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15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735-760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执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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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735-760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黄薇主编,全国 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典型合同分编融资租赁合同 章条文释义”的主体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的规定【条文释义】融资租赁这一名称是从英文fin
2、ancelease翻译过来的。finance 一词意为财政、金融,也 可译为筹集资金、提供资金。因此,financelease通常译为融资租赁,也有的译为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兴的租赁形式,自20世纪5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至今,已有70余年的 开展历史。20世纪80年代初,融资租赁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开始出现。1981年,我国成 立了第一批专业租赁公司,包括中国东方租赁和中国租赁等。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鉴于其复杂的法 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 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
3、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 者两个以上的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我国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拟一致的看法后, 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 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 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对出卖 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出租的财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 物的使用收益,从而到
4、达融资的效果。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这种合同被冠以“融资”的称号。第二,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 需向第三人购买标的物,但其购买的直接目的是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自己使用收益。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买卖合同之处。第三,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为使用 收益,并须支付租金。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该种合同的名称中含有“租赁” 一词。比拟法上的新趋势是将融资租赁视为保存所有权交易的一种,从而纳入动产担保体系之 条例的公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也相应修改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方法,该方法第35 条规定:“权利
5、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参照本方法的规定执行。 本方法所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包括当事人通过约定在动产和权利上设定的、为偿付债务或以 其他方式履行债务提供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各类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保证金 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公布实 施为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奠定了基础。所以,基于实现优化营商环境、消灭隐形担保的总目标,本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 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明确了必须登记了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除 了上述总目标的实现以外,由于民法典已经确立了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所有权
6、本质上起到了 担保的作用,事实上是担保的具体形式之一,所以,对于融资租赁同样也要适用本法物权编 第414条规定,该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 的价款依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 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J故对于融资租赁而言,不管是同一标的物 上存在多个融资租赁,或者出现融资租赁与抵押权的竞存,这些情形都要适用本法物权编第 414条之规定处理清偿顺序问题。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确实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
7、,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局部或者全部本钱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构成的规定。【条文释义】租金是融资租赁合同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由于租赁双方均以营利为目的,而租金又 直接影响到利润,所以租金确实定是融资租赁交易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因其为“融资”租赁,所以承租人 支付的代价并非是租赁物为使用收益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 标准确实定,与租赁合同中租金确实定标准是不同的,它高于传统租赁中的租金。与商品价格概念相对应,租金以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为基础,同时依据租赁物 的
8、供求关系而波动。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包括三局部,即租赁物的成 本、为购买租赁物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为租赁业务而支付的营业费用。1 ,租赁物的本钱。租赁物本钱是构成租金的主要局部。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资金, 将在租赁业务成交后,从租金中得以补偿。同时,在购置过程中,出租人所支付的运输费、 保险费、调试安装费等也要计入租赁物本钱中,一起从租金中分期收回。所以,租赁物本钱 包括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运输费、保险费等,也称租赁物总本钱。2 .利息。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是租金构成的又一重要因素。 利息按租赁业务成交时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且一般以复利率来计算。3
9、.营业费用。营业费用是指出租人经营租赁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业务人员工资、 办公费、差旅费和必要的盈利。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应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局部或者全部本钱以及出租人 的合理利润来确定,但目前国际和国内融资租赁领域,除保存传统的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 来越多地采用灵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适应日趋复杂的融资租赁关系 和当事人双方的需要。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经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或者通过 使用租赁物所获得的收益来确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也可以按承租人现金收益的情况确 定一个计算公式来确定租金,或由当事人约定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以其他方式来确定租 金。第
10、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 出租人不承当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 物的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租赁物瑕疵分为物的瑕疵(也称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两种。对于租赁物质量瑕疵,确 定其担保责任的承当主体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融资租赁交易本质特征能否表达, 关系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能否明确区分。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一样 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须使租赁物合于合同约定的使用收益的状态。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一般都明确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或者
11、租赁物的规格、式样、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当责任,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并承当索赔不成 时的损害后果。此即所谓出租人瑕疵担保的免责特约。这种约定既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的理论 和实践,同时也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其理由如下:L虽然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所有权人应对其货物承当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民法对瑕 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为任意性规范,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以特约予以变更。因此,出租人与承 租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出租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有效的。4 .融资租赁的经济意义在于出租人以融物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具有金融的性质。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购买租赁物的货款,其权利是
12、收取租金从而收回投资,并取得利 润。除此之外,几乎所有关于购买租赁物的权利义务均应由承租人承受,出租人只拥有名义 上的所有权,不承当包括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在内的任何实体义务和责任。5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情况下,承租人完全基于自己的知识和经验选定租赁物的制 造商、租赁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指定出资购买租赁物。承租人 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选择权人,自然应对行使选择权的不利后果承当责任。6 .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其机能仅在向承租人提供融资购买租赁物,不可能对所有承 租人选定的租赁物都有充分的了解。如果由出租人承当风险责任,必然导致出租人聘请专家 检验,这就意味着增加费用。
13、而所增加的费用最后必然通过租金的形式由承租人负担。而作 为租赁物的最终用户,承租人对租赁物具有专门的知识。为防止增加本钱,减少承租人的负 担,应由承租人承当质量瑕疵责任。7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在规定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的同时,往往含有索赔权转让条款,即 在租赁物实际使用中,如发生质量问题,承租人可以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请求。这就保证了出 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也只有这样,融资租赁交易才是公平的。当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都能免除其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当承租人完全依赖 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选择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如出租人为承租人确定租 赁物或者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租赁物的
14、,出租人应承当全部或者局部租赁物的质量瑕疵 担保责任。此外,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也应由出租人负担:(1)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未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有瑕疵的;(2)出租人与出卖人有密切关系的;(3)承租人无法或者不能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 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二)无正当理由阻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条文主
15、旨】本条是关于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规定。【条文释义】出租人负有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的义务,此项义务也被称为保障承租人和 平占有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出卖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后,出租人应当保障承租人能够 持续、和平地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具体而言,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租人不得阻碍承租人依照融资租赁合同所拥有的承租权,也不得擅自变更原承租条 件。2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拥有独占使用权。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虽然承租人是 通过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但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要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 所以,承租人在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后,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
16、对租赁物享有独占使用 权,对使用租赁物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独立处分。从买卖的角度看,出租人为买受人,出卖人 虽将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那么取得标的物的占有 权、使用权和收益权。3 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不受第三人的干扰。例如, 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融资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得解除 合同,取回租赁物。此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原那么。出租人将租赁物设定抵押时,出租人 的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权。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权可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当然,如果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出现本条第2款列举的因出租人原因不
17、当影响承租人对 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情形,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第七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当】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 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当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依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承当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第一,租赁物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这种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严格 地说,租赁物造成的损害包括两类情况:一是租赁物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 例如,承租人租赁汽车,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由承租人承
18、当责任。 二是租赁物自身固有的缺陷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在此情况下,如果租赁物的缺陷是制造者 造成的,那么承租人在承当责任后还可以向制造者追偿。对租赁物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设备而 导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形,出租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是何种情形,都属于本条中所说的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损害。第二,租赁物造成损害发生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通常来说,它是指租赁物自交付 承租人之日起至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被返还给出租人之日止。承租人的占有既包括直接占有, 也包括间接占有。第三,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此种损害包括人身或财产损害两种类型,但如果租赁物 是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如有人擅自将承租人的汽车开走撞伤他人)
19、,那么应由第三人负 主 贝。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和维修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租人对租赁物所负保管、维修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本条第1款是关于承租人妥善保管和使用义务的规定。作出此种规定的原因是:承租人 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只是享有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在租赁期届满以后,其原那么 上应当返还租赁物。所以,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标的物,防止因保管不善而损害 承租人的权益。所谓“妥善”保管,是指应当根据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进行保管,它要求比 处理自己的事务更为谨慎。例如,承租人没有按照惯例
20、将其租赁的船舶停靠在港口进行必要 的维护,就是没有尽到其妥善保管的义务。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 质和通常方法进行使用。例如,租赁他人的载人小轿车,不能用于货物运输。如果标的物在 租赁期限内毁损、灭失,应当由承租人承当损失,且不能免除其支付租金的义务。本条第2款是关于承租人维修义务的规定。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维修的义 务,应当负有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的义务。但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之中,出租人并不负 有维修义务,而应当由承租人承当该义务。法律上作出此种规定的原因在于:一方面,融资 租赁中承租人享有实质意义上的所有人权益,与此相适应,其也应当负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另一
21、方面,承租人对标的物和出卖人进行了选择,而且具有专业技术,因此承租人才最有能 力对标的物进行维修。此外,由承租人负担此种义务,有利于促使其妥善保管和使用标的物, 从而更能到达融资租赁合同的缔约目的。依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维修义务限于占有租赁物 期间,这就意味着,只有在占有租赁物期间,承租人才负有此种义务,而在租赁物交付之前 以及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之后,承租人不负有此种义务。而且,如果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 被出租人取回或因其他原因而丧失占有,承租人也不再负有维修义务。第七百五十一条 【租赁物毁损、灭失对租金给付义务的影响】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
22、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中的风险负担规那么的规定。【条文释义】所谓融资租赁中的风险负担,是指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何人承当的问题。 对这一问题,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是否通过合同作出约定,如果作出了约定,就应当尊重当 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而在租赁期限内发生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 租人仍然负有继续支付租金的义务。法律作出此种考虑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主要具有担保功能,不 能因此要求其承受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的功能,出租人所享有 的所有权主要具有担保功能,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
23、出租人享有所有权,其就应当负担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这一点上,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是不同的,不能类推适用租 赁合同的一般规那么。第二,承租人占有标的物,并对其进行了实际控制。在融资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标的物 置于承租人的占有、控制和管领之下,承租人更容易知悉标的物所面临的风险,以及如何消 除此种危险。由承租人负担风险规那么,从效率的角度来看,有利于减少事故预防的本钱,例 如,承租人可以通过投保防范风险。此外,由承租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有利 于防止和防范承租人的道德风险。如果承租人占有、使用标的物,却又不必负担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那么极易引发承租人恶意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
24、的道德风险。第三,虽然从原那么上说,物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但是在融资租赁的情形,承租人实际 上享有了相对于所有人的权益,仅仅是缺少名义上的所有权。因此,要求承租人承当风险, 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那么。既然风险应当由承租人负担,那么,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或者灭失,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毁损或者灭失 的风险应由承租人承当。租赁物毁损或者灭失的,不影响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承当应承 担的义务,即其仍然应当继续支付租金。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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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35-760条 民法典合同编 第15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735-760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执笔 民法典 合同 15 融资 租赁 735 760 逐条 权威 释义 全国人大 法工委 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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