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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 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施和相关场地 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 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 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和公共秩序的活动。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
2、民政府应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 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服务区域的社区建设和社会治安等工作;(十一)业主大会赐予的其他职责。其次十二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打算,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违反法律、法规的,旗县 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打算,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 侵害的业主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其次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履行职责;(二)弄虚作
3、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 绝、拖延供应有关文件、资料;(三)采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或者索取、非法收 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供应的利益、酬劳;(四)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才亶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五)打击、报复、诽谤有关投诉、举报人;(六)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解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七)擅自动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财产;(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赐予的职权,侵害业 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其次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人数由业主大会依据实际状况依据 三人至十一人的单数确定。业主委员会应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
4、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 一至三人。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工程所在地 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备案。其次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详细年限可在业主 大会议事规章中商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 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并通知物业工程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代表参与; 逾期未换届的,业主委员会将自行终止。原业主委员会应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与新一届业主委 员会办好交接手续;没有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与嘎查村民委 员会、居民
5、委员会办好交接手续。其次十六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 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准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其次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打算应 经出席的委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的打算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准时公告。业主委员会未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打算造成损失的,由同意作出 打算的委员共同担当责任。其次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正,具有肯定组织协调力量,能够主动履行业主义务的业主担当。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 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或者与该物业服务企业有其他利害关 系。其次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以下
6、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缘由不再是业主的;(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三)丧失履行职责力量的;(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六)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牟取不当利益的;(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八)其他缘由不宜担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规定。第三十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缘由导致业主大会解散 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和档案资料的移交 工作。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7、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 主担当。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状况应定期由业主委员 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第三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局部以外的共有局部,享有权 利,担当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 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共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 利一并转让。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出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或 者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作出明确商定。受让人应在办理产权交易 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状况、业主姓名、联
8、系方式 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合同商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标 准等相关规定供应服务的,业主不得以物业闲置、房屋质量和未 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 费。业主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 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 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 其商定,并自商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担当连带交纳责任。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四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 位选聘物业
9、服务企业的,应参照我国或者自治区制定的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包括物业基本状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服 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和违约责任等。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之前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但 不得侵害房屋买受人的利益,并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将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工程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状况书面告知工程所在 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应在房屋销售现场向房屋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房屋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 屋买卖合同时,应对履行前期物业服务
10、合同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作 出书面承诺。房屋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担当;房 屋交付买受人之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商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担当。房屋到达交付条件,买受人延迟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 业服务费发生的起止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 束次日起计算。建设单位不得与买受人商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工程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 企业,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设规模小于二万平方米的,经物业工程所在 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
11、采纳合同方式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公共媒体和网站 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基本状况以 及猎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招标人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三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 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包含本条其次款规定的事项。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十日前,向物业工程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以下材料:(一)与物业服务有关的物业工程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九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依
12、 据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工程应在现售前三十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工程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工程应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第四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商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终止;期限已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原签约双方有一 方不愿续约或者已入住业主百分之五十以上对原物业服务企业的服 务不满足的,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由物业工程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全体业 主打算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
13、期物业服务工程时,应与建设 单位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进行查验,查验纪录由双 方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未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 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担 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 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依据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三,且不低于一 百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
14、用房依据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时,应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 筑面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 许可证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 全部权初始登记时,应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变更用途;不得分割、转让、抵押。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据我国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担当物业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托付物业服务企业修理的,应与物业 服务企业签订托付合同。建设单位
15、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向房屋买受人供应住宅质量保证 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四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企业应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 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 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 主具有约束力。鼓舞业主大会采纳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对物业实行管理;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
16、服务机制。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 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 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掩盖。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 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 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 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 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催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 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
17、务纠纷。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帮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依据各自 职责,做好相关物业服务工作。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物业服务(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三)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托付给专业服务企 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托付给他人;(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我国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标准供应物 业服务;(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
18、设施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留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 主、物业使用人;(三)落实安防人员、设施以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 运转;)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平安演练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五)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六)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进行养护,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组织修理;(七)做好物业修理、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纪录,妥当 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 主供应免费查询服务;(八)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 案,准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大事;(九)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
19、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 业服务;(十)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 商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商定,不得将 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等捆绑收费;不 得处分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造成业主损失的, 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以下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工程负责人的基本状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 ;(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工程、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三)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电梯、消防、监控等
20、专项设施设施的日常修理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状况,住宅专项 修理资金使用状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经营所得收益;(六)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平安事项;(七)其他应公示的内容。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答复。第五十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工程的,应提前三十日书 面告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并依据规定和合同商定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移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相关资料;(二)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施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纪 录等相关资料;(三)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用的场地和
21、设施设施资料;(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施资料;(五)物业服务企业建档保存的物业改造、修理、养护资料;(六)采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经营的相关资料;(七)其他应移交的资料。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应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托付新选聘的 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的,交接双方应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消 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施的使用维护现状赐予确认,并报物业工程 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原物业服 务企业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修复或者担当相应责任。
22、第五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应依据有关 规定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在物业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供应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服务区域, 撤出时未依据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依据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服务混乱的;(三)未依据规定和合同商定履行房屋平安监管义务,导致物业服 务区域内发生重大房屋平安事故的;(四)泄露业主信息的;(五)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恐吓、威逼或者打击报复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 平相适应的原那么,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
23、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 价和市场调整价:(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 府指导价,详细收费标准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 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统一制定;(二)一般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整价,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 服务企业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商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 确定;(三)公寓、别墅等非一般住宅和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非住宅物 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详细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商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业主的托付,供应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以 外的服务工
24、程,服务酬劳由双方商定。一般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以依据市场行情、物业服务内容和服 务等级进行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征得物 业管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 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调整物业服务费。第五十四条未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嘎查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会议选聘保洁人员,维护环境卫生, 费用由全体业主担当;选聘房屋修理人员对共用设施设施进行日常 修理养护,费用由相关业主担当。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但不得因局部最终用 户未履行交费义务而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
25、位的服务。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前款费用,也不得因物业 服务企业拒绝代收前款费用而停止供应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托付代收本条第一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 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貌,超荷载存放物品;(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 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房、起居室和书房的上方;(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四)转变依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施的用途;(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在规定区域 外停放车辆;(六)占用、
26、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七)私设地桩、地锁占用公共绿地、公共道路;(八)擅自设置摊点和集贸市场;(九)随便倾倒垃圾、杂物,侵占和毁坏绿地;(十)擅拘束建筑物屋顶、外墙面上安装、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画;(十一)在楼道等业主共有部位堆放物品;(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十三)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排放有毒有害 气体和废弃物,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十四)采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十五)乱拉乱改电线,拆改智能化设施设施;(十六)将阀门、检查口以及主管道等封闭、遮挡;(十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
27、物业使用人觉察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应准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准时报告有关管理单位, 有关管理单位应准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身合法 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 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七条物业存在平安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 权益的,责任人应准时修理养护,消退隐患,有关业主应赐予协作。责任人不履行修理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 服务企业修理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担当。第五十八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 施的修理、养
28、护、更新,并担当相关费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施进行修理、养护、更新时,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协作。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托付物业 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设施设施进行日常修理养护的,双 方应签订托付合同,明确托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第五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了满足业主的需求,依据我国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充电桩、快递柜等服务设施设施的,物业 服务企业应协作。第六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 的正常通行,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 通道。对于长期废弃并严峻影响消防通道的
29、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应 准时报告物业工程所在地消防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实行措施,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进 行严格管理。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不得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 但工程车辆因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设施设施修理确需停放的除外。第六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 业主共有,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的,每次出 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租金收入扣除物业服务企业车位、车库修理、 管理费用后剩余局部由业主大会打算使用。规划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平常用于停放汽车施划的车位,建 设单位不得出售、
30、附赠。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业主大会打算或者物业服务合 同商定,可以采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进行经 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全部,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依 据业主大会的打算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或者物业管 理的其他需要。第六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 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交纳住宅 专项修理资金,不得由开发商代收、代缴。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应按幢设账、专户存储、核 算到户,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的 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准时受理
31、业主和相关单位 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 复,为实名投诉举报人保密。第七条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苏木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 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参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由业主代表参与。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以下重大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二)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过程中消失问题的;(三)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消失问题的;(四)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过程中消失问题的;(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服务
32、纠纷。第八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法律规范行业行 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进展。其次章业主及业主大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我国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发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平安的紧急状况,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马上进行修理或者更新改造的,经 业主委员会现场查验确认后,可以直接申请使用修理资金:(一)电梯故障;(二)消防设施故障;(三)屋面、外墙渗漏;(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急;(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平安的紧急状况。需要应急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物业工程所在
33、地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应急使用修理资金书面申请之 日起两个工作日办结。应急修理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将使用住宅专 项修理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状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 户中列支。第六十五条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业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表 决:(一)托付表决业主将肯定时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事项的 表决权,以书面形式托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 用事项,实行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
34、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 务企业分批使用;(三)异议表决: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 业主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 下的,视为表决通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详细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八、九、十、十一项 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拒不担当物 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施的
35、修理、养护或者更新责任的,由旗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 应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 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采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觉察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依据规定受理物业服务投诉,造成严峻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章附那么 第七十条本条例以下用语的
36、含义是:(一)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二)房屋承重结构是指房屋的基础、楼板、屋顶、梁、柱、承重 墙体等;(三)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 梯间、 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 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面、走廊墙等部位;(四)共用设施设施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消防设 施以及道路、窖井、化粪池、垃圾废物储存设施、绿化地等。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共享有全部权, 对专有局部
37、以外的共有部共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 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平安,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实际占有房屋,但是尚未 依法办理全部权登记的,房屋占有人在物业服务中享有业主的权利, 担当业主的义务。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建议;(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
3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和相关场地使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施的使用、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四)依据我国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 物业使用人商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旗县级人民
39、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物业的共 用设施设施、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详 细方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在物业工程所在地旗县级人 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 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 的,或者业仆人数较少且全体全都同意,打算不成立业主大会的, 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 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规定履行 职责
40、。第十五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 到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到达百分 之三十缺乏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应筹备成立业主大 4 Z-X o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 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工程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应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组织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六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 主、建设单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 人数不低于筹
41、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代表担当。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举。筹备组应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 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 决。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协作帮助筹备组开展工作。第十七条筹备组应自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首次召开业主大会 会议,并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筹备组自行解散。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争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纳 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且是,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
42、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业主应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因故不能参与的,可以书面托付代理人参与,载明托付事项、托付权限以及期限。第十九条业主大会打算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及改 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 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 打算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经专有局部占建 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次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规定由业主委员 会组织召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准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 会议
43、:(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大事需要准时处理的;(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半数的;(四)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 议职责的,物业工程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责令 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可以组织召开。其次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履行以下职 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打算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 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三)依据业主大会打算,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 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准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 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催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 护和服务产生的纠纷;(六)催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依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打算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施的经营方式,管理并公布经营所得;(九)监督广告、车位租赁经营收入以及使用状况;(十)协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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