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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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 用、保存和管理。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 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 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 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 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
2、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的原那么。第六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 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 中文译名的病症、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 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7抗菌药物联合用药原那么7.1严格掌握联合用药的原那么和指征,以到达提高疗 效、减少患者不良反响、减少细菌耐药性产生。7.2联合应用一般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抗菌药物联合 应用,特殊情况下要加抗真菌药。常采用繁殖期杀菌剂(B- 内酰胺类、磷霉素、万古霉素等)与静止期杀菌剂(氨基糖忒 类等)联合或内酰胺类与B-内酰胺酶抑制剂联合,以获
3、 协同抗菌作用。联合用药适用于以下情况a病原体不明的严重感染。b单一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混合感染。c单一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严重感染。d单一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耐药菌株感染,特别是医 院感染。e联合用药的协同作用可使单一抗菌药物剂量减小, 因而减少不良反响。f需长期用药并防止细菌产生耐药性,如结核病,强 化期治疗时应采用四联、三联,巩固期以二联为宜。8门诊抗菌药物使用规定8.1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9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预警机制。药剂科及 临床药学室、院感科、检验科三方讨论后,根据每季度细菌 耐药监测情况对相关科室提出用药调整方案,适当控制某些 科室
4、的抗菌药物使用。1.1 1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及时 将预警信息通报本院医务人员。1.2 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及时 通报本院医务人员慎重经验用药。1.3 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及时 通报本院医务人员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1.4 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暂停 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 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10抗菌药物遴选10.1 我院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 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剂科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 作组审议。10.2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
5、 意,并经药事管理、药物治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 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10.3 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参考我院临时用药管理制度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价制度11. 1医务科和药剂科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 与评估,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根据 监测情况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控制指标,临床科室对 未达标的监测指标必须加以改进。11.2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采购、调剂制度。参 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医院临床抗菌药物使用与管理实施细那么。12对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 抗菌药物实施专档管理的制度。12. 1各临床科室使用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 时,按照要求及
6、时填报有关信息。12. 2药剂科定期收集、汇总本单位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 及替加环素使用情况信息表,并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第七条 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 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卫健 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国家卫健委统一制定的 工程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第八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 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 份标识的使用负责。第九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 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 签名。第十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 权限和时
7、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 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 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 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 信息。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 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 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 保险号码、联系 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 的医疗记录相对应。第十二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 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 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第十三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
8、息平安等级 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 坏电子病历。第十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 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 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 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 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 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 院管理水平。第三章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 的建设、运行和维
9、护。(二)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 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平安、稳定运行。(三)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 的应急预案等。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一)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平安的制度和措施,有数 据备份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 系。应当能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 历业务的连续性。(二)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 私。(三)具备对电子病历创立、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 能力。(四)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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