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协议书范本202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发起人协议书范本2022.docx(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钟祥兴利食品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甲方:钟祥市幸子食品乙方:程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 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甲乙双方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钟祥兴利 食品股份”(以下简称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第一条公司概况1、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钟祥兴利食品股 份”,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假设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 机关核准的为准。2、公司住所拟设在湖北省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4、责任承当:本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 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当 责任。第二条公司
2、经营范围承当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 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防止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 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局部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 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 火灾、旱灾、台风、的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管曾否宣战)、 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 合同的原那么、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 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
3、 合同相抵触。第二十二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 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 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效力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一式2份,甲方、乙方各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至此,以下无正文)(本页为钟祥兴利食品股份发起人签字盖章局部,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2015年12月1
4、0日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加工、销售, 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调味料(半固态)生产及销售,农副土 特产的收购(不含粮食收购)、加工与销售。第三条股权结构1、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2、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100%。3、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4、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5、公司拟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申请股权挂牌,发行股 票为100万顾,具体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发行为准。第四条股份类别股份公司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成立时设定为人民币普通股,同股 同权、同股同利。第五条 发起人认缴数额、比例甲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60%的股权,按有限责任
5、公司截 止至2015年12月10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60 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60%;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 止至2015年12月10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40 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40%;第六条缴付时间在荆门市工商局批准设立股份公司后3日内,应由注册会计师对 股份公司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以确认各方对股份公司的投资额及持 股比例,并由股份公司向各方发给出资证明。第七条筹备委员会(一)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 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筹备委员会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 动。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
6、行日常工作制。(二)筹备委员会的职责1、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2、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3、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平安性。4、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 暨第一届股东大会。5、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 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 理的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三)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假设 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 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 通过。(四)筹备委员会自
7、合同书签订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 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 散。第八条组织机构1、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2、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3、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4、股份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第九条发起人的权利1、共同决定有限责任变更为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2、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 意见;3、当其他发起人违约或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4、在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各发起人即成为股份公司的普 通股股东;5、各方根据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发起人和股 东应当享有的权利。第十条发起人的义务1、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股份公司设立活动, 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起设立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2、应及时提供为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 的全部文件、证明,为股份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3、在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 定,各发起人作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东承当发起人和股东应当承当 的义务和责任;4、发起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 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5、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负连带责任;6、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
9、负 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7、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 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费用承当1、在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发起人共同进行 预算,并详细列明开支工程。2、实际运行中按列明工程合理使用,各发起人相互监督费 用的使用情况。待股份公司成立后,列入股份公司的费用。第十二条财务、会计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 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
10、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 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缺乏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领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 章程规定不
11、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8、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 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愿或不能作为股份 公司发起人,而致使股份公司
12、无法设立的,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 除应由该方承当公司变更类型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有限责任公 司以及其他履约的发起人所造成的损失。经其他发起人同意,该违约 方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可免除该责任。 第十四条声明和保证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 拥有的合法财产。(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 实、准确和有效的。第十五条保密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 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
13、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 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 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 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局部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3年。第十六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 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 采用 (书信、 、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 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的址如下:程世伦(代表钟祥市幸子食品),身份证: 的址:湖北省钟祥市张集镇张集大道, : 0程治,身份证:的址:湖北省
14、钟祥市张集 镇张集大道 :3、一 方变更通知或通讯的址,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那么,由未通知方承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O 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 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 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30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局部。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 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那么,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当。 第十八条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各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各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其他方书面同意之前,
15、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其他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九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 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 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局部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阻碍 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 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 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 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 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 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 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 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 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 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那么各方可协 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 方无须为此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