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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履职实务问答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方式和做法一、开展视察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视察主要是两种:一是全面视察,也叫集中视察。通常在每年举行人大会 议前,全体代表进行集中视察,着重了解宪法、法律、 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 况,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 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了解的情况。有 的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的,有的是由本级人大 常委会统一安排,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具体组织。全面 视察可以使代表了解有关情况,为出席人大会议做好准 备。代表在视察过程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 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
2、人或者 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是持证视察。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表可以持代 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 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人民群众的 反映,可以持代表证就某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视察,视察 的内容、单位、时间由代表根据履职需要确定。最常见 的是,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参与对市场物价、食品卫 生、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商业和公共事业服务等各项 工作的视察,了解有关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存在 的问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规定代表持
3、代表证就 地进行视察,是为了方便代表在工作生活中了解情况, 发现问题,提出意见,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为了提高代表视察的质量和效果,实践中逐步积累了一 些成功有效做法:(1)视察前进行周密计划和充分的准 备,这是提高视察质量和效果的前提。(2)选准视察的 题目和内容,相应组织好参加视察的人员,明确视察步 骤。(3)在视察过程中,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可以向 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被视察单位应当作 出答复。(4)视察结束后,真撰写视察报告,提交给 本级人大常委会。视察报告一方面应对被视察单位的工 作提出积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另一方面应帮助反映 被视察单位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5)视察结
4、束后, 对代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这是 增强视察效果的重要一环。二、专题调研同视察一样,专题调研也是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 际了解情况、研究问题的重要手段,是代表知情知政, 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出席代表大会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做准备的过程;也是酝酿、准备、起草 并提出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是近年 来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丰富和发展。2010年修改代表法, 总结实践经验,肯定了这一做法,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 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 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乡镇 人大代表也可以根据统一安排,组织开展调研活动。
5、代表专题调研要突出重点,选准题目,有组织有准备地 进行。选好题目是成功开展专题调研的前提。选题总的 原则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 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来开展 调研。在具体确定选题时,要注意结合本级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报告中涉及的问题,专项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 代表提出的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集中又未解决 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 以及一段时期内的社会热点问题等来考虑确定。调研结束后,要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 这既是对调研活动的回顾和总结,也是对调研问题的又 一次系统研究,是调研成果的具体体现。调研报告应在 调研
6、组成员的全体参与下,共同完成。专题调研报告形 成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 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 反馈。三、列席有关会议 第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 议的时候,为了对议案进行更深入的审议,可以邀请有 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代表,就是与 审议议题有关的代表,实践中把握的标准是:一是代表 对常委会审议的议题比较关注,提出过相关议案或批评、 意见和建议;二是代表的职业背景和工作背景与审议的 议题有关,如相关问题的专家或长期在这一领域工作等; 三是代表对议题长期关注,对议题内容有一定的研究。 选择这些人大代表列席人大
7、常委会会议,对他们比较熟 悉的问题发表意见,并反映基层和群众对有关问题的意 见,有助于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议案更好地进行审议,使 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体 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同时,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 扩大了参政议政的渠道,更多地了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 情况,有利于代表加强对常委会的监督。第二,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及常委会会议。人大代表 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是代表密切与 原选举单位联系的一种重要形式。代表法第二十七条规 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 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 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
8、原选举单位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 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意义在于:方便代表与原选举单 位进行联系,了解原选举单位的各方面情况,并予以反 映;便于向原选举单位传达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 决议、决定等会议精神,有利于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沟通 和交流;便于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汇报代表工作,有利于原 选举单位了解由其选出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加 强对代表的监督。第三,列席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全国人大组织 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规定,全国人 大及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 若干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 究、审议和拟订有
9、关议案。代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 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 员会会议”。特别是审议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议案或报告时, 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 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可以更好地帮助专门委员会 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四、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及其他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可以 邀请代表参加,丰富代表的会外活动形式。执法检查是 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形成的、可以把工作监督和监 督法律实施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种监督形式。通过执法 检查,既能发现“一府两院”在执法中和工作上存在的 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改进工作;又能发 现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不足,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 法律、法规提出建议。监督法总结实践经验,将执法检 查上升为法律规定,成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 有效形式。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目的在于使代表更 好地了解常委会的工作,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形式。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其他活动,同样要以高度的政治责 任感,拿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积极参与。同时,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也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代 表联名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 关方面研究办理。有关方面应将研究办理结果答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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