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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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方法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设立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负责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各二级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三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可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老实守信;(二)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成绩优良,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按最高分计)到达2.0 (含2
2、.0);(四)学业成绩说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 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五)未曾因考试作弊或因在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完成工程、毕业设计(论文)等过程中 弄虚作假而受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或所受的处分已解除。第四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受处分学生在解除处分后不受影响),不能 授予学士学位:(一)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或行动;(二)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不能毕业。(三)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 0;(四)因考试作弊受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五)因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或完成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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