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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s口市电梯平安管理条例2022年5月1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周口 市电梯平安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一 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人员修改条例(草案),形成了 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进立法公开化,切实提高立 法质量和效率,现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6月1日至6月20日二、意见反应方式.来信邮寄地址:周口市川汇区莲花路中段人大综合楼.电子邮件:zksrdfgw163. com附:周口市电梯平安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
2、求意见稿)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住宅小区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中列支;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缺乏的,由电梯使用 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承当。第 二十一条 (乘用人行为)电梯乘用人应当平安、文明 乘用电 梯,遵守电梯平安考前须知和警示要求,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二)在轿厢内嬉戏、蹦跳、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 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三)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四)撤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平安注 意事项或者电梯平安相关的标志、标识;(五)未采取平安防护、防洒漏措
3、施运送装修材料等易造成电梯损坏 的物品;(六)其他影响电梯平安、文明使用的行为。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平安、文明使用电梯履行监护职责。第 二十二条(维保单位责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平安性能负责,确保维护保养质量,遵守以下规定:(一) 按照法律法规、平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要求,以及维护 保养合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二) 进行现场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落实现场平安保护措施, 保证作业平安;(三)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存 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或者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更 新的,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当地特种设备平
4、安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四)定期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和培训,建立作业人员培 训教育档案,培训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规定时限;(五) 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维护保养单位;(六)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频次较高的电梯以及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 的电梯,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维护保养项 目;(七)服从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的调度,接到故障通知、事故报告或者电梯乘用人求助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实施救援;(八)法律法规以及平安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自用电梯)鼓励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 电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为非
5、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 使用的电梯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 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责任)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 遵 守以下规定:(一)确保其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二)在本市首次开展电梯检验、检测业务的,开展业务前按照要求 将单位、人员、设备等信息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平安评 估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同时与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实 现数据共享;(四)检验、检测、平安评估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 及时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书面告 知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采取
6、相应措施,并向电梯所在地特种 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六)法律法规以及平安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第 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电梯生产、使用、 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 故隐患的,依法及时处理。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院、商场等公众聚集场 所以及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二)故障频发或者 被屡次投诉的电梯;(三)发生过平安事故影响平安运行的电梯;(四)高层以上建筑物安装的电梯;(
7、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第 二十六条 (约谈机制)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 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 部门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一)发生电梯事故的;(二)存在严重平安隐患的;(三)屡次被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的;(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被约谈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电梯平安责任,消除电梯平安隐 患。第 二十七条 (事故公示)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事故公示制度。自事故调查处理结束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社会公布电梯事故发生情况,内容包括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发 生事故的电梯编号、时间、地点,以及对事故发生
8、负有责任的电梯使 用单位、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第 二十八条 (应急处置、救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制定 电梯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制定本单位电 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催促其按照平安技术规范要求每半年至少演练 一次。电梯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应当加强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建设,保持 应急救援 二十四小时畅通,按照相关规定指挥、调度、监督电梯 应急处置或者救援。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平安运 行状况。第 二十九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平安违法行为 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
9、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 报。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平安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 诉举报 ,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第三十条(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 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 处分。第 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安装电梯和公众 聚集场所在用电梯未设置符合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的,未配置备用电 源或者电梯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 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令 限期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第 三十三条 违反
10、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至第六项规定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 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 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七条负有电梯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 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11、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 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 录确定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和杂物 电梯等。本条例所称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一) 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电梯;(二) 主要部件、平安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的电梯;(三) 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继续使用的电梯;(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五) 因电梯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22年6月1日附件:周口市电梯平安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12、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梯平安管理,预防和减少事 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包括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 检测、应急处置、平安评估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 全工作的领导,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平安监督管理职责,建立 协调机制,解决电梯平安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平安工作纳 入年度平安生产责任考核,并保障人员、装备、经费需要。乡(镇)
13、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 全相关工作。第四条 (部门职责)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 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平安相关工作。第五条 (新技术应用)市级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电 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等单位,运用大数据、 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平安监督管理系统,逐 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平安追溯体系和公共服务机制,提高电梯 平安工作数字化
14、、智能化水平。第六条 (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组织开展电梯平安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平安法律法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平安公益宣传,增强社 会公众平安文明使用电梯意识。学校、幼儿园 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电梯平安知识作为平安教育的重 要内容,培养学生和幼儿平安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加强电 梯平安使用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平安使用电梯。第七条 (责任保险)推行电梯平安责任保险,鼓励电梯使用、维护 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平安责任保险,提高电梯平安 事故赔
15、付能力。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商场、餐饮场所、宾馆、养 老机构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平安责任 保险。第八条(行业自律)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进 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提供电梯平安培 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协助、配合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 平安评估等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开展,提高行业服务水平。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 公开承诺。第九条 (工程设计)电梯的选型配置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 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 相适应,满足急救、消防、通信、
16、无障碍通行、防渗漏等要求。第十条(信号覆盖)电梯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电梯轿厢 和井道的移动通信信号覆盖。杂物电梯除外。推进在用电梯轿厢和井道实现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第十 一条 (设施配置)新安装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在用电梯,应 当在轿厢内设置符合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并配置备用电源或者电梯 自动救援操作装置,鼓励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杂物电梯除外。其他在用电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加装前款规定的设施、装置。第十 二条(电梯加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 政府引导、保障平安的原那么,并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建筑、消防等规 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符合条件的既有多 层住
17、宅增设电梯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合会审机制,协同推进既有多层 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实施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 三条 (技术障碍)电梯生产单位、经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 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 使用和维护保养。第十四条(生产单位责任)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平安性能负责, 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平安使用培训服务;(二)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平安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 如实 记录;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平安运行 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 存在严重事
18、故隐患或周期性重复停梯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并向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平安的同一性缺陷的,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并向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法律法规以及平安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第 十五条(使用单位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平安 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岗位责任、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等平安管理制 度和电梯平安技术档案,按照规定设置平安管理机构、配备平安管理 人员,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二)在电梯轿厢内标明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和救援 、电梯平安 使用考前须知、警示标志、登记标志等;(三)在
19、电梯层门、轿门显著位置张贴平安标志、标识;(四)确保电梯应急照明、紧急报警、视频监控装置有效使用,视频 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使用和管 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五)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和监控措施;(六)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接到紧急呼救时,立即按照应急专项预案采 取措施,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同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并及时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七)法律法规以及平安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指定电梯使用单位。第十 六条 (修理、改造)有以下情形之一
20、的,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其他 获得相应许可的单位 进行安装、修理、 改造:(一)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已被撤消许可证件的;(二)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不具备相应资质;(三)需要立即消除平安隐患,且无法及时与原电梯制造单位取得联 系;(四)原电梯制造单位无法提供安装、修理、改造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不得移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电梯,不得移装:(一) 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二) 经过非法改造、修理的;(三) 到达设计使用年限的;(四) 技术资料不齐全的;(五)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六)法律法规以及平安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十八条 (平安评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21、,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电梯检验或者平安评估:(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二)故障频发影响正常使用的;(三)到达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四)其他需要进行检验或者平安评估的。因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影响电梯平安运行的,电梯使用单位可 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电梯检验或者平安评估。检验机构在电梯检验或者平安评估后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或者报 废的意见。通过检验或者平安评估 的,应当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可以继续使用。第 十九条 (电梯停用、启用)停用电梯 或者被特种设备平安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停用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切断电梯主电源并在 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停用期超出规定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 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停用期未超出规定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电梯 维护保养单位全面维护保养并自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启用。在用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限超过规定检验日期的,使用单 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停用、重新启用手续。第 二十条 (维护费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承当电梯日常运行、维 护保养、修理、改造、检验、检测、平安评估、平安责任保险等相关 费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