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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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平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 解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适用 本方法。医疗事故的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1号)规定执行。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 置、公平公正、便民及时、属地管理的原那么,做到事实清楚、 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置恰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那么,尊 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
2、法权益。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机制,督 促有关部门依法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卫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 理,催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平安,指导监 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 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分。(三)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燃烧纸钱、悬挂横 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 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 依法带
3、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分; 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分;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 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分。在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 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处分;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定罪处分。(四)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 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分;构成非法拘禁 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分。(五)公然侮
4、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分;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 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 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分。(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 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分;危及公共平安情节严重,构成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平安罪的,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分。(七)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 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 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和
5、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办。第三章协商与调解第二十五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患方认为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要求医疗机构承当赔偿责任的,可以 选择以下途径解决:(一)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二)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患纠纷与患方自行和解的,其经济补偿、 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万元;索赔金额2万元(含2万元) 至8万元的,应中选择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解决;索赔金额8万 元(含8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 错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发生
6、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纠 纷处理事宜。协商应当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场所或者双方同 意的其他场所进行,由双方各自确定的代表参加。医患双方协 商一致的,应当签署协议书。患方参与处理医疗纠纷的人数应当不超过5人,超过5人 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作为代表。双方当事人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也可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纠纷发生 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并在24小时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保险 机构。承当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医疗纠纷 理赔部门,及时参与处理医疗纠纷。保险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 参加医疗纠纷处理,保
7、险机构不参加的,应当认可医疗纠纷处 理结果,不得拒绝按照协议、调解或者判决结果理赔。第二十八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卫计部门提出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规定处理,对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赔 偿调解。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 年内,可以向卫计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二十九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市医疗纠 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收到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 请予以受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
8、方 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三十条医疗纠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计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四)一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 定结果不服的;(五)已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予受理或者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 以下程序进行:(一)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
9、据需要可以 指定假设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主持 人或人民调解员有合法理由提出回避要求的,医疗纠纷人民调 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二)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调解场所进行调解;(三)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调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时间除外);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30个工 作日。调解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 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 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并根据需要组织调查、核实、评
10、估、论 证等活动,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 案,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帮助当事人自愿达 成调解协议。第三十三条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 事。医疗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 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 按指印,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 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承当医疗责任
11、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将协商协 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 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依据,在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并及时支付赔偿金。第三十六条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卫计部门和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医疗机构应当自达成协议 或收到调解书、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将医疗纠纷处理情况形成 书面报告,附具处理结果,报卫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 卫计、公安、司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 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协商、调解和处 理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随意承诺赔偿或 者给予赔偿
12、。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由卫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报告制度的;(二)未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的;(三)医疗纠纷发生后,未及时启动预案或者未按照预案 规定进行处理的;(四)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纠纷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 技术操作规范,导致医疗纠纷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计 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构成违反
13、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受到行政处分 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提供给相关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 息系统。第四十二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第四十三条医疗责任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足额赔付 的,由保险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分。第四十四条医疗
14、责任保险与理赔工作中,单位或个人弄虚 作假、收受或索取保险费回扣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 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失实报导、恶意炒作、煽动对立情绪,或 者网络用户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由医院和相关部门通报新闻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接到医疗纠纷报告、报警后,未及时采取相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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