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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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 健康稳定进展,提高城市竞争力,依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加、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那么。第三条 住房保障实行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
2、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 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 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第四条 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 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 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供应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对本市经济社会进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到达肯定年 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依据经济社会进展状况和财政承受力量,合理设定条 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详细方法由市政府另行制
3、定。第五条 市政府应乐观实行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提高住 房保障率。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 导和决策。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 理,并可以依法托付相关事业组织详细实施。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逾期未签或者明确表示拒签合同或者合同的,视为放弃其该年度取 得住房保障的权利。再行申请的,应重新进行轮候。第四十条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经市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以申请变更住房保障方式。申请变更保障方式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原享受的住房保障,自变更后的合同或者合同生 效
4、时起终止。第七章退 .出第四十一条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为购买 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规定年限届满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缴纳土 地收益并依据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第四十二条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依据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公 平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三)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四)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第四十三条
5、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 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相应 的合同或者合同。未依照规定申报材料,或者已申报材料但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在原合同 或者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货币补贴。第四十四条需要终止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货币补贴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书 面告知市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收回住房或者停止货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五条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主管部门应依
6、据合同商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依据商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 收回出租住房或者依据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公平因素后确定的 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无正值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二)无正值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三)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四)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五)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六)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七)擅自转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A)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峻毁损的;(九)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具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状况之一的,相
7、关主管部门不得受 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第四十六条保障性住房被主管部门收回或者依据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 折旧和物价水公平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的,原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 身居民应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正值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延长居住期限,临时延长的期限 不得超过六十日。在延长的限期内应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一般商品住 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缴纳相应的租金。无正值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搬迁,并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 区域同类型一般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逾期
8、的租金;拒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可以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市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准时公开发布本市住房保障 的规划、建设、供应、申请、轮候、销售、租赁、退出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四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建立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居民档案,记载申 请、审核、轮侯、配置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对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峻违约行为,主管部门应作为 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 机构。征信机构应依法将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峻违约行为纳 入其征信纪录。第四十九条主
9、管部门应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 为进行调查处理。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保障对象应乐观协作,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帮 助。第五十条市政府应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住房保障方案的执行状况。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 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实行贿赂等不正值手段,申请公共租 赁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三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 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一万元
10、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 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实行贿赂等不正值手段,申请购买保 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十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 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三万元 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第五十三条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值手段猎取保障性住 房或者货币补贴的
11、,应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货币补贴合同或者责令安居型 商品房建设单位解除买卖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除依据本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加处一倍罚款,同时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 域同类型一般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入住期间的租金或者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第五十四条 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四)、(五)、(六)、 (七)、(A)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七)、 (八)项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
12、门自该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 申请。第五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十 万元罚款;属于我国工作人员的,依法赐予处分。有关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我国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当事人涉嫌诈骗、伪造公文印章、贿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六条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 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
13、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 那么第五十七条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义是:(-)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具有本市户籍社会救助对象以低廉 租金标准供应的保障性住房。(二)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供应政策优待,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依据合理标 准筹集,面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三)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供应政策优待,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依据合理标 准建设,面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四)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供应政策优待,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 依据规定标准,主要实行市场
14、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 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五十八条 住房困难标准、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方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制定详细方法、轮候规章以及相关 标准的,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应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第六十条 市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那么。第六H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进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公安、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 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各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
15、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在 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辖区的住房保障工作。其次章规划和方案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进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 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按规定经批准 后公布实施。住房保障规划应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标、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应、土地和资金 支配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第七条 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藏制度。相关部门在编制土地采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那么以及土地采用年度方案、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时,应 依据肯定比例优先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工程用地指标,明确详细地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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