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的责任承担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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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享汽车的责任承担问题第1章绪论随着互联网的开展,共享经济也随着互联网的开展而日益兴起,共享出行也 在生活中不断影响着人们的出行方式,先有共享单车的出现,受到人们的大肆追 捧,随之共享汽车的出现更是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共享出行在很大的 程度上的影响、甚至改变着人们的出行方式和出行理念。共享汽车最早源于上世 纪40年代,前身是瑞士民间组成的一个自驾游活动,他们在该国组建了一个自 驾车合作社,上一人使用完毕后要将该车将钥匙交给下一个人,用户只需支付较 低的租车费用。日、英、法等国在之后不断模仿,但都没有形成一定规模。日本 主要是因为汽车制造商不支持这一计划,相对来说日本人喜欢拥有私人汽车。
2、虽 然英国政府支持共享汽车的开展,但汽车租赁的低本钱严重限制了共享汽车的发 展。随着计算机,互联网和卫星定位系统的开展,现在的共享汽车已经开展到了 一种新的模式,当今的“共享汽车的定义是一辆汽车可以被许多人共享,用户 租用的是汽车使用权,并且在租赁共享汽车时用户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共同出 行,二是分时段租赁汽车的使用权。共享汽车分布于居住社区、商业办公区、大 学等周边这些人口密度大的地区。共享汽车以所有权被使用权所代替用以满足人们短期的出行需,是一种新型 的出行方式;用户通过共享平台的手机app下单,用于在线下可以找到预定 汽车的位置,这种租赁共享汽车的费用比搭乘出租车更为廉价。在资源有限的情
3、 况下,共享汽车更显现出了他自身的优势。自从共享汽车“漂洋过海进入我国 作为分时租赁的一种,一般只投保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事实上,使用人与共享 汽车平台之间、共享汽车经营者与受损害的社会公众之间、使用人与受损害的社 会公众之间以及这三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致使责任认定困 难12。而保险在服务共享汽车时功能的发挥那么十分依赖侵权责任的划分。3.4.2 泄露数据信息侵权中国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开展使用户数量从2012年的5.7亿增加到2015年 的7.9亿,到2018年甚至到达8.9亿。这些数据统计十分客观的表达了互联网 的高速开展和互联网用户的迅速增长。互联网的迅速开展及互联网用户的
4、迅速增 加,为共享车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互联网公司不断开发新的移动网络客户 端(APP )的动力便是互联网用户迅速增多,安装到用户手机上的叩p在用户 的使用过程中收集了用户大量的信息。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使用共享车APP 的用户近亿人。现如今是信息时代,人们不仅知道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也十分看重 个人信息的平安,共享汽车近亿的用户所产生的信息是惊人,共享汽车经营者如 果泄露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其所产生的影响也是惊人的。已经实施的民法总那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平安,不得非法收集、 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
5、、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彳艮多企业和经营者都本着不管数据有没有用先收集了再说 的心态,无视这些规那么的存在,肆意过度公民信息,更有甚者买卖公民信息。 这就要求在平台加强了对用户的监控的同时,平台如何保护用户的信息平安也是 重中之重,在共享汽车租赁中,因为需要用户进行注册、填写私人信息以获得租 赁共享汽车的资格,共享汽车经营者因此掌握了用户绝大局部的私人信息,如个 人 ,银行卡和出行路线,以及交通线路和用户自身的定位信息等。一旦这些 信息泄漏,将会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平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用户个人信 息一旦泄露,共享车平台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口引。3.4.3 二维码诈骗通
6、过扫描车身二维码下载共享平台客户端是共享汽车的使用必经程序之一。 二维码诈骗即嫌疑人将共享车原本的二维码覆盖,然后将其事先准备的二维码贴 上,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扫描后即进入支付页面并支付了费用。关于行为人覆盖二维码骗取押金费用的法律定性问题,众说纷纭,张明楷教 授认为这种行为应定性为诈骗,认为这种诈骗行为是一种新的诈骗行为。这种新 型的三角形欺诈和传统的三角形欺诈行为,是被告实施欺诈行为,导致受骗人产 生认识错误,然后处置自己的财产。他们两者都是使受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最 大的区别在于,新型三角欺诈是受害者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传统类型的三角欺 诈是欺诈者处置受害者(第三方)的财产。这种差异不是
7、很重要。这就是受害者 没有变化的情况中,既没有改变受害人也没有改变被告。既然如此,就应当成认 这种类型的三角诈骗14。但不管法律最后如何定性,用户自身的财产都受到了一定损失,都会涉及到 责任承担的问题。假设共享平台无过错,将全部责任推给共享平台来承担的话,法 理上不符合公平原那么,实际也会加重共享平台的负担,阻碍其开展。这应该是要 有所区分的,假设平台尽到足够提醒义务的,受欺诈处分财产的责任应由受害人自 己承担。反之,那么由平台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第4章确保共享汽车经营者与用户承担自身责任4.1 发挥保险制度的作用保险制度与共享汽车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可以说保险制度是风险者的 保护网,完
8、善的保险制度可以分担投保人的风险。新兴的共享经济形势下,引入 保险制度是对经营者和用户都负责任的表现,可以为整个共享汽车行业的开展保 驾护航。共享汽车产生的法律关系存在特殊性,保险条款中对交通事故赔付并不 是完全的,如在面对私家车作为网约出租车未被平台成认时,即使这些私家车购 买了机动车强制险,保险公司也不能理赔。有时私家车主将其为网约出租车的事 实向平台进行隐瞒并要求乘客一同隐瞒。一旦发现这种行为,车主要赔付极其高 额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将有可能与其解约,甚至直接被纳入征信黑名单中。兴旺国家对个人信用问题尤为重视,个人征信体系中包含着保险征信,投保 人一旦出现了瞒报或者谎报的情况,投保人就没
9、有法获得一系列申请,如个人贷 款、无法申请出境等。面对我国共享经济的快速开展(特别是共享汽车),国家 应更加重视共享保险的建立。管理方法为保护乘车人利益,规定了专车公司 必须购买承运人险。因为共享汽车行业具有自身特殊性,所以保险公司应当为其 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保险方案,而不是适用已有险种。网约车在我国现行法律中 被合法化,法律中规定共享汽车经营者需要为预约的共享汽车进行投保,这一规 定确实立,为构建网约车保险制度打下了基础。在此基础上保险立法工作可以陆 续展开,既要鼓励共享经济的开展,提高群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更要守住 平安底线。美国加州等地区的共享汽车险有较完善的开展,借鉴其经验,我国共
10、享汽车 保险事项中应该加以完善。首先,平台不仅需要对车辆投保还需要对驾驶员按比 例进行投保口儿 其次,需要对保险期间和保险险种加以确定。将保险期间进行 明确分段,在不同的分段期间段适用不同的险种。如将保险期间确定为驾驶员接 入平台客户端到关闭平台客户端的这一使用阶段。对这一阶段也可以进行细分, 如第一阶段为驾驶员已经翻开了平台客户端,但是尚未接受客户订单的这一时 间,在此期间内平台可以为驾驶员投保险,可以增添第三人责任险;第二阶段是 驾驶员翻开客户端并且已经接到乘车订单但是乘客并未上车的期间,在此期间的 险种和第一期间一样;第三阶段是乘客上车到下车,此时平台投保的险种包含驾 驶员和乘客的车上人
11、员险以及第三人责任险。另外,可以询问专业保险人员对保 险费率做出科学地设计,可以将车主的活动范围、里程等要素作为收取保费的基 础。因此,在充分发挥共享经济互助提供性的特点的基础上,加强与保险公司的 合作,为共享汽车设立专门的救助基金。并可以在平台成功的交易中扣取局部数 额,用于筹集救助基金。4.2 严格规制合同诈骗行为共享经济中比拟常见的一个问题是合同诈骗,共享汽车诈骗在共享汽车平台 的专车和快车中最为常见。一般情况下共享汽车经营者会给予专车、快车驾驶员 较高数额补贴,这种机制是平台为了鼓励驾驶员使用平台进行专车提供而设立 的。共享汽车中的合同诈骗行为的实质是网络预约出租车主与平台达成的协议,
12、 协议规定补贴的多少是根据驾驶员的接单数量、总行程里数决定的16。但是这 些协议是存在漏洞的,这就造成了一些驾驶员根据这些漏洞骗取一些补贴用以填 补油费或者修补汽车损耗造成的花费,甚至有人聘用刷单人,驾驶员与其合作假 装形成了平台载客交易,虚构不存在的行程单来骗取平台的补贴。补贴政策中的 漏洞以及互联网快速的传播,让通过刷单骗取补贴的行为日益猖獗。这损害了经 营者的利益的同时损害了共享经济互助合作、老实信用的市场气氛。人与人之间 信任关系的破裂,就会造成共享资源流通性的减弱,共享资源本钱的提高,交易 壁垒会在资源共享过程中慢慢建立,那么共享经济将没有现实使用的意义。所以面对这种现象需要规制骗取
13、补贴的行为,首先面对骗取补贴行为的不明 确,需要运用刑法谦拟原那么、民事赔偿优先原那么分析该行为是属于民法上的合同 欺诈,还是属于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第5章完善共享汽车租赁制度的建议汽车共享租赁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交通工具,通过与更多的人共享一辆 车来满足顾客的交通需求。对于渴望体验新事物的用户,你只需支付租车费用, 打 或预约在线预约。这种方法不仅可以节省客人的钱,还可以帮助缓解道路 上原有的拥堵,这实际上有助于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作为一种新方法,但系统在 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可以从立法、管理、平台等方 面来保护和提高用户的平安意识。5.1 加快立法,实现共享汽车租赁于
14、法有据目前,加强顶层设计应成为设计和改进共享租车的首要任务,加快完善相关 法规,尤其是制定实施共享租车制度的法律法规。以解决共享汽车租赁实施中缺 乏法律规定和法律滞后的问题,假如出现法律冲突等问题时使他们的解决方法真 正有法可依。5.2 共享汽车经营者或者平台对用户的保护521共享汽车经营者或者平台应依法严格查验并核实用户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当用户为个人时,必须检查用户的有效身 份证件和原驾驶执照。当用户是企业法人或组织时,需要检查其有效证件,如: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证书,等等。因此,为了保持社会保障和维护运营商和用 户的合法权益共享汽车,用于租车给予法律租户的检验状态,对于那些
15、不符合要求, 不明或拒绝用户身份检查,不能提供服务。实名车租赁要求租车经营者有必要的 设施来核实用户的身份并记录相关信息。实名车租赁系统的实施将有利于防止用 户隐瞒真实身份和利用身份欺诈共享汽车经营者。522汽车运营商或平台的共享应保障用户信息的平安在共享汽车运用过程中,用户身份核实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但是面对老实的 用户我们需要对其信息加以保护,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一要求共享汽车 经营者需要建立完善的网络平安防范体系,依据规定合理保护用户相关信息,如 个人 、信用卡号、支付宝账号、出行线路、地理位置等。经营者需要严格遵 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平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关于 加强网
16、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的有关 规定,加大力度保障用户在使用这一新型出行方式时的信息平安。523共享汽车运营商或平台应确保共享汽车性能的良好用户使用共享汽车是出于对共享汽车的信赖,共享汽车经营者或平台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日常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对车辆的管理, 加强对车辆的监督,车辆检测和定期维护和记录相关信息。共享车辆的日常维护 人员需要对车辆进行常规检查和自检,及时发现存在的平安隐患。对于车辆出现 平安隐患或故障,需要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救援和恢复过程,经过专业测试后 可确保共享汽车继续发挥其性能,以保障用户在使用车辆时车辆处于平安状态。共
17、享汽车经营者应提高企业风险抵御能力共享经济在全面开展,共享汽车在使用中面临众多平安问题,共享汽车运营 商应该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耐受性。鼓励共享汽车经营者与保险公司合 作,保险公司根据特点和风险提供专业意见,开发一定的汽车租赁保险产品,如 共享车辆除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范围外,针对乘客自身平安、自燃 风险等方面推出新型的保险类型,并将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投保金额设为100 万元口刀。其次,共享汽车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前应购买意外保险,以便在发生 事故时降低其风险。面对风险共享的汽车平台,应聘请保险专家和法律顾问对汽 车的运营提出建议和意见,以提高共享汽车运营商的风险承受能力。结论共享
18、汽车在我国的出现与开展已经初具规模,但就目前来看,仍有很多问题 亟待解决与完善。虽然现阶段法规制度落后,基本管理制度不统一,在共享汽车 的行业开展的关键问题上,社会各界有很多分歧。要想到达国外共享汽车行业的 先进水平,必须进一步完善共享汽车的相关标准与法律规章制度,明确共享汽车 租赁合同的格式文本的主要内容,同时加大力度规范共享汽车的租赁市场,努力 解决共享汽车的运营车辆在承担交通违法责任、共享汽车诈骗、共享汽车发生交 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形成制度完善、体系完整的共享汽车租赁市场,使得共享 汽车行业得以健康有序的开展。参考文献本刊编辑部,张九庆.什么是真正的共享经济以共享汽车为例几中国科 技论
19、坛,2018(01):3.交通部两部委发布共享汽车新规引热议J.华东科技,2017(09):11.冯雪培彳惠国共享汽车”几现代班组,2017(09):49.唐千皓.中国租赁型共享汽车立法问题研究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0(02):179-185.熊钱富.共享车侵权法律问题研究几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29(06):92-97刘宏翰.共享汽车企业服务供应链浅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id-,2018(02):141-143张红良.出借账号供他人租用共享汽车引发事故能否认罪N .检察日2017-08-06(003).韩丹东.共享汽车六大涉法问题待解N法制日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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