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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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剧寸代个人信息用户的困境与对策一、绪论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化已经成为人们日常活动中不可避免的话题之一,可以说当前人们的行为已经与数据产生了 非常紧密的联系。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从工作信息的处理到日常的吃喝玩乐,人们的每一个行为动作背后都会 生成大量的数据信息,在互联网的链接之下,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精准识别个人的基本信息、兴趣爱好甚至是潜在的生活 需求,各大平台可以基于此给用户提供极大的便利,帮助人们更好地在互联网时代生存,极大地提升其存在感与体验感。然而,大数据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因为操作不当、信息传播等原因导致个人数据的泄露,给个人 信息安全带来威胁。由于当前的个人数据与个人
2、基本信息具有强关联性,个人数据的泄露将导致与之相关联的基本信息 被公开,进而可能对个人的生活带来影响,甚至对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安全的 关注,以及基于大数据时代发展现状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策略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且具备一定的现实意义的。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困境(一)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犯罪行为等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补充、修正与完善。比如2015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参考,2016年11月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就对网络信息安全、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
3、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形成了对 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机制。但是就整个法律体系而言,当前,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我国尚未形成特定的、专门的法律 条款,具体的立法工作的开展及后续的推进仍然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界定、侵权的归责原则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总体而言,当前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款仍有待完善,当实质性的信息侵权行为发生时,在司法实践中, 即使法院认定被告实施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原告也难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个人信息缺乏具体的、有 针对性的法律保护与制约是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面临的主要困境之一。(二)技术支持不力与监管缺位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困境还体现在各方缺位对个人信息
4、保护产生的威胁,笔者将从内部保障机制缺失与外部 监管缺位两个层面具体阐述。首先,个人信息的存储与运作都以网络服务方为基本的场所,然而网络服务方的信息保护工作存在漏洞,更容易 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与非法利用的问题1。再者,网站的安全性也是个人信息安全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开发者的工 作失误或者黑客的恶意攻击也可能使平台内部的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威胁。例如,2021年1月, 健康宝泄露部分明星素颜照片的相关话题在各大平台冲上热搜,引发热议2。这就是由于程序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逻辑漏 洞所导致的用户个人数据被泄露。当疫情防控工作中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难以得到保证时,可能会加剧疫情之下人们的焦
5、 虑情绪,不利于防疫工作的开展与社会的稳定发展。总而言之,由于网络服务方未建立系统而完善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 机制,难以避免来自内部的失误及外部的攻击,因此可能会有意或无意泄露用户信息,进而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一定威 胁,若不及时摆脱这种困境,可能给各方带来不利影响。其次,外部监管不力,事后惩罚机制不完善。当前,政府对于商业机构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没有划出具体的 红线,也没有制定相关针对个人信息收集的可操作的制度以及相关的行业法规3。对于各信息运作主体的监管以及侵犯 个人信息行为的惩罚力度都非常有限,对个人信息运作主体的“他律”程度仍有待提升。大数据时代,用户的个人数据与 其个人基本信息与个人隐
6、私具备高度的相关性。商业机构对个人数据进行采集后,在各信息运作平台的相互关联与信息 交换间,个人的基本生活画像就能被几近完整地呈现出来。这些个人画像协助各服务平台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但同时 由于这种信息采集、交换与运作活动缺乏有效的制约可能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一定威胁。因此他律性监管缺位,也是当 前个人信息保护环节面临的困境之一。(三)个体自我信息保护缺乏主动性不可否认的是,尽管当前人们的媒介使用水平有所提高,个人隐私意识有所增强,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依旧屡禁 不止。从客观层面来说,当前大数据技术不断发展,借助其强大的信息挖掘和信息整合能力,各运作主体无论是对个人 信息的获取还是使用都具备一定的隐
7、蔽性。以当前较为常见的定位服务为例,各运作主体在服务之初就“或明或暗”地向用户获取定位权限,在得到准许后,各 主体不仅可以获得其详细的常住地址信息,还可以获取其使用该平台期间(在得到用户授权后甚至可以获取非使用期间) 不同时段的地理信息,并可以根据用户不同的活动轨迹判断并确定其潜在的需求,为其服务提供行动参考。平台这一系 列的信息获取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出了用户最初的授权范围,对部分信息的获取用户也并不知情,而一旦信息运作 主体出现信息使用不当甚至是信息售卖行为,就会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和隐私侵犯,而这也说明当前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 能力与信息运作主体的信息挖掘能力之间是不对等的。换言之,尽管当前
8、部分网民具备一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强 大的技术支持与运作主体面前也很难有与之抗衡的能力以充分保障和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从主观角度而言,当前部分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可能存在信息让渡的情形。所谓“信息让渡”就是 在信息运作主体(或平台)提出某种利益交换条件时,部分用户会产生选择利益而让渡个人信息的行为。换言之,用户 会在不考虑个人信息安全和后续影响的情况下,对自认为不重要的曦私信息进行公开让渡,这实际上是个人信息保护意 识淡薄的表现,而这也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一大困境。如何提升网民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弥合个人信息保护能力与意识之间的“鸿沟”,实现其个人信息保护能力与意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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