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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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秩 序,加强市场监管,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 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等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全省范围内依法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划拨等方 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及其管理适
2、用本方法,包括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以司法处置形式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应当遵守司法处置的相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 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遵循老实信用、公平 自愿、依法依规的原那么。第二章交易市场建设第四条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财政、住建、国资、司法、 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六章交易市场信息共享与监管第三十三条加强涉地司法处置工作衔接,
3、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的,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及 划拨决定书、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等情况。第三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 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处置前应征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宗地的权属、界址、用途等有关情况,以及出让价款补 缴等政策要求进行告知,提示存在的问题。处置信息可在土地二级市场交 易服务系统上同步公示。第三十五条 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 咨询、估价、经纪、测绘等服务,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 桥梁作用。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和监管,引导其
4、诚信经营。第三十六条加强市场监测监管与调控,建立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 监测监管制度,统计分析交易的数量、结构、价款、时序等信息;健全完 善公示地价体系,定期更新和发布标定地价,为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交 易税收征缴、监测调控市场价格等提供依据;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 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第三十七条强化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管理,加强土地投放总量、 结构、时序等的衔接,适时运用财政、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 体调控,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第三十八条 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实第10页共11页 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失信责任主体联合惩戒,弓I导诚
5、信交易,不断 健全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信用体系。第三十九条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当事人应保证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 合法、全面、有效,不得隐瞒重要事实。因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 材料引起交易纠纷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当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严禁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方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全省各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 会公布,限制其参与自然资源市场的相关活动。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 送
6、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那么第四十一条 依法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 押,可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第11页共11页 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有序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各 项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开展全省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工作,监 测监管全省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现有的不动产登记、 土地交易、政务服务等场所,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 立有形市场,汇集自
7、然资源、住建、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金融、公证、 评估、法律事务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设立转让、出租、抵押等业务事项一 站式办事窗口,打造“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核、统一窗口出件”的 服务模式。第五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全省土地二级市场交 易服务系统,提供线上信息发布、信息审核、交易竞价、成交公示、合同 签订、监测监管、统计分析等功能。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负责本地不动产登记系统与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衔接,实现 数据互联互通。鼓励和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接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 统,逐步完善土地二级市场服务功能。第六条 土地二级市场实行“线上+线下”交易模式,
8、建立“信息发布 -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发布和获取土地二级市场 信息;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委托公开交易。 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交易服务,鼓励和引导 市场主体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系统进行线上交易。第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当事人应当参照统 一合同范本签订书面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合同内 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 定。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八条本方法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 地使用权转让
9、,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 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 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 手续。第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未支付全部土地价款的;(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权属有争议的;(三)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 设工程,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未形成工业用地 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 建设
10、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五)依法实施收储或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六)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七)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未依法办理续期的;(八)不符合划拨决定书或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条件约定的;(九)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或者土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 约使用、建设等情形未处理完成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房屋建设工程 的,转让人提供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或属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主 管部门出具的已投资额到达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书面意见,可认定已达 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已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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