 的相当原因,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的,均可纳入复议申请人资格范畴。四、程序
21、优化:兼顾公正与效率如何实现公正复议,一方面,建立行政 复议委员会可以显著提升复议主体的中立性。 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努力 实现“看得见的正义”。但复议程序不能完 全司法化,复议程序再造既要树立正当程序 的底线思维,又要确保便民高效的天然优势 不被弱化。征求意见稿设计了公开公正、灵 活简便的审理程序,具体涉及确立听取意见 为原那么的阳光复议、强化调解的普遍使用、 健全复议证据规那么以及新设繁简分流的二元 审理模式等,亮点突出。为最大限度解决好 规范性与灵活性间的关系,兼顾公正与效率, 复议程序之优化仍需进一步解决好以下两大 问题:1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与转化问 题。征求意
22、见稿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 了规定,并主要在举证期限及审理期限等方 面与普通程序作了区分。理论上,简易程序 适用是提升复议效率、节约行政本钱的必然 开展,期限的调整可视性强,但仍因进一步 关注复议案件审理内部流程优化问题,具体 应以改变复议机构以“办文”的方式“办案” 为突破口,通过简化行政组织内部流程审批, 以实质性提升效能性。其次,征求意见稿明 确听取意见为基本原那么,但从表达复议灵活 性和高效性的优势出发,未对听取意见方式 作出细化规定,既构成对原复议法书面审理 方式的根本调整,又区别于行政复议法实 施条例有关书面审与听证审的简单二元模 式。为提升简易程序使用率,既要对简易程 序的简易
23、标准形成法条表达,同时对简易程 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转化,选择权应同时赋 予申请人,而不是仅由行政复议机构单方决 定。此外,征求意见稿中复议委员会咨询范 围与听证程序适用范围重合度较高,复议委 员会委员是否参与听证程序,复议委员会案 审会是否属于书面审,符合简易程序条件但 申请人申请复议委员会审议程序等具体问题 仍需作出进一步规定。2 .强化行政复议调解的法治逻辑。为促 进“应调尽调”,征求意见稿明确行政 复议案件从立案到审理均以调解为基本原贝1J。 争议焦点首先是调解范围。笔者认为,从提 高复议实质性化解争议能力,特别是行政自 制权的应然逻辑,复议调解范围必然大于行 政诉讼调解范围。从现阶段行
24、政争议类型, 特别是有关房屋征收、违章建筑撤除、信息 公开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案件复杂性来 看,单一的合法与违法的二分逻辑,满足不 了老百姓的维权需求,强化复议机关积极调 解的能动性,非常必要。故复议调解范围无 需受羁束类与裁量类行为内在标准的羁绊, 而应在个案中兼顾行政决定违法程度、修复 可能性、官民合意可行性等维度综合判断, 除非涉嫌明显重大违法或调解危害公共利益 等情况。调解应当成为行政复议化解争议的 基本方式,即行政机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 基础上,可以从实际效果出发,采用简便、 快捷、高效而又诚信、规范的方式进行调解。 其次,要进一步细化调解程序规那么。法治轨 道上的复议调解必须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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