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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 化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全面提高中医类别临床医师的 专业技能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 是为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 的中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掌握必要的西医学 知识和技术,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 师。第三条培养对象为拟在本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已 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需要接受培训的 人员。第四条 市卫健局
2、负责全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 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成立市毕业后中医 教育委员会,负责有关规范、标准的制定和业务技术指导。第二章 培训基地第五条 本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在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市卫健局定期开展培训基地评 审认定工作,定期抽查督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5 年进行重X认定。未经认定的基地不得开展培训工作。第六条 培训基地原则上设置在符合条件的三级中医 医疗机构,或以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为主联合申报。其中, 中医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中医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和公 共卫生机构共同组成。第七条各培训基地应成立培训专门组织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科
3、室,制定管理制度,加强基地建设, 落实专人负责培训工作,严格过程管理和考核,保证培训质 量。第三章 学员招录第八条市卫健局依据全市中医事业发展和中医类医师的岗位需求,审定各培训基地提出的招生计划,并统一 对外公布。第九条各培训基地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报名条件和招录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生,并将考试考核合格 人员报市卫健局核准后正式录取。第十条 市卫健局有权对各培训基地的招生名额(人 员)进行统一调剂;各培训基地有义务接受我局下达的指令 性培养任务。第四章 培训第十一条 培训时间为3年,分2个阶段。第一阶段 为临床轮训,第二阶段为专科培训,分中医内科、中医外科、 中医妇科、中国儿科、针灸科、推
4、拿科、中医康复科、中医 骨伤科、中医五官科和中医全科等10个二级学科。第十二条 培训采取理论学习、临床培训和跟师学习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理论培训以学员自学为主。跟师学习在 专科培训阶段进行。第十三条 培训内容和要求分别按照XX市中医类别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 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执行。第十四条 中医硕士、博士毕业生,根据其临床培训 经历和临床能力,可分别减少培训时间1年和2年。临床能 力测评不合格的,不得减少培训时间。在规定时间未完成培 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期限顺延,总的培训时间不超过5 年。第五章 考核第十五条 培训考核分为出科考核、师承考核和
5、结业 考核。出科考核和师承考核由培训基地实施。结业考核由市 卫健局统一组织。第十六条培训期间,培养对象应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第十七条完成规范化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市卫健局颁发国家统一格式的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 培训合格证书。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 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 政府、培训基地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因考核不合格等培训 对象自身原因需要XX培训期限的,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 担。第十九条由单位选送参加培训的培训对象(单位人),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培训基地给予适当工作补贴。培 训结束回选送单位,培训基地不得留用。第二十条对招录的无工作单位的培训对象(社会人),培训基地须与其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对象依法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和社会 保障,其工资奖金参照所在培训基地同类人员水平发放。第二H 一条 自2013年起,各级医疗机构X聘用的 中医类人员,均应参加规范化培训。各级医疗机构应逐步将 取得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 为X进人员聘任初级医师岗位和X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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