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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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平安,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 济开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 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平安,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平安 的要求。第三条与农产品质量平安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 平安标准的制定、有关平安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 应当遵守其规定。第四条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 头治理、全程控制,
2、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 的社会共治体系。第1页共28页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采 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生产优质农产品,实施分等分 级,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农 产品冷链物流标准、服务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保障冷链物流农产品 畅通高效、平安便捷,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农产品 质量平安标准,加强冷链技术创新与应用、质量平安控制,执行对冷链 物流农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作业环境等的检验检测检疫要求, 保证冷链农
3、产品质量平安。第五章农产品包装、标识和销售第三十五条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农产品生产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平安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 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平安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 的农产品,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依法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 品检测技术服务以及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第10页共28页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 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 农产品质量平安规定。储存、运输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禁止将农
4、产 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防止污染农产品。第三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 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 全标准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平安规定使用 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 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平安规 定的;(五)属于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第1
5、1页共28页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第三十八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 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 量平安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 有关部门报告。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不得销售。第三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 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 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 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
6、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 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 名称。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通过质量平安控制、检测等方式,保证其销售 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并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 证。鼓励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 畜禽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第12页共28页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 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平安合格证明材 料。从事农产品收购
7、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分装后销售的, 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进入本市场的农产品的承 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平安合格证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 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平安承诺达标合格 证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一条农产品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依照本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质量平安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 合质量平安标准。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经营者的管
8、 理。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平安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 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建立农产品质量平安追溯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平安追溯管理方法和 追溯目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有 关部门制定。第13页共28页国家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农产 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国家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第四十四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
9、农业转基因生物 平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第四十五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标 志、检疫证明。第六章监:管理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平安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的协调配合和执法 衔接,及时通报和共享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信息、,并按照职责权 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平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第14页共28页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 量平安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平安状况等,制定监督 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的
10、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 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分级管理。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抽查 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 质量平安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查检 测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第四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 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
11、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第15页共28页第五十条从事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 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客观 公正,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务 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认定的快 速检测方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 有关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分的证 据。第
12、五十二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 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 抽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 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 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16页共28页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 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 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
13、合格证开具等情况。国家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平安信息员工作制度, 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第五十四条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平安的有 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平安有关 的资料;(三)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进 行抽样检测;(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平安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 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农产品;(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平安或者经检测不符 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17页共28页(六)
14、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 输工具。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检查,不得拒 绝、阻挠。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 质量平安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 处分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平安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第五十六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平安隐患,未及时采取措 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 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平安进行社会监督。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
15、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平安投诉 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不 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举报 人。第18页共28页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 产品质量平安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 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平安执法工作。第五十九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催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力、问 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 约谈。第六十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16、制定国家农 产品质量平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国家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相 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 府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 量平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农产品质量平安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 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报告; 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 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 平安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第19页共28页第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和规
17、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平安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当农产品质量平安的 有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平安工作 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平安工作,建立 健全农产品质量平安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平安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 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工 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平安 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18、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平安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当社会责任。第2页共28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平安事故,不得隐 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产品进入批发、 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发 现农产品质量平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 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
19、;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及 时将案件移送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处理。公安机关商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提供检 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 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第七章法律责任第20页共28页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农 产
20、品质量平安工作机制,未落实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责任;(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 生农产品质量平安事故后未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有 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平安事故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 关证据;(二)未按照规定查处农产品质量平安事故,或者接到农产品质量平安 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发现农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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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农产品 质量 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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