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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实施方法校教2020 9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开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不断优化我校学科专业结构和布局,加强本科专业建设和管理,突出 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开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 9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和管理 工作的通知(皖教秘高2012) 81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 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专业设置及调整原那么:(一)适应性原那么。必须适应国家、行业、区域经济社会开展需要, 有相对稳定的
2、人才需求量,符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开展定位,遵循高等 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二)优先性原那么。优先考虑能表达我校办学定位、发挥学校整体 办学优势、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优先考虑行业和区域开展急需的、 重点扶持的专业。(三)开展性原那么。主动服务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需要, 满足科学技术开展需要,同时对所属专业群的开展起到重要支撑 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开展前景。(四)协调性原那么。注重学科交叉与渗透,合理拓展专业开展方向, 有利于专业结构布局优化调整,有利于多学科专业相互支撑、协调发 展。第二章专业规划与准入第三条学校制定专业建设与开展规划,总体划定新专业申 报增设范围。原那么上只有纳入学校开展规划
3、的专业,才允许申报增 设;对未纳入学校规划的专业,经严格论证确需申报的,须报学校教 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能申报。第四条增设新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开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首次和建设期内年招生规模 一般不少于50人(艺体类及其他特殊专业除外);(四)有科学、规范、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和其他必须的教学文件;(五)有明确且能够实质性履行职能的专业负责人,有完成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 设备、实习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
4、持续开展的相关制 度;(七)吸纳地方政府、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专业论证,形成详实的市场调查和专业论证报告。第五条申请将原有专业调整或改造为新专业者,应符合新 设置专业所需的条件。第六条严格控制增设的专业范围:(一)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二)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开展规划的专业;(三)国家和省控制布点的专业;(四)现有办学条件缺乏,无相关学科基础的专业;(五)与现有专业同质化严重,或与现有专业存在明显的市场资源 冲突(如就业等方面)的专业;(六)不能融入我校学科专业群,不利于专业结构布局整体 优化的专业。第七条专业增设实行总量控制。为防止过度、过快设置和 重复设置,根据专业总量以
5、及学校开展需要,实施专业动态调整, 原那么上师生比低于教育部最低要求且排在全校后三名的学院,本年度 不允许增设新专业。如新增专业为省控专业,每申请新增1个专业 的同时,学校相应调整、撤销1个原设专业。第八条 学校专业建设与开展规划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制订, 报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每年新设置专 业的申报材料由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上报。第三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九条本科专业设置及调整的申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以 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第十条二级学院须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4月底之 前向教务处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一)申请增设新专业,须填报普通高等学
6、校本科专业设 置申请表(纸质版一份,附电子版)。其中申请增设目录内专业,填报“备案专业适 用”表;申请增设目录外专业,填报“审批专业适用”表。(二)申请调整专业(调整专业名称、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 修业年限、撤销专业、恢复招生等)须提交申请报告1份(纸质版) 详细说明作相关调整的主要理由(附论证报告)。(三)增设专业方向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申请报告1份(纸质版):1. 拟增设专业方向所依托的专业必须是建设基础扎实、学术 水平较高、师资力量较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较好的优 势或特色专业;2. 要有拟增设专业方向的市场人才需求论证报告,一般应培养 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急需或具有地方特色和社会效
7、益的人才;3. 要有明确培育期的专业建设规划和拟增设专业方向的 人才培养方案;拟增设专业方向必须是在依托原有专业基础上,拥有完成该专业方向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4. 具备该专业方向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 设备、实习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第十一条5月底学校组织召开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专业设 置及调整”专题会议,对各二级学院申报的专业进行审议。各申报 单位进行陈述汇报,主要内容包括:(一)新设置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可行性及必要性分析;(二)新设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规格;(三)新设置专业主干课程设置;(四)新设置专业教学基本条件(师资、教材、实习实训设 施等)、办学
8、效益分析;(五)新设置专业毕业生的服务面向及就业前景。第十二条 拟增设和调整的专业,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根 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按相应程序上报备 案或审批。(一)拟调整专业名称的,如调整为目录内专业(除国家控 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目录 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二)拟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的,按审批程 序办理。(三)撤销专业按程序上报教育部备案。拟增设和调整的专业,需增添实验实训设备的,相关学院应在上报 申报材料的同时,向学校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提交实验实训设备建设及投入方案。第十三条拟增设和调整的专业,
9、学校于7月底前通过教育部 专业设置平台提交申请材料(教育部网上公示1个月),并按规定向 省教育厅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第十四条经教育部批准和备案的专业,学校于次年年初(一 般在3月份)正式通知相关学院和单位及时做好专业开办准备工 作。第十五条专业调整须在妥善安排好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 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第四章专业建设与评估第十六条 根据专业建设目标及要求,依据学校本科专业评 估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各类专业的评估。专业年度核心数 据分析报告将作为专业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各二级学院建立毕业生跟踪评价制度,制订专业 应用能力标准与考核方案,组织专业负责人定期开展专业人才需 求市场调查以及各
10、类课程评估、教学质量评估等活动,并依据评估 结论提出专业开展和专业方向调整的具体意见。第五章专业预警与退出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专业预警与退出 的主要依据是:各专业的招生报考率、入学报到率、学生转专业率、 毕业生就业率、学生满意度、社会满意度、就业满意度等指标,以及学 校每年专业评估的结论。每年3-4月份期间,学校统一组织开展专业 预警与退出审核工作。第十九条 被预警专业要求限期整改,并同时启动招生人数 动态调整机制。被暂停招生的专业如要再次招生,须符合本方法 第四条相关条款要求,并按第十条第(二)款办理。第二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列入预警专业名单:(一)学校专业评估结果为“
11、不通过”或专业评估报告明确 列出要求整改的专业;(二)上年度招生计划主体投放省份分科类各专业志愿报考率文 科、理科分别列在全校后三名的专业;(三)上年度新生报到率文科、理科分别列在全校后三名的专业(列入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除外)(四)上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列在全校后六名的专业(到达当 年全省高校平均就业率的专业除外)。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专业退出机制:(一)连续两年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经过整改、评估仍达 不到要求的,实行隔年招生;(二)连续三年报考率低于60%的专业或连续两年毕业生就 业率低于60%的专业,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招;(三)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按教育部规定予以
12、撤销。第六章招生计划及调控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将专业报考 率、入学报到率、学生转专业率、毕业生就业率、学生满意度、社 会满意度、就业满意度等指标与年度专业招生计划挂钩。第二十三条专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省教育厅核准 的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量情况,招生计划指标将比上年核减10-20%o其中原招生计划指标在100人及以上的专业,按20%核减;原招生计划指标缺乏100人的专业,按10%核减; 经过招生计划核减,规模缺乏标准班编班规模的专业当年予以停 招。(一)被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二)上年度招生,无本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率超出30%的专业;(三)因在专业招生计划主要投放省份的平
13、行志愿批次生源缺乏, 而参加征集志愿批次招生的专业;(四)近三年学生转专业(转出)申请率(按在校生数计算) 列在全校前三名的专业。对新设专业,设置三年保护期,保护期 满后按本条规定执行。对于社会市场人才需求量大的个别紧缺专业和特殊专业,在充分进行论证的基础上,经学校 招生就业处审核、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批同意,可设置一定 保护期。第二十四条对于以下专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招生计 划指标优先予以保证:(一)通过专业认证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的专业;(二)上年度本省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率文科、理科分别列在 全校前三名的专业;(三)近三年学生转专业转入率(按在校生数计算)列在全 校前三名的专业;(四)上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列在全校前三名的专业;(五)列入品牌专业建设行动计划而没有列入预警计划且中 期检查或终期验收合格的专业;(六)根据学校普通本科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方法,创新创 业实践累计积分列在全校前三名的专业。第二十五条专业年度招生计划动态调整工作由招生就业处 牵头负责,开展规划处、教务处共同参与审核。教务处根据专业招 生计划调整情况,制订具体专业调整的相关意见,报学校教学指导专门 委员会审批后执行。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相关学院根据本文件要求提供 所需统计数据。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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