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东教授 解读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第72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采取的执行措施 条文释义、关联法条、新旧条文对照.docx
《杨伟东教授 解读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第72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采取的执行措施 条文释义、关联法条、新旧条文对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杨伟东教授 解读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第72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采取的执行措施 条文释义、关联法条、新旧条文对照.docx(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法大教授解读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分法第72条执行措施 条文释义、关联法条、新旧条文对照一、条文新旧对照行政处分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 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分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分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 束之日起计算。二、条文释义备注:本局部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理解与适用,杨wei东教授主编(中 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4月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3、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 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二条【执行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 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 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 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
4、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 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采取措施的规定。立法背景本次修订后本条新增内容有两个特点:一是与2011年制定的行政强制法以及其 他法律的衔接一致,如“加处分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法处理”“汇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等表述;二是行政处分执行的逻辑严 密,内容完整,强制力逐渐递增,是行政强制适当性原那么的运用,即选择最小侵害手 段实现行政处分目的,如果当事人依然不按期履行义务那么逐步递增强制措施力度。条文释义一、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一)行政处分决定的效力根据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行政处
5、分决定作出后,就具有了公定力、确定力、 拘束力和执行力。首先,是公定力,即行政处分决定一旦成立,除具有重大且明显的瑕疵外,原 那么上合法有效,在被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前,无论是当事人还是 第三人、国家机关都将其作为合法有效的行为予以尊重。其次,是确定力,指行政处分作出后,非依法律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它分为 形式上确实定力和实质上确实定力。形式上确实定力是指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后,当事 人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间经过后行政处分决定合法确定生效,不能 变动,当事人不得就该行政行为提起争议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实质上确实定力是指行 政处分决定生效后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不能对同一
6、违法行为再次给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也不能就同一事项请求变更。再次,是拘束力,即行政处分具有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 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必须对这种法律效果予以尊重,一方面,行政处分决定机关以及 其上级机关在行政处分决定未被法律变更或者撤销前,都要受到拘束;另一方面,当 事人负有服从的义务,按期履行行政处分决定。最后,是执行力,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依照法律规定,行政处 罚决定机关具有采取一定手段使处分决定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可以强制当事人履行 义务,这种强制执行有些是行政机关自行执行,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力可以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处分决定确定
7、的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 务的状态,如果当事人未按期自动履行,尚未实现作出行政处分追求的状态,也未实 现作出行政处分所依据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那么就需要强制执行。与当事人自 动履行义务相比,强制执行的损害要比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伤害严重,这是因为强制执 行是为了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 义务实现公共秩序、公共利益追求的状态。(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对于行政处分课加的义务,当事人应当自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如对罚款决 定,新修订的行政处分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8、罚款”。一般而言, 即使立法明确规定的履行期间,也应当由行政机关在行政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新 修订的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分的履行方式和 期限;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处分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分决定书载明 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 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一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或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即可能产生更不利 的后果,甚至最终由行政机关或法院依法进行直接的强制执行。如,当事人到期不缴 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这一措施即是针对逾期缴纳罚款的间接强 制执行措
9、施。不过,并非所有情形下,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就会产生强 制执行,尤其是直接强制执行。对于依法享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进行直接强制执 行前要事先进行催告,催促当事人自行履行行政处分所确定的义务。对于无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假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如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 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措施(-)可以采取措施的机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采取措施。作 出行政处分决定
10、的机关根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权,分为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和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强制 执行的机关是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二是法律明确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权。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目前,可以由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机关主要是公安、 海关、税务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也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按照行 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二是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 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可以采取的措施”是行政强制执
11、行还是行政强制措施本条“可以采取的措施”到底是行政强制执行还是行政强制措施有不同的看法, 其实“可以采取的措施”是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上位概念,其意指行政处 罚决定实现的各种手段、方法。1 .“可以采取的措施”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 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 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 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
12、时性 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 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通过定义我们可以得 出,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和财产的暂时性控制行为,行政强制执行那么是对当事 人人身自由和财产的剥夺。厘清二者界限,我们会很容易理解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行 政强制执行种类的差异。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 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 施”,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为“加处分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阻碍、
13、恢复原状;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通过以上规定比对本条,“加处分款” “划拨存款、汇款”“拍 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 强制执行方式”等“可以采取的措施”是行政强制执行。2 .“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法律没有授予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权,这就需要中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行政强制概念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执 行主体是法院而非行政机关,法院的非诉行政执行可以从行政处分法律效果实现的角 度认为实现了行政处分决定追求的状态。但是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于司法活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
14、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也明确指出人 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通过司法活动 实现义务履行的状态的一种措施。3 .“可以采取的措施”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催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到达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强制方式并非一成不 变,实践中的许多做法,如“黑名单”或“失信惩戒”等也是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方式,目前虽然未纳入法律范畴,但是启示立法者以开放的立场设定实现行政处分决 定的强制方式,而非局限在行政强制执行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等。同时从保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角度考虑,必须遵循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4 .“可以采取的措施”是涵盖行政强制执
15、行各种情况的上位概念“可以采取的措施”是此条各款的概括性表述,必须涵盖以上三种情况,即必 须能包容行政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还能包容行政强制的全过程。 所以“可以采取的措施”是涵盖各种能以强制的方式催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分决定义 务或者到达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措施。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是指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行政罚款义务,对当事人采取的通过加重 金钱给付义务负担催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措施。(一)加处分款的限制加处分款这一强制执行方式有四个条件:第一,加处分款是对罚款强制执行; 第二,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第三,加处分款的标准是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第四,加
16、处分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这一点是新增加的内容,与 行政强制法规定保持一致。加处分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是对加处分款数额的 限制,实践中因为行政机关的不催告,当事人长期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造成“巨额 加处分款”的现象,加重当事人的负担,明显不合理且难以执行。加处分款能否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其他种类的行政处分?加处分款也称为执行 罚,在实现行政处分决定的诸多方式中是一种催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方式,要优 于直接强制执行。由于加处分款的标准以确定的基数为前提,在诸多行政处分的方式 中,只有罚款是确定的,其他类型的行政处分如果有可以量化的标准未尝不可。(二)加处分款的性质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杨伟东教授 解读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第72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采取的执行措施 条文释义、关联法条、新旧条文对照 杨伟东 教授 2021 修订 行政处罚法 72 当事人
链接地址:https://www.taowenge.com/p-60364096.html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