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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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正当防卫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分院(系) 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业 法学班级法本1802班姓 名指导教师2022年1月26日三、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困境及其原因在93份判决书中,认为正当防卫文书只有1份,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以构成 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进行辩护的,最终法院判卷的仅有3例,其中的大多数案 件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了。在认定该些案件时,法院的判决理由表现为:行 为人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要求,或者是原被告双方的主观故意具有斗殴性质,应当 是符合互殴的行为要件,不能够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从而造成了正当防卫在我 国司法实践中使用困难。(一)我国法律尚不完善1、成立正当防卫的界限不明确基于我国刑法规定,
2、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受限于个人法律素养 的不同,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对法律术语的理解存在差异性,如在法律条文 中,“不法侵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的文字本身 就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这也导致了相同的案件情况可以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造 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也在于文字表述的概括性,会随着语境而发生变化,导致司法 条文的应用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面对不同的案件,法官只能根据自身的文化水 平进行合理的理解解释。例如,重大损害,按照字面意思无法得出到底什么情况 下才算重大损害。2、“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认定困难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以防卫人当时的立场进行判断,要立足防卫 人防
3、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而不应以一个冷静的第三 人的事后立场去看待。假设是认定行为人符合防卫过当要件,那么需要受到刑法的规 制,因此必须要以严格的标准对防卫过当行为进行认定。根据我国立法规定,主 要是从两方面进行认定,一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该要件必须要符合公众 的认知,不得以特别人的认知作为衡量标准;另一个是“造成重大损害”。需要 将轻伤以下的损害排除在外,因此该种情况多是指重伤、死亡的侵害结果。鉴于 此可以看出,防卫过当认定的模糊性主要集中于如何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要件。但是我国刑法条文规定存在模糊性。无法为司法人员提供确切的审理依据。 同时在司法实践适用的过
4、程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甚至成为了法官自由 裁量的依据,稍有偏差就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以李金芳犯故意伤害罪和马某与孙杨李故意伤害案为例进行详解说明。在李 金芳案故意伤害案中,法院认为冯磊、何某、胡某某等三人上门寻衅滋事,李金 芳在拨打报警 后持刀躲在门后,在等待冯磊等人进入房间后,李金芳从门后 出现,并且用手中的刀具做出攻击行为,导致多名受害人遭受重伤。法院认为该 种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此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金芳的持刀动机 不当,并非是出于防卫目的,而是基于李金芳夫妇与胡某父亲的矛盾,同时冯磊 等人的诉求并非是故意伤害,而是要求李金芳夫妇进行抱歉即可,可以看出冯磊 等人的主观
5、恶意不大,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较为有限。法院由此判定李金芳的持 刀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要件,已经超出了限度要求,且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应当 符合防卫过当的要件。而在孙杨李的案子中,二审法院认为,在深夜九点左右,马某等人尾随孙杨 李至宿舍门外,并强行进入孙杨李的房间,期间孙杨李打 报警,在警察到达 现场之前,孙杨李用暖水瓶进行防卫,在打斗过程中暖水瓶炸裂,导致马某轻伤, 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也未造成重大损害,法院认定孙杨李为正当防卫,不负刑 事责任。上述两起案件的基本框架并未改变,雷同之处较多,但是司法人员的审理结 果存在差异。基于相似之处笔者做了以下几点总结:相同点(1)双方当事人在 之前存在矛盾纠
6、纷;(2)实施防卫的一方均及时报警,警察未赶到;(3)强行 闯入室内的一方人数众多但并未携带凶器;(4)两起案子造成的结果均为轻伤 或轻微伤,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同点:(1)两起案件中防卫人实施防卫的工 具不同。李金芳的防卫工具为刀,孙杨李的防卫工具为暖水瓶;(2)两起案子 中的防卫人的性别不同。考虑到女性在面对即将发生的危险,自身的力量太过弱 小,面对危险时只是顺手拿起了暖水瓶而造成不法侵害人的轻伤,所以对防卫工 具进行比照意义不突出。因此在认定防卫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时,需要从“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这一角度入手。而在上述的案件中,这一限度认定模糊,都是被 不法侵害者强行闯入家门后进行的防卫,
7、当被多个有着不法意图的人强行踹开房 门时,我们不可能对防卫者的要求过高,面对危险时同时顾及侵害者的利益。(二)司法层面的原因1、司法审判受到“唯结果论”的影响在上述整理的案件类型中,以“防卫过当”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相关 的案件数量到达了两件,其案件结果均是导致了重伤的结果。由此可以看出,法 院在认定防卫过当时,过于偏重考虑防卫结果,即表现出“唯结果论”的观点。在所调查的93份判决文书中,法院在审判时更多在意的是谁造成了死伤结 果,谁为死伤结果负责,对于防卫人的行为是否出于保护自身权益并未进行正确 认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司法人员审理案件多是表现出“唯结果论”, 而这也过分夸大了防
8、卫结果的重要性,具体表现为:只要是案件中出现了重伤、 死亡等结果,那么该案件的防卫人容易陷入到刑法规制中,从而受到刑法处分。上述观点落实到实践中,极易发生防卫角色互换的现象,即防卫人在实施防 卫行为时,存在防卫行为大于不法侵害行为的状况,由此导致了不法侵害人的身 体权益遭受了损伤,那么两方的角色可能存在变换,即不法侵害人沦为法律上的受 害者,而防卫人那么被认定是加害人,需要接受刑法规制。2、对防卫者的要求过于严苛根据正力防卫理论,司法人员在认定防卫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限度时, 要求行为人具有正确的认知,能够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持续处于不法侵害的威胁 之中,而这对于防卫人的认知水平提出了过高的
9、要求,是不切实际的。在面对突然发生的危险时,防卫人在没有防范的情况下容易精神紧张,在一 定程度上往往会丧失理智,丧失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力。2018年的于海明案,在 十字路口发生争执,刘海龙先下车到于海明面前辱骂推操,刘海龙经朋友劝解返 回车上时又突然下车对于海明进行殴打辱骂。尽管周边朋友不停的规劝,但是刘 海龙仍然是处于暴怒状态,并且将宝马车上存放的砍刀取出,对于海明进行攻击。 于海明为了保护自身平安,对刘海龙的砍刀进行夺取,并且做出了刺砍行为,导 致刘海龙的身体多处受伤。刘海龙在遭受到砍伤后,向宝马车的方向躲避,而此 时于海明仍然实施刺砍行为,但是均未砍中。刘海龙在跑出事发区域后,于海明 回到
10、宝马车旁,将刘海龙的手机取出,并且警察出警后,将相关的证据移交给警 察,包括砍刀与手机。在认定防卫人的防卫意识时,需要立足于防卫人当时的情境进行考量。在审 判实务中,法官审理案件是站在事后裁判者的角度去面对案件的,防卫是否过当, 应当站在防卫人当时的立场去判断,充分考量防卫人的心理认识活动,才能够做 出正确的防卫认知。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的时候紧迫的心理状态,防止 在时候以正常冷静客观的标准去判断防卫人当时的心理状态。3、对“互殴”的认定不明确在我国现行刑法条文中,并不存在关于“互殴”的解释和概念,也不存在关 于“相互斗殴”的相关字眼,与“互殴”有相似之处的是聚众斗殴,但是聚众斗 殴对人
11、数上有一定的要求,互殴不符合人数这一条件。对互殴的行为如果不仔细判别,就会与正当防卫混淆,因为互殴与正当防卫 在整体上有着很多的相似之处,所以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在经常用互殴来解决正 当防卫的问题。在选取的93份判决文书中,有关互殴的案例占比局部较大。在 案件中按照动手的先后顺序简单粗暴的认定双方为互殴,认定双方均实施了不法 侵害行为,所以就不能将案件定性为正当防卫。以王琦故意伤害一审(2019)豫0102刑初685号为例,被告人(附带民事 诉讼反诉原告人)王琦,和被害人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在扭打的过程中 被告人王琦将刘某右前臂扭伤,被告人王琦及其辩护律师称是刘某先骂人,并先 动手打人,且
12、刘某胳膊本身就有伤,刘某先掂酒瓶砸其,其抓住他的胳膊。刘某 属于特殊体质,手臂中有钢板,王琦并不知情,也不可能预料到,在刘某拿酒瓶 砸王琦时,王琦本能的抓着刘某的手臂拧一下夺下酒瓶,刘某胳膊骨折应属于意 外事件。法院在审理案件事实后,提出被告人王琦的行为存在暴力行径,与他人 发生身体上的冲突,并且导致了轻伤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宜认 定为正当防卫。案件发生的具体细节对对于认定被告是正当防卫还是简单的互殴至关重要, 如果法院只是简单的以互殴认定各类类似的案件,那么会是正当防卫制度变成真正 的“僵尸条款”,不利于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不利于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和培 育良好的社会风气。(三)
13、社会因素的影响由于我国传统文化中倡导“同态复仇”,导致民众观念中也认可这一思想, 如中国俗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因此假设是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导 致不法侵害人存在人身损害,那么对于不法侵害人以及家属而言,也希望防卫人受 到刑法的惩戒。而对于防卫人而言,自身的行为造成不当的危害后果,也负有歉 意,因此也愿意接受一定的刑法处分。这也导致在诸多正当防卫案件中,防卫人 认可法院的处分,通过该种方式也能够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也有了一个“交 待”。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谁闹谁就有理,谁死就是最大”的传统观念得到了 普遍的认可,而在正当防卫中,如果出现了违法行为人致死的情况,那么,法官 就会将原
14、本属于自卫的案子,变成防卫过当,减少舆论的影响,使受害人家属得 到慰藉。有的法官考虑了多种因素,不会直接面对当事人的是非,认定被告人犯 了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有的司法人员也考虑到被告人的防卫认知,认为被告人 在当时的处境下,难以把握防卫限度,尽管造成了一定的防卫危害结果,但是处 罚程度应当要从轻或者减轻。四、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意见(一)加快推进正当防卫的立法司法解释制定工作以正当防卫宗旨为核心要义,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明确诠释,有效为民众提 供规范的行为指引,也能够为司法人员提供确切的审理案件依据。由于各国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不一,导致各地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防卫限度认识上的混淆,为了有
15、效规避这一行为,必须要构建完善的立法体系, 推动法律制度的健全。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不但会对正当防卫的正确 运用产生不利影响,而且会对法治社会的开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正当防卫在法律上的应用,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正确认识和运用 正确的自卫行为的强烈需求。在司法解释中,我们要大力提倡社会主义的核心价 值和道德标准,即正义、友谊、互助。要及时将有关见义勇为的争议、认定标准、 处分原那么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及时实施,以促进自卫、保护见义勇为的正当 权利。(二)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引作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有关司法改革的决策 程序,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强化领导
16、监督、统一法律应用、提升诉讼质量、维护 司法公平的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在降低“同案异判”的情况下,有一定的指导作 用。案例管理在案例设计、处理、学术研究、培训等方面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引导系统有助于将法律与政策的协调统一。(三)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气氛我国是一个传统的文化强国,社会舆论、人情等因素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 了一定的影响,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并不强烈,但现实生活中却常常会出现一些民 众对判决结果的不满意。不同的案子,公众的关注程度也是不一样的,越是有争 议的案子,就越是会被舆论所左右。这也提醒了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仅 适用于严格的法律,而忽视公众的意见,也不
17、能过度地受到舆论的干涉,从而造 成判决违背了刑事责任与行刑相适应的原那么。在公众和公众的压力下,司法机构要做到公平、公平、有原那么,让民众对法 律充满了敬畏和信任。同时,法官应理性听取民意,适时发布案件信息,满足人 民群众对案件的诉求,对群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予以足够的关注和尊重,要 将引起社会舆论的案件公开透明化审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也能够实现法律的 权威性。维护法治社会的和谐与安定,不能仅仅依靠司法部门,而将司法作为“守护 神”,那么会使司法权力受到损害。司法机构要想在不迎合群众舆论的前提下,在 保持公众对其的尊敬、维护其公信力的前提下,要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充分考 量法理与情理之间的
18、关系,才能够实现社会秩序的有序化。10参考文献1李恩慈,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起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3期;陈妮,正当防卫的理论根据和法律地位,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1 年第4期;3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 第38-39页;4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5胡圣锭,论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硕士学位论文;钟菁,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解构,江西警察学院报,2020第1期徐光华,刑法培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年11月第一版第84-88 页;8王逸鸿,论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经济与社会开展研究,2020第29期 280 页;9葛雨
19、婷,简论防卫过当,法制博览,2020第24期9596页;10何萍论特殊防卫中的犯罪侵害载法律实务法学2009年第8期1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30页 12周光权“正当防卫的司法异化与纠偏思路”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5期; 13沃耘、关秀平民事正当防卫制度的去“僵尸化”与理论纠偏一一以民刑关 系为视角J.天津法学,2020,36(01): 16-23.14涉及的案件数据来源于“正当防卫”为关键词和“防卫过当”为关键词的中 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所得历年数据,无罪判决人数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工11作报告)15刘湘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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