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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农村党员管理方法第一条为破解当前农村党员队伍管理中组织活动难开展、权利 义务难表达、流动党员难管理、不合格党员难处置的“四难”问题, 强化党员争先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 究,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适用对象:街道全体农村党员第三条 按照农村党员的岗位、年龄、从业特点,将农村党员划 分为“干部党员”、“普通党员”、“外出党员”及“年老或困难党员” 等4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定向教育。第四条分类管理:(一)对干部党员、普通党员实行“常态化”管理。在村担任村 两委、文书、村监会成员等职务的党员列入干部党员管理范围,其他 在村党员列入普通党员管理范围。要求带头履行党员义务,积
2、极配合 上级党委政府及村党支部交办的各项任务,扎实在村开展党员联户等 工作。干部党员在普通党员的要求基础上,增加村干部管理要求,详 见关于印发*县行政村干部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县委办 201758号)和关于印发*县村干部履职“十条禁令” 的通知 (县委组201刀48号)(二)对外出党员实行“跟踪式”管理。党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 在县外连续生活超过6个月的按外出党员管理。外出党员应主动向党 组织关系所在的村党组织申请报备,并提交外出党员申请表,领 取流动党员证。村党组织应对农村外出党员进行造册登记,梳理 基本情况,并指定1名支部党员为其联络人,跟踪掌握动态。外出党 员应主动遵守外出党员管理制度
3、,主动与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党支部联 系,参加其组织生活会,同时及时与关系所在村党组织汇报工作动态 及思想动态。(三)对年老或困难党员实行“关爱式”管理。党员超过70周 岁或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贫的,可向关系所在的村 级党组织申请年老或困难党员帮扶,由村支部指定1名干部党员为其 联系人,结成帮扶对象。村党组织应采取送学上门等方式,帮助年老 或困难党员了解党的最新方针政策。明确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走访慰 问和谈心谈话等关怀关爱机制。第五条全体党员应端正入党动机、牢记入党誓词,对标镜鉴、 时时自省,达成基本要求,争做合格党员。(一)执行基本制度。按照党章及村党支部建设等相关要求, 严格履行
4、党员义务,参加三会一课、组团联村等工作,带头发挥党员 模范作用,建强支部先锋堡垒。(二)强化理论学习。积极参与市县、街道及村党组织组织的各 类学习,包括党员干部培训、街道轮训、主题党日学习、党小组学习 等;充分利用下发学习资料,如党员干部学习要点、习近平谈治 国理政等内容,主动加强自身理论建设。要求干部党员每年学习培 训不少于48学时,其他党员学习培训不少于24学时。(三)履行承诺践诺。要求全体党员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承诺践诺活动。承诺事项面向全体党员群众公开,未认真履行承诺的, 按本方法进行处理。(四)大力服务群众。抓实党员联户制度,要求联户党员按照“五 上门”要求(即:群众有生病卧床要上
5、门看望;群众有红白喜事要上 门帮助;群众有矛盾纠纷要上门劝解;群众有不满意情绪要上门疏导; 群众有突发事件要上门了解)认真开展联户工作,常态化联系服务群 众。第六条分类考评:利用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定向考评和民主测 评等手段对党员开展分类考评。结合东华街道村(社)党员先锋指 数考评方法(试行)(东华委201856号),将党员划分为先锋党员、 优秀党员、合格党员、警示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第七条对有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街道党工 委将迁转其组织关系至东华街道党员教育服务中心党支部,限期整转:(一)不执行或未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党员联户等基本制度, 造成村级组织层面运转不顺畅的;(二)对
6、组织交办的工作不重视、不参与,扯皮推诿的;(三)集中学习培训无故不参加,或不认真的;(四)全年理论学习未到达要求学时的;(五)不按要求交纳党费的;(六)党员联户不认真,每月16日前未按期完成当月党员联户 线上发布的;(七)对联系户信息掌握不及时、不齐全,造成上报信息、数据 工作滞后的;(八)外出党员未遵守外出党员管理制度,未提交外出党员 申请表和领取流动党员证,未主动与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党支部 联系,超过6个月未与村党组织联系或参加相应的党组织活动的;第八条对迁转至街道党员教育服务中心党支部限期整转效果 不理想的党员,进行问责处理。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错责 相当、集体决定的原那么。同时,
7、对以下行为也一并进行问责:(一)因党员个人行为造成村党组织被上级党委问责的;(二)存在有第七条行为,性质恶劣,且经组织提醒谈话后仍不 予改正的;(三)外出党员存在第七条第八项行为,且经组织提醒后仍不参 加组织活动的;(四)上级督查中指出存在问题的;(五)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发现有上述应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经街道党工委审批, 由党工委、纪工委协同,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问责采用“四种形 态”方式,视情予以问责。(一)通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诫勉。以谈话或书面方式诫勉。(三)组织处理。指定其当年先锋指数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党员。(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后果严重,应当给予纪律
8、处分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九条问责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一年内两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和不配合问责工作的;(三)对举报、申诉、投诉人诬陷或打击报复的;(四)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第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 起10日内向街道党工委提出申诉。党工委在30日内予以复议、复查, 并作出结论。假设仍不服的,10日内可以向县委组织部申诉,涉及党 纪处理的,可向县纪委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问责决定。第十一条结果运用:(一)受到过问责处理的党员,当年度不得作为评优评先推荐对 象;(二)干部
9、党员受到问责处理的,依照县村干部问责暂行办 法(县委20*60号)文件要求,扣除当年度相应考核绩效。1、被警示谈话的,取消一个月绩效考核奖。2、被责令公开检讨的,取消二个月绩效考核奖。3、被通报批评的,取消三个月绩效考核奖。4、被停职检查或歇职待岗的,停(歇)职期间停发固定报酬, 取消绩效考核奖。停(歇)职期满后,经街道党工委审核,有明显改 正可按期解除的,补发固定报酬。5、被责令辞职及以上处理的,自责令辞职意见决定之日起停发所有报酬待遇。6、因问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取消6个月绩效考核工资;受 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12个月绩效考核奖;受到免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撤销党内职 务及以上党纪处理或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尤其徒刑以上刑罚的,取消享 受离职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补助待遇资格。(三)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按照不合格党员开展处 置。第十二条本方法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相冲 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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