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专业复习相关资料《债法》【民二复习】刘智慧、费安玲教学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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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法局部第一编(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二、债的要素三、债法的结构四、债权与物权的基本区别第二节债的发生一、债的发生原因的概述二、债发生的具体原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可以放在这里讲完,也可单独讲) 第三节债的类型一、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二、以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四、依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五、以债的标的是否有连续给付的特征为标准的分类六、自然之债第四节债的效力一、债的效力概述二、债的效力(一)概说(二)债权的效力(三)债务的效力(四)债务不履行的效力(体系化之考虑,要涉及债务不履行与违约、债务与责任)第五节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概述二、
2、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三、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第六节债的移转一、债的移转概述二、债权让与三、债务承当四、债的概括承受第七节债的债权性担保一、债的担保概述二、保证三、定金债法总论之一债法体系 一、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债法在民法中的核心地位(-)债法与其他各编的关系(总那么、物权、亲属、继承)二、债法总那么和分那么的关系1 .确定性规定.附加性规定2 .修正性规定.排斥性规定三、民事一般法和特别法中规定的债的类型(-)民法其他各局部.总那么1 .物权.亲属2 .继
3、承(二)其他民事特别法L仲裁法3 .证券法.银行法4 .期货法.土地法5 .航空法.铁路法债法总论之二债的本质【问题】什么是“债”?各种债能否统一规范?一、债的概念【我国债的定义】民法通那么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 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二、债法独立成编的原因一债的逻辑【问题1】买卖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四种情形究竟具有何种可以构成债的关系这一概 念的共同因素?【问题2】侵权法是否可以独立成编?(一)给付 一方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4、定行为(法律效果形式上的相同性)。(二)债的特征.主体特定与绝对性法律关系区别(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 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典型特征在于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债务的依存互为条件.效力特征(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权利性质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1 .发生根据债权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而物权的发生,那么只能由合法行为或者事实引起。2 .主体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3 .权利的客体债权的客体(标的)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4 .权利的效力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那么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性,而
5、债权那么无。5 .类型物权法定,债权任意6 .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方法更加广泛。民法学原理二债法(第2周讲义)【预习并思考】.债的本质表现如何?1 .债务与责任的关系?2 .了解责任竞合理论.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3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债作何分类,分类的意义如何?债法总论之二债的本质三、债的要素(-)债的主体特定当事人,主体特定化。(二)债的客体特定给付.注意区分客体与标的、标的物。标的指的是给付本身,而标的物是给付的对象。给付是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1 ,给付有效的要件合法、确定、可能?2 .给付的类型(1)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2)财产性给付与非财产性给付(3)可分给付与不可分给付(4)继续给付
6、与非继续给付(5)单纯给付与合成给付(三)债的内容有债权必有债务,债权依赖于债务。债权包括请求权、受领给付权、诉权。债权的特性:财产权、请求权、对人权、非排他性、平等性四、债权本质的表达(-)财产权(-)请求权.债权非对债务人人身进行支配的权利1 .债权也未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给付行为的支配.如果债权的实现需要债务人给付某标的物,那么债权人对于该标的物也无支配权2 ,债权非支配权的例外(三)相对权(对人权)【债权相对性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1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 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撤销权与代位权(四)
7、期限性(五)任意性五、债务与责任(一)债务的特征.特定性1 ,有期限性.强制性(二)【问题】1 .有无无责任的债务(自然之债)自然之债:也称不完全债务,指不得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但如债务人愿意履 行给付,即不得援用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的一种不完全债务。包括时效完成之债、基 于道德义务之债务(如被收养之子女对生父母之赡养)基于不法事由之给付(如赌债之给付)寸寸2,有无无债务的责任(物上保证,又如,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进行强制执行的债务).有无债务与责任同时存在,而其范围不尽相同(公司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责任)3 .有无作为债务保障的责任(必须有啊。)(三)【总结】债务的法律拘束力是由责
8、任来保障的六、请求权竞合理论.民法上多种请求权同时存在的情形1 .有关竞合的理论(1)法条竞合说(2)请求权竞合说(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 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3)请求权基础竞合说.处理责任竞合的立法模式2 .我国对责任竞合的处理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 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当侵权责任。债法总论之三一一债的发生原因一、法定之债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二、意定之债如单方允诺之债与契约之债三、公法之债如税收、征收
9、【需了解的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之债: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双发法律行为。(二)侵权行为之债:基于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导致他人权利或者合法权益受损的,行 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三)不当得利之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害的事实。1、是法定之债2、是由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事实引起的债3、得利人就该项利益另有所得(如鸡生蛋、金钱之利息)要一并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偿 还价款。善意得利人仅就显存利益局部负返还义务,利益不存在者免于返还;恶意得利人那么不管利益 是否存在,均需返还,如有其它损害还应赔偿。(结合送错礼品酒的案件的几种不同情况) (四)无因管理
10、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和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注意:1、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合法的积极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3、是法定之债4、受益人事后成认可以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五)缔约过失之债(六)单独行为之债(七)其他原因所生之债:民总、物权、亲属、税法等等民法学原理二债法(第3周讲义) 预习1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债作何分类,分类的意义如何?债法总论之四一一债的类型一、以债的发生原因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三)不当得利之债(四)无因管理之债(五)缔约过失之债(六)单独行为之债?(七)其他原因所生之债二、以债的标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实物之债()货币之债【
11、货币之债的特点】.不发生履行不能2 .迟延时无须证明债务人有过失即可要求赔偿.不发生不可抗力注意:我国采取唯名主义,不管币值变动按约定交付。(三)利息之债1、利息之债为本金之债的从债。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按实际金额计算。3、一般不允许利滚利。(四)劳务之债(五)智力成果之债(六)损害赔偿之债三、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进行的划分(一)单一之债(二)多数人之债.可分之债外部效力:可分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按照份额对向对方享有权利或承当义务。有 疑问时,平均。内部效力:无约定规定,为按份之债。1 .不可分人之债一般按连带债算四、依多数一方每人债的相关程度多数人之债仍是
12、一个债的关系,而非数个债的关系。(一)按份之债民通第86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提供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 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L按份之债成立的特点(1)债权人或债务人须为多数(2)债的标的必须是同一可分的给付(3)债权或债务须由当事人提供或分担(4)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份额在债成立时已确定,按份之债的效力(1)对外效力(2)对内效力多清偿或多获得的局部可以认为是代替,但被代替的不消灭,也可以看做不当得利。(-)连带之债可以法定可以约定,默示不能成立连带之债法定情形:A、个人合伙债务B、企业法人联营中的债务C、委托代理授权不明时的责任D、共同侵权行为人E、共同继承人连带债务
13、的性质【问题】连带债务是一个还是多数债务?连带债务本为数个债务,因为具有同一目的而结合在一起。1 .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1)请求效力(2)清偿效力(3)抵销效力(4)效力的相对性,连带之债的内部求偿权内部求偿权的成立条件【问题】共同免责额是否超过了履行人应分担的数额?内部求偿权的范围内部求偿权的扩张2 .不真正连带债务(1)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对外效力对内效力终局责任人.【一般连带之债与不真正连带债务】(1)产生原因(2)债务产生的目的(3)法律要求(4)对内效力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标的(-)特定之债的特点.标的物为特定物1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果.主体(二)种类之债的特点.标的物1 .履行
14、与标的物特定化(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关系【种类物特定化的方法】.债务人完成交付的行为(1)赴偿债务(2)索取债务(3)送付债务.通过债务人指定行为的特定1 .依强制执行而特定六、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标的(-)简单之债(二)选择之债.设定选择之债的目的1 .选择之债的特点(1)选择权的行使主体(2)选择之债中给付不能时选择权的行使.选择之债的创设方式(1)法律行为(2)法律规定.选择之债的特定的方法(1)选择1、选择权为形成权2、当事人未作约定法律未作规定时,选择权归债务人,选择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不正当理由 未做出选择,选择权归对方当事人,选择权归第三人的,转归债务人3、选择权的效力溯及到选择之
15、债成立之时。(2)有选择权而不能行使或不欲行使(3)给付不能只有在非因可归责于无选择权之当事人的是由而导致给付不能,并且仅余存一宗给付时,才 发生选择之债的特定化。2 .选择之债特定的效力(1)通过选择而特定的情形(2)通过给付不能而特定的情形(三)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关系L标的物是否为种类物3 .给付的个性.特定化的方法4 .选择之债的选择有溯及力七、自然之债效力自然之债一不完全债八、法定之债与约定之债产生原因补充:损害赔偿之债损害的发生1、 归责原因的具备因果关系损害赔偿的方法和范围方法:恢复原状、金钱赔偿1、 范围:约定赔偿范围,法定赔偿范围,特殊范围一般包括既存利益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
16、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一方因损害有受益的或者过失的,应当减去该局部。【前3周复习】.债的概念及债法的主要内容1 .债法独立成编的原因,债的体系的内在联系2 .债的本质及例外.请求权竞合理论3 .各种债的类型的区分标准及意义【预习】.债的效力?1 .债的关系中的义务体系怎样?2 .什么是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3 .债务不履行的形态及效果如何?民法学原理二债法(第4周讲义)【预习】.债的效力?1 .债的关系中的义务体系怎样?2 .什么是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3 ,债务不履行的形态及效果如何?债法总论之五一一债的一般效力
17、一、债务的效力一债的关系中的义务体系(一)给付义务.给付的含义A、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务所固有的、必备的,并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在债的关系中附属于主给付义务而存在的,不是债的关系中债务所固有的、 必备的。不决定债的类型。如二手车买卖中行驶证、保险单、维修卡等单证。可以单独诉请, 是否发生同时履行抗辩看必要程度。B、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C、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D、局部给付与全部给付E、债务人给付与第三人给付1 .法律对债务人给付的要求全面正确老实信用情事变更,债务人违反给付义务的常见形态大陆法给付不能/给付拒绝/给付不当/给付迟延英美法违约责任我
18、国法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2 .债务人违反给付义务的可能后果继续履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丧失定金或担保物权实行后担保物的所有权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解除合同补充:局部履行:当履行到期时,债权人有权拒绝任何局部履行的请求,无论该请求是否附有对未履行局部的 担保,除非债权人这样做无合法利益。因局部履行给债权人带来的额外费用应由债务人承当, 并且不得损害任何其他救济方法。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应允许。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又有相应的准 备时间。履行地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
19、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 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3 .给付义务消灭的原因,给付行为与给付效果4 ,债务人拒绝给付一届期拒绝/期前拒绝期前拒绝: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再履行 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1)拒绝给付的构成要件债务存在给付可能但拒绝债务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拒绝无依据(2)拒绝给付的法律后果相对人有合同解除权,并就损害请求赔偿A、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人得不经催告而解除合同,并得请求因给付拒绝所生损害的赔偿 及违约金。B、有担保义务的,可以实行抵押权、质权和置留权。C、请求强制执行和承当违约责任,也可主张解除合同承当违约责
20、任。D、拒绝给付的表示原那么上不得随意撤回。5 .当事人的不当给付及其责任瑕疵给付与加害给付(1)不当给付的责任要件有履行行为履行不当可归责于债务人(2)瑕疵不当给付的后果能够补正的不能补正的不当给付造成加害给付的A、不能补正的情形。损害赔偿责任。B、可以补正的情形。承当补正费用及迟延责任。无意义的可以拒绝。6 .债务人迟延给付(1)迟延给付的构成要件债务存在履行为可能已届履行期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无迟延依据(2)给付迟延的后果全部给付迟延与局部给付迟延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A、接收货物后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B、给付迟延时的不可抗力损害有债务人承当C、如果给付迟延导致事后的给付对债权人丧失意义,那
21、么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请求损害赔偿 D、可以解除合同E、可以要求迟延利息并赔偿(3)债权人迟延的后果减轻债务人注意义务/危险转移/额外费用负担等7 .债务人给付不能(1)种类自始与嗣后不能/客观与主观不能/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等自始不能涉及合同的成立与违约两个问题,按照违约处理。(2)给付不能的特殊规定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 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 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3)给付不能的法律效果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因第
22、三人的原因导致的A、关于履行义务的存续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在局部不能时不能终止,一时不能等不能原因去了之后履行,但继续履 行已经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不可以归责于债务人的,债务人在不能的范围 内免除义务,障碍消除前不负迟延责任。即使免除以后债务人能够重新履行也无义务再为给 付。B、关于违约责任。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局部不能得以请求局部赔偿,其他可能局部,请求继续履行,但但继续 履行已经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并按照全部不履行请求赔偿。不可归责的,需即使通报不能履行或者要延期履行,说明理由提出证明,不及时通报的导致 债权人损害扩大的要付损耗赔偿责任。C、关于解除权。能归责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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