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3年)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2023年)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4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工程名称: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 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 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 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 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 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 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
2、行 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 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 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 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 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 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 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
3、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经理, 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 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 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 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 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 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 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 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
4、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 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 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 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当 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 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工程经理7.1 工程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
5、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 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工程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 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工程经理应当采取 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 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当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 务。7.5 发包人可以
6、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经理。8、发包人工作8. 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 T条件,在开T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 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 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 中断道路交通
7、、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 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当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 2发包人可以将8. 1款局部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费用由发包人承当。8. 3发包人未能履行8. 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
8、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 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 责平安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 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 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
9、)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 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 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 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当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 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
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 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 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 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 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 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 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
11、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 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 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 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 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 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 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
12、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 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 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 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当发 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
13、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 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 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 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 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 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
14、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 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作为合同文件组成局部。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采取 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 容。U!15、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到达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 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 标准,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 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当。双方均有责
15、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 承当。16、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 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局部,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 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撤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当撤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 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 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 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当,相应顺延工期。16.4
16、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 人承当。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 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 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 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 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
17、应成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 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 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 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 格,承包人承当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1 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
18、车 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 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1.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 求,不参加试车,应成认试车记录。1.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 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 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5 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19、,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当修改设计、撤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 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 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撤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当 修理或重新购置、撤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 发包人承当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 安装和试车,并承当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 人承当。(
20、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 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平安施工20、平安施工与检查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平安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平安标准组织 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当。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并对他们的平安
21、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平安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的平安事故,由发包人承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平安防护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 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平安防护措施, 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当。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 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 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当平安防 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1.1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平安事故
22、,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 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当发生的费用。22. 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 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 人在协议书内约定。22.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以下四种确定 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 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单
23、价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 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 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4)本钱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本钱和酬金两局部,双方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本钱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改错误除外)造成的
24、费用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 4合同价款的调整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 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 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 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23.1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那么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 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工程,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 付。计划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 性消耗
25、和非实体性消耗局部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23.2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 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 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 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计),并承当违约责任。23.3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 扣。24. 4但凡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 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25、工程量确实认24.1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
26、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 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 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 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24.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 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特别提示1、本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 行方
27、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国家示范文本等 法律、法规、文件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承发包双方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承 发包双方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应认真审查并严格执行合同中每一条 款,其中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与结算、质量保修等关键性条款不得 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3、签定合同前,发包人要验看承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和企业资质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 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应加盖分公司(分部)的上级公 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4、本合同文本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 省建筑企业家联合会
28、共同制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建设厅指定 印刷企业印刷,并负责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和出售。 当事人需使用示范文本,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领 取。5、在山西省境内施工的建设工程应以本合同文本备案。25.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 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26、工程进度款支付25.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 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 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26. 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 同价款及其
29、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7. 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 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 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 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计)。28. 4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 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当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 览表,作为
30、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 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 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丧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丧失损坏由发 包人负责。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当有关责任。发包 人应承当责任的具体内
31、容,双方根据以下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当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 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当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 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局部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当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
32、的承包人损失,造成 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当。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 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 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 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由 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人采购的
33、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 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当。28.4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 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撤除或重新采购,并承当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 不予顺延。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 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
34、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 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以下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局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当,延误的 工期相应顺延。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 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当,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 计的更改及对材料
35、、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 承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 另行约定分担或提供。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 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 商确定。31. 2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1.
36、1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 款;1.2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 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 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 款报告已被确认。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 付。1.6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 那么
37、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1.7 7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1.1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 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1.2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当由自身原因造成 修改的费用。1.3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 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
38、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1.4 4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 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 竣工日期。1.5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以承包人提交 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验收的,发包人从第29天起承当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1.6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 1款至32. 4款办理。1.7 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局部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 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8 8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
39、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擅自使用时,以转 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1.9 9建设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 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33、竣工结算1.10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 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 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从接到竣工结
40、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工程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 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1.1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上述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对结算报 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那么视同认可。双方有争议局部在约定时间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按专用条款第37.1条约定采取仲裁或诉讼。1.12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
41、进行审查, 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13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 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当违约责 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照 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 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 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1.14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发、承包人对付款时间 无约定的,以下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33. 5. 1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5. 2
4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4. 5.3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发、承包人仲裁或起诉之日。33.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后,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 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 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 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当保管责任,发包人承当保管费用。33.7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 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从 双方起诉之日计付。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
43、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 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当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 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由发、承包双方在质量保修书内约定。34.2发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当过错责 任:34. 2.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34 . 2.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2.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34.3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 同附件。34.4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工程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方
44、式与期限,保修金是否计付利息以及 利息的计算方式;(5)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 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以下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 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 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当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 的工期o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 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
45、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以下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 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 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或计算方法。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当上述违 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
46、生 时的有效证据。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 包人承当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 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以下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 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 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 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
47、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 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 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 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 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 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H、其他38、工程分包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局部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 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局部分包。发包人推荐的分包人应经承包人考察最终确 定。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 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