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2022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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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治安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人身财产平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港汉、水库等水域及其 沿岸滩地
2、、堤防、闸口、渡口、泵站、码头(以下统称水上)的治安 管理,适用本条例。军用船舶、码头,国家有关部门设在本市的港航单位的治安管 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长江干流河段、汉江河段的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由市公安机关水上派 出机关负责;其他水上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市公安机关指定的相关派 出机关负责,接受市公安机 关水上派出机关的指导。市公安机关水上派出机关和市公安机关指定的相关派出机关(以下统称公安机关),履行以下职责:(一)催促设在水上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港口、码头、渡口、船舶及其相关设施的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水上单位)建立 健全治安保卫
3、和防火平安制度,落实治安防范和防火平安措施,制定 处理突发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预案并组织必要的演练;(二)检查治安平安情况,发现隐患和其他治安问题,及时向有 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正意见,并催促其改正;(三)查处水上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 报、报警和突发的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并对突发治安事件、治 安灾害事故中需要救助的人员和财产组织救助;(四)宣传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或者指导水上单位 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支 持和监督水上单位治安责任人和治安保 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五)指导水上群众性治安防范和保安服务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
4、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海事、渔政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港航单位,开展水上治安联动联防,设立并公布举报、报警 和求助 。公安机关发现水上治安平安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属于其他有关 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 通知有关部门。海事、渔政等机构在履行 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水上治安平安隐患,应当及 时通知公安机关。第五条 水上的居民委员会、渔业村、水上作业单位和有关船民组织,应当 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第六条本市籍船舶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户籍登记,领 取船舶户籍簿及船舶户牌,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审 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船舶户籍簿及船舶户牌。公安机关对本市籍船舶
5、户牌实行年度检验。本市籍船舶转让、报废,当事人应当在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 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非本市籍船舶(固定航班船舶除外)在本市停留二十四小时以上 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七条 本市年满十六周岁、在本市籍船舶上生活或者工作的人 员,应当持本人户籍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到船舶户籍登记地公安机关 申领船民证。本市水上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户籍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从事营运的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通讯、消防、 救生、应急照明设施和保安器材,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负责船上治安保卫工作。码头、渡口、龛船、栈桥应当配置照明和其他必备的平安设施。第九条从事营运的船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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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 水上 治安管理 条例 2022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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