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80428).docx
《环境-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80428).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境-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80428).docx(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方法1、公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2、公布日期根据1998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乡 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方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编辑本段二、 详细内容1、第一条为了促进乡镇企业持续、稳定开展,保护和改善城乡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2、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乡、镇、村(含管理区)以及村民小组集体举办的企业(以下统称乡镇企 业)。各种形式的联营、合资、合作企业,以及个体、私营企业比照本方法执行。3、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所辖地区生
2、产力水平、资 源条件、环境特点,确定、调整乡镇企业开展方向和布局,因地制宜地开展无污染或少污染 行业,并把本地区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规划纳入乡镇建设总体规划。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乡镇企业环境 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对乡镇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管理。5、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按上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环境指标,制定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 制;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划分工业功能区,建立和完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排放系统以及废 水处理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开展及乡镇企业的污染状况配备专
3、(兼) 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6、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在上一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 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协助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乡镇企业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三) 定期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本地区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四)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初审意见,监督“三同时”制度的执行;(五)受县(区)环保部门委托向乡镇企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费;(六)监督检查乡镇企业的污染治理;(七)对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纠纷进行调查和调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 见。7、第七条乡镇
4、企业利用境内废气、废水、废渣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经县(区)环保部门认证, 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等优惠。8、第八条乡镇企业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 省有关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擅自撤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如确需撤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同意。9、第九条乡镇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与处理设施和在正常 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及防治污染的有关技术资料。10、第十条乡镇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到达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国家或省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必须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
5、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限期治理。11、第十一条乡镇企业必须接受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材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12、第十二条严禁乡镇企业土法炼碑、炼焦、炼油,土法生产硫磺、化学农药、烧结铁矿、冶炼有色 金属、开采放射性矿、生产放射性制品、处理处置放射性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废物;严禁土法 冶炼及生产汞、碎、铅、铭、镉、镀等制品;严禁非法从事氧化物、黄磷、石棉、联苯氨及 其他 剧毒性、致癌性等产品的生产。13、第十三条严格控制乡镇企业开展电镀、硅铁、制革、造纸制浆、漂染、拆船、开采有色金属矿和 稀土矿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业。严格控制新建、扩建以土窑、方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环境 广东省 乡镇企业 环境保护 管理办法 19980428
限制150内