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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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定1 .总那么1.1 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 更好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防控商业秘密合规风险,促进创新,提高 企业竞争优势,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参照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企业商 业秘密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团体标准,结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 作经验,制定本指引。1.2 商业秘密属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最重要的核心资产,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商业秘密责任制度。1.3 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1.3.1 技术信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 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
2、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 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1.3.2 经营信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 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商业信息。1.4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工作遵循专业有效、全流程、动态、可溯 源的管理原那么。1.5 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经费,以保障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2 .职责情况。8.2 企业应制定商业秘密泄密或被侵权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紧 急应对流程,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应立 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 补救措施。8.3 企业发现商业秘密侵
3、权线索时,应展开内部调查,确定商业 秘密是否受到侵犯以及受侵犯的程度,并根据评估的结果确定维权的 途径和方案。维权途径可包括:(1)协商解决;(2)请求调解组织调解;(3)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4)涉及劳动关系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根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6)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7)向公安机关控告;(8)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9)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商业秘密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维权方 案可根据案件进展进行动态调整。8.4 企业在商业秘密合规风险发生后,应及时分析风险发生的原 因,寻找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中的缺漏和缺乏,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和 工作环节,防止商业
4、秘密合规风险再次发生。9.本制度由执行董事发布执行。附录: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 法就以下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 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 定
5、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第八百六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 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 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当保密义务。第八百六十九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 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 担保密义务。第八百七十一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 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 未公开的秘密局部,承当保密义务。第八百七十二条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局部 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 超越约定的范
6、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 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当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 密义务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让与人承当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 规定。第八百七十三条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 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 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当违约责任; 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 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 承当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受让人 承当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八百七十四条受让人或
7、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 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当责任,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 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
8、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 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 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 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 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 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 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当赔偿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9、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 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 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 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 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 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 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
10、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 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 得超过二年。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 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以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
11、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 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 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分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六、相关司法解释(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 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假设干规 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
12、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三)1.1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第一责任人,负责商业 秘密保护全面工作。1.2 知识产权部是商业秘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商业秘密。1.3 公司研发、经营、财务、人事、法务等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 门的商业秘密工作,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定专业岗位依照管理规定 履行商业秘密管理职责。1.4 商业秘密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开展商业秘密的评定、确 定和调整商业秘密的范围、制定和更新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开展商业 秘密日常管理、组织保密教育培训和保密检查、查处泄密事件等工作。3 .定义3.1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 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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