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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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完 善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 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 (以下简称“开行省级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 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 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是各 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 行” )o第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防范风险,方便贷款” 的原那么,由借款人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 理中
2、心办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学校学生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领导与协调机 构,以加强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学院开展贷前贷后 管理工作;开展对全校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定期汇总 全校学生贷款情况并向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与 市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和开行省级分行及时沟通学生动态信 息。第七条财务处负责贷款学生学杂费扣缴和剩余生活费 返还工作,同时将到款情况及时反应到各学院和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第八条各学院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执行单 位,按照XX师
3、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方法 的有关规定对本学院学生进行认定;负责收集、整理、汇总 本学院在校学生的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本学院在校学 生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以及新生贷款情况的汇总工 作;开展本学院在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 咨询工作;本学院在校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本学院毕业生 的贷款本金与结息逾期催缴工作。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 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一起承当还款 责任。第十条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均可 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第十一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
4、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1 .具有国籍;2 .老实守信,遵纪守法;3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非毕业班)或已被我校正式 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普通本 科新生;4 .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贷款申请 受理机构所在辖区;5 .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缺乏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 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学 年8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年度 申请、审批,一次性发放。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原那么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 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 3年为“不还本
5、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 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 限期,但贷款期限不调整。除非特殊情况,原那么上不展期。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 率,且在每年12月21日根据当日执行的利率水平重新确定 一次。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十五条贷款申请。1 .每年3s4月份,各学院按要求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资格复查工作,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 息录入管理系统。每年5月底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书 面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 .每年6月底前,各学院向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 件的学生开具贷款证明,贷款证明须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 审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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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学院 大学 生生 源地 信用 助学 贷款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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