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董、监、高的资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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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监、高的资格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
2、照之日起未逾 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 当解除其职务。【典型例题】【例2016单项选择】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人员中,符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是()oA.张某,曾为甲大学教授,现己退休B.王某,曾为乙企业董事长,因其决策失误导致乙企业破产清算, 自乙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C.李某,曾为丙公司董事,因贷款炒股,个人负有到期债务1000 万元尚未归还D.赵某,曾担任丁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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