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地)县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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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市(地)县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细那么一、支持对象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二、支持条件在实施创新驱动开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提 升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 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成效明显,综合绩效考核成绩优秀的市 (地)政府(行署)及县(市)政府。三、支持方式及标准根据各市、县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 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 对排名前三的市(地)政府(行署),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 元奖励,对排名前十的县(市)政府,分档给予最高300万 元奖励,支持其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活动。四、工作程序(一)省科技厅建立创新
2、驱动开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 升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表。(二)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及业务数 据对各市(地)县创新投入变化情况、科技成果产出提升 情况及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创 新开展客观数据得分。(三)各市(地)、县(市)根据科技厅下发的通知 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科技政策扎实落地、科技政策出 台、科技招商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省科技厅根据各市 县报送材料确定科技工作主观评价指标得分。(四)省科技厅根据各市(地)、县(市)综合考评 得分情况,确定排名前三的市(地)政府(行署)及排名 前十的县(市)政府作为初步奖励名单,并履行厅会议审 议程序。(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
3、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确 定拟奖励名单,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 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 请示。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 序拨付资金。五、监督与管理(一)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地)、县(市)政府 结合地方实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可以用于科技创新平台、 科技园区、工程建设,或用于支持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 人员创新创业活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 赞助、投资、归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 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 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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