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减灾设备公司治理【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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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防灾减灾设备公司治理防灾减灾设备公司治理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3二、 抢险救援能力提升工程4三、 必要性分析9四、 股东会权利10五、 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及运行机制11六、 股东16七、 股东权利22八、 加强和发挥我国工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25九、 工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26十、 员工参与制度的模式27十一、 西方国家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30十二、 母公司与子公司34十三、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机制38十四、 企业集团定义与特征41十五、 企业集团的类型48十六、 关联公司之间的协作机制50十七、 母公司滥用关联交易形式52十八、 公司简介55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56公司合并利润
2、表主要数据56十九、 项目基本情况57二十、 法人治理结构63二十一、 发展规划72二十二、 人力资源配置75劳动定员一览表76二十三、 SWOT分析77一、 产业环境分析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潮流,依托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政策和体制优势,深入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全面增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再创新能力,加快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部创新中心。(一)推进科技创新格局与国际接轨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构建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的科技研发体系、科技人才培养体系、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和科技创新评价体系,提升在全国乃至全球的科技竞争优势。到2020年,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
3、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2.8%,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25件。(二)推动科技创新成果与产业接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着力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将科技创新的“长沙资源”转化为“长沙优势”。到2020年,重大科技成果本土转化率达3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35%。(三)推动科技创新生态与市场接轨着力完善各项制度和政策安排,构建以市场为主导的科技创新生态,让机构、人才、设备、资金、项目都充分活跃起来,形成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二、 抢险救援能力提升工程1、灾害抢险救援队伍建设。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但我国应急救援队伍
4、建设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薄弱,应急救援队伍布局与灾害风险分布尚需优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能力有待加强,社会应急力量亟待规范发展。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建设。依托自然灾害工程抢险基地和专业施工领域大型企业,建立堤防险情抢护、决口封堵、闸门抢险、堰塞湖应急处置等专业化队伍名录,在洪涝、地质灾害频发易发地区建设区域性平战结合的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加强工程抢险技能训练基地建设,建立联防联训机制,强化专业应急抢险救援装备配备,全面提升工程抢险救援能力和水平。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中国国际救援队、中国救援队、中国救援机动专业支队等力量,支持国家级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发展。建设新疆喀什国际地震救
5、援实训基地,升级改造国家地震紧急救援训练基地、兰州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在四川、云南、西藏、青海、新疆等地震高发区以及京津冀等重点地区,建设一批具备地震救援能力的专业救援队伍,增加关键救援装备配备,提升地震灾害抢险救援水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森工企业、地方专职森林草原灭火骨干队伍,在重点区域建设区域性机械化森林草原灭火队伍,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强化应对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能力。在重点林区建设若干国家森林防火野外实训基地,配备专业灭火设备。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制定出台加强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的意见,开展社会应急力量专业技能培训,鼓励社会应急力量深入基层
6、社区排查风险隐患、普及应急知识、参与应急处置,推动将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和保险范围,在道路通行、后勤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推进灾害信息员等防灾减灾队伍建设,加强专业培训,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保障机制,提高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递、组织群众避灾避险能力。加大防灾减灾社会责任义务宣传,引导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广泛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并积极发挥作用。2、灾害抢险救援技术装备建设。我国地震、洪涝等灾害多发频发,应急抢险救援任务艰巨、环境恶劣、难度极大,特别是恶劣水域环境、高海拔高寒山区、偏远地区的重特大灾害抢险救灾技术装备要求极高。目前,支撑抢险救援的应急交通通信、生命搜寻
7、、险情处置和个体防护等专用装备配备较为短缺、适用性先进性不够,严重制约应急抢险救援实效。专用抢险救援装备研制。针对恶劣水域环境、高海拔高寒条件、堤防险情巡查和溃口封堵、堰塞湖抢险处置等,研制应急抢险救援装备、抗寒抗冻防护装备、溃口封堵抢险装备、涉水抢险多属具多功能装备等专用抢险救援装备。重点强化智能抢险机器人、远程遥控决堤封堵、深水高分辨率探测、高原型大载重无人机、高原复杂地形大型设备空中吊运等抢险救援亟需装备的研制与应用推广。应急交通保障装备研制。针对山区河流、高山峡谷、高海拔高寒偏远地区地质、洪涝等自然灾害,研制配备大型模块化全地形水陆两栖抢险救援装备、大跨度滚石障碍物快速抢险处置装备等。
8、综合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物联网等技术,研制性能稳定、机动性强的应急交通保障装备。应急指挥通信装备研制。针对地震、洪涝、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研制配备轻型卫星通信装备、大带宽快速自组网通信技术装备、水下通信技术装备、地铁及城市深层地下空间通信技术装备、多队伍协同通信技术装备等,提升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紧急生命救援装备研制。针对紧急生命抢险救援,研制配备大面积空中生命探测装备、涉水远程医学救援装备、航空用便携式紧急医学救援设备、特种应急抢险救援破拆装备、复杂地形灾害应急救援机器人、灾害狭窄废墟生命搜索装备等紧急生命救援装备。推进内陆湖泊深水救捞能力建设,实现深潜装备轻型化远程投送。3、灾害抢
9、险救援物资保障建设。应急物资保障是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应急物资储备仍相对不足、总体规模不够、种类单一,应急物资储备布局亟待优化,应急物资市场和社会保障作用发挥不够,产能保障和调运能力不足,这些短板仍需进一步完善。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在中央层面,改扩建现有12座中央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提升35座通用储备仓库,建设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综合性国家储备基地,保持30大类440余个品种的中央应急物资储备规模。在地方层面,结合实际需求和建设条件,改扩建现有应急物资储备库,解决应急物资保障紧迫需求,重点完善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灾害高风险地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物资产能提升工程。
10、依托国家应急物资管理平台,搭建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数据库。开展区域布局产能调查,鼓励各地区依托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等,优化配置应急物资生产能力,重点加强西部地区、边疆省区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建设。物资调配现代化工程。依托应急管理部门中央级、省级骨干库建立应急物资调运平台和区域配送中心。充分利用社会化物流配送企业等资源,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运输力量建设,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健全应急物流调度机制,提高应急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探索推进应急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完善应急物资配送配套设施,畅通村(社区)配送“最后一公里”。4、应急资源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目前,全国主要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
11、、应急避难场所等抢险救援资源信息尚未全面统计,难以统筹管理和调配,应急资源智能化信息化科学管理不够,对高效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救援支持力度不足,亟需加强全国应急资源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应急资源利用效能。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信息化建设。统计梳理现有自然灾害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行业专业化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应急队伍分级分类、力量评估、登记建档。建立各级各类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名录数据库,建设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信息系统,开展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配置、路线时间规划等关键功能研发及应用。应急装备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应急装备物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围绕应急装
12、备研制、配置、推广和应急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运输、发放、回收等各环节,开展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构建应急装备物资供需匹配、适用分析、智能调配和物流优化等关键模型算法,实现业务化推广应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全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和相关标准规范,充分利用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和场地空间资源,推动各地科学合理规划、高标准建设应急避难场所,重点加强综合性、室内型和农村应急避难场所的推广建设。开展全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情况调查,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化、账册化、动态化管理,形成平时管理、灾时指挥和公众查询功能。三、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
13、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
14、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四、 股东会权利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
15、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五、 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及运行机制由于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而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必须形成自己的意志,因此股东会只能通过会议的方式来形成决议,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显然股东会与股东会会议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股东会是指公司的组织机构,而股东会会议是指股东会的工作方式,是股东会为了解决公司的问题,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的章程而召开的会议。(一)股东会会议类型股东会会议一般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类。(1)定期会议,也称为普通会议、股东会议、股东年会,是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必须召开的股东
16、会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应该召开一次,以便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且与公司的财务核算年度相互协调,通常是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召开。(2)临时会议,也称为特别会议,是指在必要时,根据法定事由或者由于法定人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是相对于定期会议而言的。法律规定的法定人员有三种: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这里的“以上”包括本数,若是由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还应当由监事会做出决议。这三类主体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董事会应当履行召集职责,
17、使股东会依法召开。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当某些事由出现时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比如公司需要就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或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或公司的董事、监事少于法定人数,或公司董事、监事有严重违法行为需立即更换等情况。(二)股东大会的运作1、会议的召集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会议体机关,其权利的行使需召开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会议。但由于股东大会的性质以及公司的正常运营需要,股东大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经常、随意召开;另一方面,股东大会制度是为维护股东权益而存在,也应该在必要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以防止该制度被不合理“架空”,损及股东利益。因此,由法律规定合理的股东大会召集制度便成为了必要。一般认为,股东
18、大会的召集制度是关于股东大会召集条件,召集权利人,召集通知等各项规定的总和。规定合理、科学、完备的召集制度,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以及股东大会和公司的正常运作意义重大。(1)会议的召集人我国现有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
19、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召集通知和时间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所以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要通知,这样才可能保证股东知情并来参加会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2、会议的议事规则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权力是通过股东会会议来行使的,股东会会议对于公司来说是很重要的,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有一定的议事规则,主要包括:股东的出席率。股东的出席率是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占全体股东的百分比。法律为了保护
20、广大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大股东运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优势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规定股东会会议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股东出席才能召开,这样通过的决议才合法有效。对于股东出席率,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表决要求。一项决议的通过要经过股东会会议的决议,而在表决时一般都要求经过出席会议的多数表决通过,学界称此为多数决规则。多数决规则又可以分为简单多数和绝对多数。简单多数是指一项事件的通过只需要简单多数,即1/2通过即可。绝对多数是指一项事件在表决通过时,要求绝对多数(2/3)同意才能通过。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
21、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对一般决议的表决要求规定得不是很严格把它赋予给了公司自己去解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2、表决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表决方式的规定较为灵活,给予了充分自由。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方式包括:一是本人投票制与委托投票制;二是现场投票制与通讯投票制;三是直接投票制与累积投票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
23、议,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会议记录。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以备后续查阅参考。六、 股东(一)股东的概念股东是指公司投资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投资者通过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股份而获得股东资格,主要包括发起人的认购、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的认购、公司成立后投资人对公司新增资本的认购
24、。(二)股东资格的确认依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须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姓名或名称应当记载在公司章程中,一旦投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中,则该姓名或名称所代表的人或公司、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应该是公司的股东,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表明记载有误。(2)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通常可确认股东资格,但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这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3)股东出资须具备合法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所有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所有权等出资后必须依法经合法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取得验资证明,这是具有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4)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中载明股东或发起人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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