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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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维护管理, 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平安,根据城市道路 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 管理工作。挖掘城市道路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定和本方法。第三条【释义】本方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 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挖掘 城市道路,就是指工程建设及其他原因需挖破城市道路的行 为,包括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非开挖(拉管、顶管等)、地 质勘探等作业。【例外】开放式小区、物业小区内道路挖掘管理由权属 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
2、责。第四条【职责划分】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全市城市道路 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管养的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和修复 工作;仙游县城市管理局、各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以下统称市政维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城 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除市级管养的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和修 复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 执法部门和城市管线建设维护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 律法规,协同做好挖掘城市道路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监督】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建设单位或个人应 当服从、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福建省城 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进行施工。第六条【管线统筹】 新建、改建、扩建、大
3、修的城市 道路建设单位在施工设计阶段,应主动摸清各地下管线部门 需求,结合工程建设一并配套到位。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改 造或管线施工,应统筹考虑建设综合管廊。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除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或管廊 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不再批准建设单位挖掘道路埋设 管线。第七条【计划管理】 电力、自来水、污水、燃气、通 信等管线建设单位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2月底前向城市 道路产权单位书面报送半年挖掘城市道路总需求计划。涉及 市政设施提升改造、老旧城区改造等重点工程的,在立项并 明确建设单位后应立即报送。市、县(区、管委会)在服务企业、招商引资中,应积 极了解工程水、电、气及其他市政管网的接入需求
4、,凡同一 道路同期挖掘的工程,必须统筹一并实施,防止反复开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各建设单位报送的城市道路 挖掘施工计划,统筹编制挖掘城市道路半年计划,组织相关 部门审查后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相关平台予以公布。第八条【审批收件材料】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应提供以 下资料:(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政许可申请表;(二)挖掘道路的总平面布置图和施工组织设计;(三)涉及基础施工的工程必须提供挖掘影响范围内的 地下管线放样资料(地下构筑物、基槽、桩基主体施工图等);(四)挖掘城市道路车行道或者中断人行道通行的,必 须提供有效的交通导流方案。第九条【审批分工】 道路挖掘许可按照“一窗受理” 联审联批的方式办
5、理。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统一受理后,根据道路挖掘影响的情况,将许可申请材料同时按以下 职责进行分派给相关单位 (一)城市道路维护单位对挖掘城市道路事项进行审核, 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二)涉及长距离管线工程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规 划许可意见;(三)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涉及对与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工程,以及排水工程工程申请接入市 政排水管网的,提出城市排水指导意见;(四)涉及挖掘城市道路车行道或者中断人行道通行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导流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指导 意见;(五)城市管线建设维护单位,对挖掘施工范围是否影 响地下管线平安进行审核。第十条【
6、联合踏勘】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破路施工方 案和施工计划,市政维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联合踏勘工作计 划,由市、县(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开出联合踏勘 通知书,并牵头组织联合踏勘。各相关单位派出踏勘人员 在制定时间、地点进行踏勘,并当场提出踏勘意见;无法当 场提出踏勘意见的,应在踏勘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踏勘 意见。无故缺席联合踏勘或超时提交踏勘意见的,视为默认 踏勘结果,并承当默认后果。(一) 设;(二)(三)重点工程、重大公共建设工程、重点国防军事建第十一条【不予许可情形】 除以下特殊情况外,新 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 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予道路挖掘许可:紧急抢修;营
7、商环境(企业办理水、电、气、通信);(四)民生工程(社区需求);(五)施工工期少于5日、非机动车道上的点状施工。以上情形,需按城市道路养护职责划分,经市、县(区) 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紧急抢修】因防汛救灾、燃气、自来水、 电力抢修等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生命财产平安造成较大损失或巨大社会影响的情形,需 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莆田市工程建设工程审 批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并通知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和水、电、 气管廊业主现场踏勘后,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可先行 施工。挖掘施工应限于损失特定范围,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 关手续。第十三条【禁止性条款】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
8、不得有以 下行为:(一)影响城市道路设施的结构平安、正常使用功能和 检测维修,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二)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废料等排入雨水口和 边沟;(三)擅自移位、损坏地下管线标志、测量标志、文物 保护标志等设施;(四)违反燃气、电力、通信、排水、管廊、桥隧、地 铁等市政设施的平安保护规定。第十四条【信用管理】 申请单位或个人因违反城市道 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存在违章未处理记录,或未按规定缴 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不予许可。第十五条【新技术倡导】 建设、施工、道路养护单位 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科学组织施工,推广、应用“四新”技术, 提高文明施工水平。鼓励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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