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1年版)》.docx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1年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1年版)》.docx(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附件1:江西省建设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适用规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设行政处分行为,保证公平、公正 地行使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分的合法性、合理 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 合本省建设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规那么。第二条 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规划、市政、园 林、房产、市容、城管等)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 政处分,适用本规那么。第三条 本规那么所称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是指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分时,在法定的处分种类、处分幅度 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 整改措施等因素
2、,合理确定处分种类、处分额度或者不予处 罚的权限。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 那么:(一)公平公正原那么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 近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分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分种 类及处分幅度应当基本一致。行政执法行为要做到同等情况 同等对待,防止和防止不同情况相同对待,或者相同情况不 同对待等随意处分的现象。(二)过罚相当原那么实施行政处分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 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 法定的处分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分。(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那么在行使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时,做到
3、以人为本,既要制裁 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四)程序正当原那么在行使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 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 救济权。(五)综合裁量原那么在行使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 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 为处分与否以及处分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 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分。第五条法律适用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的处分,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 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新出台
4、的 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 规范予以处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分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 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六条行政处分幅度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 范围内分为一般处分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分适用,从重处 罚适用。第七条行政处分细化标准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分时,原那么上应 当按照江西省建设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 简称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分的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 其予以一般处分。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 的,应
5、领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一般行政 处分。第八条行政处分告知制度实施从轻、减轻、从重处分时,应当在送达行政处分告 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从轻、减轻、 从重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九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处分:(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 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分的。对上述第(三)项情形,应当予以告戒,并登记违法行为。第十条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西省 住房 城乡建设 系统 行政处罚 裁量 基准 适用 规则 2021 年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